裝飾裝修工程現場工地文明措施
1、現場施工標準化,嚴格現場管道、電氣、通風等材料管理,按規定分類、分規格整齊堆放。材料進場卸料、搬運或吊運堆放及時。
2、施工現場按文明施工要求設置排污、排水系統。保持場地平整,及時清除建筑垃圾。
3、嚴格按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及安全,杜絕野蠻施工。
4、加強成品、半成品及產品、材料的保護,派專人負責看護,建立進出持卡制度。
5、施工現場水、電線路按規范、標準及文明施工要求進行布置,不得任意亂拖、亂拉、亂接和破壞。水、電引設至各樓層。
6、按文明工地要求,搞好宿舍清潔衛生。工人宿舍衛生檢查要經常化、制度化。床、被、帳子、熱水瓶、衣柜統一購買并發放,衣物、鞋襪等東西嚴禁亂丟、亂放。宿舍內嚴禁亂拉電線、使用電爐、電飯煲燒水燒飯。宿舍內不準吸煙。
7、施工中的生活飲用水,應派專人送到已完結構的樓層內,茶水桶應有安全措施。
8、加強管理,爭創文明工地。所有現場管理人員必須配戴胸卡持證上崗。對施工現場內的不文明行為人人有權制止。
9、施工中應緊跟結構施工每二層設吸煙室,安排滅火裝置與隔離防火設施,明確規定非吸煙室內不準吸煙。并在醒目位置布置宿舍管理制度、安全防火須知、"七不"等宣傳欄。
10、不戴安全帽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1、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將確保周圍環境道路的整潔,城市地下管線將得到妥善保護,窨井、下水道將得到疏通和保持暢通。進出現場的車輛將得到沖洗,避免車輛輪胎將垃圾、污泥帶出工地。
12、致力與市容、交警、巡警、公務所、煤、水、電、電話等部門以及附近居民、單位等搞好關系、加強協調,以期得到他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為工程施工提供方便,以便優質、高速、文明地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務讓建設單位稱心滿意。
13、開展職業道德建設,把職業道德建設作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的一項基本要求,切實把建筑施工企業的"精心施工,文明作業"的職業道德總目標,分解落實到每個生產、工作和服務崗位,與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緊密結合。通過"重在管理",以工地安全為突破口,創出高速、優質的工程,樹立衛生整潔、文明有序的工地形象,真正達到內部管理標化,外部形象優化,施工不擾民,社區關系和諧的要求。
篇2:杭州市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杭州市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20**)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建城發〔20**〕189號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包括蕭山、余杭)從事市>公用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公用建設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公用建設工地實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市安全監督部門應按本規定執行文明施工規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方案確定之前,調查掌握施工區域的各種管線分布情況,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資料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安全、文明進行。
第六條 在工程開工前,應認真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對地下管線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向施工現場有關各方進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交底,并實行統一管理。
對重要管線或在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組織落實管線監護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管線監護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應與有關部門及時聯系解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 工程前期需拆遷房屋的,應會同房管部門加強對拆遷工地的管理。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拆遷工地做到先圍后拆、控制揚塵、確保安全,避免因拆房傷及行人、行車等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中,并單獨列支,包干使用。還應定期審查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管理的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中,委托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文明施工規范。
施工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在開工前5日內,將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報市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責任書,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專項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工地應設置專職文明施工安全員,做到佩證上崗、動態管理,及時收集、記錄、整理、管理臺帳等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建設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置醒目的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1、工地總平面圖:標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產、生活、各類材料、機械設備設置的區域;大門進出口、便道以及水電的走向;現場安全標志和宣傳標語、橫幅布置等。
2、工程概況牌:注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主要結構類型及管道口徑和道路總面積、總長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等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的姓名;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3、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的要求,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并達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邊應設置不低于2.1米的彩鋼板圍護,圍護要牢固、順直、整潔、美觀。
2、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3、設置連續、暢通的排水設施和沉淀設施,有《排污許可證》,嚴禁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河道。
4、施工區域內應設置能保證施工安全的夜間照明和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各類材料、機具設備按工地總平面圖的布置,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6、施工現場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內應用水泥硬化,硬化寬度不小于出入口寬度,并配備必要的車輛沖洗設施。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無建>垃圾。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按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通風照明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簡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職工生活設施,落實專人管理。廁所便池貼瓷磚,必須有沖洗設備,并保持清潔衛生。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條 工地民工宿舍應符合衛生要求和居住條件,地面應用砼硬化,照明電線敷設應符合規范,不得任意拉線接電。宿舍應保持整潔有序,不得男女混雜居住及居住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設有食堂的,應符合我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配備冷凍、冷藏設備,其位置應遠離廁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及崗位培訓合格證。
施工現場應
設置茶桶、保障茶水供應。第十八條 建>垃圾和其他散體物料裝運應實行車輛密閉式運輸,沖洗干凈后出場,運輸過程中嚴禁沿途拋、灑、滴、漏。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工地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重點部位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通暢、安全。
2、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控制揚塵、噪聲。
3、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泥漿水、廢棄物、雜物影響周圍環境,傷害過往行人。
4、隨時清理建>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間施工作業,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辦《夜間施工許可證》。
6、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時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7、遵守交通管理規定,不得使用人力車、三輪車向場外運輸建>垃圾、廢土、物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市>職工職業道德規范文明作業。
2、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未經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內。
4、施工中不得隨意丟棄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5、施工中應注意清理施工場地,做到隨做隨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確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文明施工標準、規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制定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配套辦法,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標準、規范的宣傳教育,實施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和懸掛優勝紅牌、合格綠牌、警告黃牌制度。對重點工程應加大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條 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檢查工地文明施工實施情況,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懸掛黃牌警告、責令停工整頓,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將該情況書面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蕭山、余杭區和杭州市屬各縣(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3:貴陽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貴陽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貴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建筑安全監督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所屬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施工總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配合、安監機構監督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建設工地應貫徹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工程開工前,應將文明施工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工地環境衛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場容場貌
第六條建設工地必須用硬質材料圍場施工,圍欄高度不低于2米。圍欄進出口通道應設置大門,大門醒目處應懸掛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責人、開工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臨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還應
懸掛建筑物透視圖。
第七條市政建設工程不能進行全路段圍場封閉時,必須設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須用圍欄與工作區域分開,并設有醒目的指示標志,通道遇有坑、井、溝渠等處,必須搭設安全牢固的橋板,并設置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2米,夜間須設紅燈示警。
第八條臨街建設工程必須封閉施工,封閉的高度必須超出作業層1.2米,以防物體外墜。封閉材料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網,嚴禁使用竹籬笆和劣質安全網。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平面圖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設置施工機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第十條市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給排水設施,不得使污水橫流、外溢。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應做好廢棄鋼筋、鉛絲、水管理、電線、碎磚、灰砂、木材料頭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鋼、木)拆除后,應堆放整齊。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設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工程驗收后7日內,應按有關規定搞好周圍環境。
第十三條在施工現場,工地管理人員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三章生活衛生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各類臨時生活、辦公設施,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設置,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辦公場所應當符合規范性磚木結構的要求,環境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條食堂的設置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場(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
食堂應當采用磚木結構,禁止用油氈作屋面,墻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漿硬化,灶臺貼釉面磚,并按標準設置防鼠設施。
飲食衛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宿舍應當盡量與施工區域分開,并采用磚木結構,墻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處理,保證通風采光,保持整潔衛生。
宿舍須設置2×0.8平方米規格的單人床或上下雙層床,禁止搭設通鋪,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30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條建設工地應當設置廁所,蹲位與人數比為1:25--30。有條件的應設置水沖式廁所。
廁所衛生專人負責,定時清掃、清掏,保持清潔衛生。高層建筑物的作業區應有便溺設施,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專人供水和專用保溫飲水桶,水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建設工地應當設醫務室或巡回醫療點,醫護人員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及時向職工宣傳有關知識。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提倡設立文化娛樂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環境保護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家環保技術標準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條除設有符合環保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條在市區內施工,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擾民。夜間施工必須按《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污水及泥漿應當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響市容衛生。未經處理的泥漿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內排水設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條禁止從高層或多層建筑向下拋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應當設專人對進出工地車輛輪胎進行清洗,保證車輛清潔,車輛料土裝運必須符合規定。
第五章安全防護
第二十八條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術措施,否則不得開工。
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工地必須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經安全
培訓、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
第三十二條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修保養。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都要設置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備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加強季節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來臨之前要作好防洪搶險準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進行罰款處罰,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衛、園林、市政等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根據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決定時,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