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確保產品質量標準化,提高質量水準。
第二條 范圍 產品及研究開發、設計。
第三條 設計質量 管理作業流程
第四條 實施單位 技術部、營銷部、質量管理部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實施要點
(一)技術部設計程科,依據收集的CNS、JIS、UL等國內外有關規格的資料,以及營銷部、質量管理部回饋的市場調查,客戶要求,客戶抱怨分析等資料,設計新產品及改良現有產品。
(二)設計完成,要經試作、檢驗、了解生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及是否能達到設計的質量要求。
(三)試作不合格即檢查修正,再試作。
(四)試作合格即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用料標準、材料規格、零件規格、產品規格、作業標準、標準工時以及QC工程表。
(五)設計的新產品如屬客戶訂購者,則試作合格的樣品,需經營銷部送交客 戶認可后,開始受訂,由生產部作生產計劃。
(六)技術資料回饋有關單位,并確實執行規格、標準、藍圖等設計變更作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進料檢驗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確保進料質量合乎標準,確使不合格品無法納入。
第二條 范圍 原料,外協加工品的檢驗。
第三條 進料檢驗流程
第四條 實施單位 質量管理部、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條 實施要點
(一)檢驗員收到驗收單后,確依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并將進料廠商、品名、規格、數量、驗收單號碼等,填入檢驗記錄表內。
(二)判定合格,即將進料加以標示"合格",填妥檢驗記錄表,及驗收單內檢驗情況,并通知倉儲人員辦理入倉手續。
(三)判定不合格,即將進料加以標示"不合格",填妥檢驗記錄表及驗收單內檢驗情況。并即將檢驗情況通知采購單位(技術部、采購部或生產部),請購單位,由其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特采。
1. 不需特采,即將進料加以標示"退貨",并于檢驗記錄表、驗收單內注明退貨,由倉儲人員及采購單位辦理退貨手續。
2. 需要特采,則依核示進行特采,將進料加以標示"特采",并于檢驗記錄表、驗收單內注明特采處理情況,以及通知有關單位辦理入庫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關手續。
(四)進料應于收到驗收單后三日內驗畢,但緊急需用的進料優先辦理。
(五)檢驗時,如無法判定合格與否,則即請技術部(技術設計科),請購單位派員會同驗收,來判定合格與否,會同驗收者,亦必需在檢驗記錄表內簽章。
(六)檢驗員執行檢驗時,抽樣應隨機化,并不得以個人或私人感情認為合用為由,予以判定合格與否。
(七)回饋進料檢驗情況,并將進料供應商交貨質量情況及檢驗處理情況登記于廠商交貨質量履歷卡內及每月匯總于廠商交貨質量月報表內。
(八)依檢驗情況對檢驗規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見或建議。
(九)檢驗儀器、量規的管理與校正。
(十)進料屬OEM客戶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時,請營銷部聯絡客戶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 制程質量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確保制程質量穩定,并求質量改善,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條 范圍 原料投入經加工至裝配成品上。
第三條 制程質量管理作業流程。
第四條 實施單位 生產部檢查站人員、質量管理部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實施要點
(一)操作人員確依操作標準操作,且于每一批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必需經過有關人員實施首件檢查,等檢查合格后,才能繼續加工,各組組長并應實施隨機檢查。
(二)檢查站人員確依檢查標準檢查,不合格品檢修后需再經檢查合格后才能繼續加工。
(三)質量管理部派員巡回抽驗,并做好制程管理與分析,以及將資料回饋有關部門。
(四)發現質量異常應立即處理,追查原因,并矯正及作成記錄防止再發。
(五)檢查儀器量規的管理與校正。 第六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 成品質量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確保產品質量,使出廠的產品送至客戶處能保持正常良好。
第二條 范圍 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貨。
第三條 成品質量管理作業流程。
第四條 實施單位 質量管理部、、生產部、采購部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實施要點
(一)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經過成品檢驗合格后,才能入庫或出貨。
(二)確依成品檢驗標準實施檢驗,判定不合格批則退回生產單位檢修,檢修后仍需再經成品檢驗。
(三)庫存成品必需抽驗,以確保產品質量,避免質量變異的產品送交客戶,發現質量變異即調查原因(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作好防止再發措施,并通知生產單位檢修。
第六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 客戶抱怨處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確使客戶迅速獲得滿意的服務,對客戶抱怨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以維持公司信譽,并謀求公司改善。
第二條 范圍 已完成交貨手續的本公司產品,遭受客戶因質量不符或不適用的抱怨。
第三條 客戶抱怨的分類
(一)申訴:這種抱怨是客戶對產品不滿,或要求返工、更換、或退貨,于處理后不需給予客戶賠償。
(二)索賠:客戶除要求對不良品加以處理外,并依契約規定要求本公司賠償其損失,對于此種抱怨宜慎重且盡速地查明原因。
(三)非屬質量抱怨的市場抱怨:客戶刻意找種種理由,抱怨產品質量不良,要求賠償或減價,此種抱怨則非屬本公司責任。
第四條 客戶抱怨處理流程
第五條 實施單位 營銷部、質量管理部及有關部門。
第六條 實施要點
(一)客戶抱怨由營銷部受理,先核對是否確有該批訂貨與出貨,并經實地調查了解(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確認責任屬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處理單通知質量管理部調查分析。
(二)質量管理部調查成品檢驗記錄表及有關此批產品的檢驗資料,查出真正的原因,如無法查出,則會同有關單位查明。
(三)查明原因后,會同有關單位,針對原因,提出改善對策,防止再發。
(四)會同有關單位,對客戶抱怨提出處理建議,經總經理核準后,由營銷部答覆客戶。
(五)將資料回饋有關單位并歸檔。
第柒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目的 對市場質量調查的資料作分析、研究,以改善產品質量及開發新產品,以迎合客戶的質量要求。
第二條 范圍 需求市場所要求的產品質量。
第三條 市場質量調查的內容 客戶對本公司產品所接受的程度與其所要求的產品質量,以及其他競爭產品的比較。
第四條 市場質量調查流程
第五條 實施單位 營銷部及有關部門
第六條 實施要點
(一)營銷部以郵寄或拜訪的方式,請客戶填寫產品質量調查表。
(二)調查表內的調查項目,即產品的質量特性,例如性能、規格、外觀,以及產品價格等。
(三)整理調查資料通知有關單位。
(四)有關單位由營銷部提供資料,了解客戶的質量要求,并了解本公司對該產品的質量要求是否某些項目要求太嚴、太松,以改善產品質量,及開發新產品。
第七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部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篇2: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10試行)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試行)
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建發〔20**〕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房管局:
為明確保修期內物業的保修責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宜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類型和本地實際,按前款規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確定保修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開發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創建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準,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后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開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項目,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項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三)獲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項目,可在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修金;
(四)開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后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項目,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安裝造價平均數額,并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后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條 實行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修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三)外墻外保溫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非開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二十條 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向開發企業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核實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開發企業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關物業質量問題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六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 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1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于20**年8月23日經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
(一)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三)砂、石常規檢驗;
(四)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五)簡易土工試驗;
(六)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七)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八)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專項檢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二)主體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