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醫院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新機制,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改革和加強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意見》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Z市人民醫院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
第一條 我院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科室管理、單位負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科室主任、護士長對計劃生育工作親自抓,負總責。
第二條 本規定對象為本院在職、在崗49歲以下男女職工,包括在編、集體、招聘、季節工及內退人員。
第三條 各科室要積極配合我院計生辦分類建立計劃生育男、女檔案,開展各項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按計劃生育管理要求,院計生辦對各科室育齡婦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計劃生育指導站孕(環)檢一次,不得有漏檢,代檢現象,婦檢率要求為百分之百。
第五條 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育齡婦女的新婚、懷孕、生育、節育、新生兒死亡等計劃生育信息,每月月底報院計生辦,并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六條 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計生辦對計劃外懷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大月份懷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蹤調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證明并寫出書面說明,科主任護士長簽署意見,報院計生辦備案。
第七條 各科室要負責在規定時間(順產三個月、剖婦產六個月)內的育齡女職工采取節育措施。
第八條 各科室對本科育齡女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者,要由護士長及計生專干對請假者婦檢,婦檢無孕情方可準假。
第九條 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育齡女職工基本情況,事實婚姻形成后,立即辦理婦檢證參加院內婦檢,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參加院內婦檢。
第十條 各科室要準確把握本科室男職工及家屬生育、節育等計劃生育信息情況,每半年向院計生辦反饋一次。
第十一條 本院育齡男、女職工申請生育二胎,必須遵照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通過合法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簽署意見后方可申請。
第十二條 嚴禁本院醫務人員為申請生育二胎者開具虛假病歷或出具虛假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 院部負責兌現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各項獎懲政策,對違反計劃生育的男、女職工進行嚴厲查處。按管理權限,視情節給予辭退、開除、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理。
第十四條 我院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篇2:集團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集團總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范本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及《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正式職工(不含試用人員)。
第三條對響應國家號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給予一定的優待與獎勵。
第四條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后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五條結婚符合晚婚條件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內享受獎勵假七天。
第六條晚育(包括雙、多胞胎的)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三十月)外,給予獎勵假30天。
第七條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視為出勤,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可另享受獎勵假三天,一次發營養費50元。
第九條育齡夫婦做絕育手術的(不含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另給獎勵假十天,一次性獎勵100元。
第十條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第十一條凡符合國家有關生育第二胎規定條件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育,未給批準生育者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第十二條對計劃外懷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病假處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十三條對第一次做人流手術者,術后上環或做絕育手術的,一切待遇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各類假期的工資收入發放按《考勤制度》執行。其他相關事宜的規定與《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3:初中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4)
初級中學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4)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龍崗區教育系統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學校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zz初級中學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
一、計生證管理
1.在編己婚女教職工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己婚男教職工提供配偶計劃生育證復印件。己生育的在編教職工均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2.聘用教職工不論婚否均需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原件。深圳戶籍未婚教職工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新入校教職工在一周內上交所需計生證明。
4.新結婚的教職工在一周內把計生證原件或配偶的計生證復印件交到醫務室。
5.己婚女教職工每次的查環查孕應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
6.己婚男教職工每年對配偶的計生調查表應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
7.因事外借計劃生育證需在一周內歸還。
二、違規處理
沒有按規定時間提供所需計生證明材料的,在編教職工停發績效工資;聘用教職工停發工資;無法提供的,在編教職工按照教育局相關規定處理,聘用教職工予以辭退。
以上規定自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zz初級中學
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