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確保決策科學合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基建工程項目,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其他自有資金和貸款等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及裝飾等工程項目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三條學校行政會負責審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基建規劃、投資計劃、設計委托書、初步設計方案、重大變更調整等事項。學校行政會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基建工作情況匯報。資金準備不充分的,未經評議論證的項目嚴禁提交學校行政會。存在重大分歧的項目嚴禁草率決策。
第四條建立基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基建工程全過程管理。學校校長任組長,成員為校級領導、中層干部及后勤等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建立監審領導小組,獨立行使基建工作全過程監督職責,直接對學校行政負責。
第六條基建項目的決策、立項、審批必須按如下程序辦理:分管副校長就擬建項目提出具體意見→邀請相關領導、專家就項目建設的地點、規模、功能、標準、環境、投資、資金籌措、經濟與社會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形成項目建設方案→學校行政會討論、決定(重大項目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基建工程立項→基建項目審批→編制招標文件→進行公開招標→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將預中標人情況進行公示(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杜絕未批先建行為)。
第七條凡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調研活動必須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調研結果要形成書面報告,經參加調研的所有人員會簽后提交基建項目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房屋建筑單項合同(或者項目總投資)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達不到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工程項目,納入學校年度財政預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以及裝飾、拆危、修繕等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資金限額標準,進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必須嚴格執行基建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等文件。
第十一條學校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項目實際情況,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文件中載明非主體部分、非關鍵性工作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承包人名稱和資質。
第十二條必須嚴格執行一個項目經理只能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經理工作的規定。
第十三條凡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信息必須在國家、省規定的媒介發布,同時將招標公告內容在學校發布。
第十四條凡招標的項目(含自行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條必須嚴格執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公開招標的項目除按規定履行公示程序外,還要將預中標人情況在學校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關于學校自行招標:
1、招標公告要在學校連續發布3個工作日,并載明擬建項目概算金額,招標內容和評標辦法。
2、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布之日起至停止發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3、學校基建項目領導小組必須對資格預審,招標、評標、定標等全過程進行監督。
4、設立評標委員會。分管副校長任主任,成員為財務、后勤、等部門負責人及校內外專家。
5、確定中標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6、評標結果必須經評標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關于合同的訂立:
1、合同(協議)訂立前必須經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會簽。
2、依法訂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中介機構等合同(協議),內容要全面、具體,責任人義務要明晰,要有明確的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3、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4、不得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5、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協議)。
6、合同(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協議)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7、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施工合同(協議)的,也應
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必須加強對施工單位進場后的監督和管理。要將施工區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設定施工車輛行車路線和施工人員出入路線,確保校園安全。
第十九條下列情況不得擅自開工: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
3、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班子人員必須與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登記的相一致,必須與正在施工的單位或正在監理的單位有合法的人員關系。特殊情況需變更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班子人員的,須經學校書面同意,在5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堅決杜絕中標后,施工或監理單位隨意更換項目班子人員現象。
第二十一條關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3、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非經學校同意,總承包單位不得進行分包。
5、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6、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條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合理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禁壓縮工程項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條關于工程監理:
1、監理單位必須在施工前編制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編寫監理日報、階段報告和工作總結。學校項目負責人列席監理工作例會。
2、學校要嚴格監督和檢查監理工作。重點監督檢查監理人員在工程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的傍站情況及其它施工過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視情況。
3、監理人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下達暫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學校報告。
5、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必須報告學校要求設計單位整改。
6、主要隱蔽工程及其勘驗要有基建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學校審計部門參加。
第二十四條合同價款之外的技術核定單和工程簽證要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學校等部門共同簽字確認。涉及重大經濟變更的項目必須經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交學校行政會決定。涉及建設項目地點變化,建設規模或工程投資規模比原批復投資額增減幅度超過10%的,應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設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須送檢的,應在學校和監理單位的共同監督下現場取樣,取樣要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檢驗合格的,經監理人員簽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六條學校和監理單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單位推薦建筑材料、配件和設備等。
第二十七條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建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九條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關于財務管理與工程結算:
1、嚴格執行基建項目財務制度,加強基建項目資金全過程管理。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同、支付管理規定等進行審核把關,嚴格按照計劃、合同、進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學校要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限,向總承包單位支付合同約定工程造價30%以內的預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項目支付預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安裝工程預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預付工程款。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在工程竣工前,學校支付預付工程款和進度款的總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包括工程合同簽訂后經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增減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后,除按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5%留作質保金外一并結算。當月(或分段)實際完成工程量須經監理單位審核簽字,基建部門確認和審計部門審計,否則不得撥付進度款,不得進行進度結算。
4、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驗收通過后28日內,向學校遞交經監理單位工程量審核并簽字蓋章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價款調整和竣工結算審計。
5、學校接到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計。比較復雜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最多不得超過180日。
6、學校基建項目領導小組應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審計,積極開展工程建設全過程審計,重點加強工程竣工結算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生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學校基建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基建規劃處工作人員勤政廉政規定
基建規劃處工作人員勤政廉政暫行規定
為加強全體工作人員勤政廉政建設,提高隊伍素質,促進服務質量,推動基建工作的改革和發展,根據我處基建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z醫學院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勤政廉政暫行規定》
二、處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全處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其他處領導對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設負責,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廉政建設負責,并制定適合本部門實際的勤政廉政具體規定。
三、全體工作人員要克己奉公,秉公辦事,不徇私情,正確行使權力,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特殊利益,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全體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鉆研業務,愛崗敬業,務實工作,努力做到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服務,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
五、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學院有關規定,牢記“兩個務必”,全體工作人員要克勤克儉,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崇尚儉樸,厲行節約,勤儉辦學,艱苦創業,自覺當好學院的家。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廉潔自律,反對腐敗,不準以任何形式收受各種回扣,不準收受、索取或變相索取服務對象的錢物,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如實登記上交。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七、處、科級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增強自律意識,以身作則,帶頭奉公守法。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醫學院基建規劃處
篇3:(學校)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學院(校)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和教學、科研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按照《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部門員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實行防火責任制,從維護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大局出發,自覺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三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為本部門消防安全領導組織,下設安全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機關、學校保衛處實施監督管理。實行“處室、部門、崗位”的三級消防管理責任制,后勤與基建處黨政一把手為消防安全責任人,二級部門領導擔任二級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兼任部門安全自查小組組長)并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切實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后勤與基建處建立義務消防隊,各部門確定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員在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業務指導下,在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消防預案方案參加訓練和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章 消防重點部位
第五條 根據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火災危害大,發生火災后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政治影響大”的“四大”原則,確定后勤與基建處消防重點部位。
第六條 凡確定為消防重點部位的所屬部門應特別加強對該部位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報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消防重點部位要有各項健全的消防檔案,設專人進行管理,開展各項消防安全檢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八條 各級消防管理負責人職責
(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政府頒發的消防法規、條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當好部門責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規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三)一旦發生火災,必須積極組織撲救,并協助查清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
(四)經常進行“四防”檢查,及時整改火險隱患。
(五)負責做好本部門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檔案,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九條 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一)模范地遵守和執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崗位的防火職責。
(二)經常對本部門進行消防檢查,發現火險和不安全因素及時匯報,落實整改。
(三)積極參加消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技能,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
(四)一旦發生火災積極參加撲救和協助檢查。
第五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定。全面落實用火、用電、危險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規章制度。各部門所建立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報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安全領導小組將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新上崗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生產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校園火警81050110,會滅火器材的使用,會初期火災的撲救)。
第十二條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隨崗位職責落實到人,立牌公布上墻。重點部位應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標志并立卷備案。
第十三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年度計劃內的宣傳教育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相關宣傳教育工作,并將計劃報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檢查監督和整改
第十四條 后勤與基建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施火險隱患排查和監督工作;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有防火檢查監督的權力。各部門在接到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或學校保衛處發出“情況反饋信息”或“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必須一并報處里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高配房、倉庫、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門要堅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記錄和簽名。其他部門的安全負責人和義務消防隊員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并做好巡查檢查記錄,認真做好本部門的安全工作。
(一)重點部位檢查和巡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其他部位檢查和巡查的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滅火器配置及有效情況;
4、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其他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7、防火巡查情況;
8、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9、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各部門職工對自己負責和保管的設備、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時都要認真地進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嚴格禁止違章建筑和裝修;未經審批,擅自擴建、裝修的按消防法規和合同相關條款處置。
第十八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其他部門必須配合。
第七章 火源、電源管理
第十九條 嚴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門應根據內部的火災危險性制定禁止煙火的范圍和注意事項,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禁止煙火區域。
第二十條 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測檢查電路,及時更換陳舊老化設施;非電工人員不準私拉電源。
第二十一條 值班室內嚴禁擅自使用電爐、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食堂在使用電爐、電烤箱等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電器使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 禁止將火種帶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業的必須提前一天報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動用明火時要有防火措施,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高配值班室等重點部門嚴禁使用明火和電爐等電熱器。
第二十四條 電工、電焊工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持有消防教育培訓合格上崗證。禁止非電工安裝電器設備線路,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禁止煙火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生產、生活,確需動用明火的,必須辦理用火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措施、保證安全。用火證明應注明用火地點、時間、理由,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庫房、檔案室不得使用火爐、電爐等設備進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特殊情況必須到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高配房應嚴格執行電力部門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 用電保護裝置規格應與用電設備容量相適應,在配備板插座、繼電器、空調器以及燈泡等 50 厘米以內和上方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條 各類庫房的電器及線路必須符合公安部頒發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條 對電器設備、線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
第三十一條 電工應嚴格遵守安全規范操作規程,對自己所管轄的電器線路設備經常進行巡回檢查,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和危險及時整改,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八章 消防設備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消防器材由院保衛處統一配備到位,使用部門必須與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使用部門要制定崗位管理職責,責任到人。
第三十三條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學校保衛處負責配置;其他無故損壞、損耗的消防器材由當事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備受消防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損壞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應盡義務。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備及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第三十六條 滅火器應該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故意損壞和挪用,器材周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條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遷、挪用時,必須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主管領導批準。
第九章 學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食堂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對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見、易取的明顯位置,專物專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未經主管人員許可不準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條 加強安全用電管理,認真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管理規定。對使用電器的絕緣、負荷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以防電阻使用過大而發生火災事故。食堂在工作結束時,必須關閉電源和火源,鎖好門窗。如遇停電時應立即拔下電源插頭或關閉電源開關。食堂對火源的管理必須做到有用火登記。
第四十條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火險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關單位,并寫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報告,迅速組織撲救,并在事后寫出書面材料,如實反映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 食堂要經常檢查油煙管道的衛生,確保不留油漬,每年必須清洗兩次以上,并有檢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食堂操作間物品要擺放整齊,保持通道的暢通。室內要有良好的通風設施,防止室內溫度過高而發生火災事故。
第十章 配電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條 后勤與基建處管理的區域用電、送電及電氣設施管理均由配電房負責,未經配電房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五十六條 配電房對要求測試的電氣、線路及電氣有關的設備進行定期測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修復。
第五十七條 配電室的門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門向外開),不帶其他人員隨便進入。
第五十八條 配電室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動物進入。
第五十九條 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掃,保持清潔,防止因塵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條 配電室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監控用電,不超負荷用電。
第六十一條 停電清掃檢修室,嚴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條 做好防雷設備檢修、安裝、測試等工作,落實防洪、防漏等措施,檢查設備、絕緣和接地裝置,防止人身觸電。
第十一章 鍋爐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條 司爐工就職必須持證上崗。施行開機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條 嚴格按照重點部位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對設備運行的安全檢查,確保鍋爐正常運行。
第六十五條 鍋爐開、停應該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第六十六條 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每天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條 鍋爐表面、輔機、燃燒機、操作臺表面的清潔,無明顯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包括油煙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或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二級檔案還應該包含中心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出的各種文字資料和各項安全制度。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人員等。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與國家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與基建處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