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法律事務規定(二)
為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務工作合法有效地進行,根據有關法律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之“法律事務”包括日常法律事務和特殊法律事務。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資料的建立、存檔、保管、簽發等;特殊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門在其日常管理活動中所簽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傭合同、醫療保險合同等;
2、各部門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現有員工、離退休員工、辭退職人員做出任何形式的處理決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處理決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資產購買、出售、置換,對外擔保、貸款等行為;
4、公司重組、改制、合并、分立、收購或被收購、破產、清算等;
5、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案件;
6、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務由法務部聯合律師事務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由其集中處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務。具體委托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并提出審校意見;
2、為公司制定可參考的合同文本,為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提供修改意見;
3、參與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重組工作;
4、參與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事務工作;
5、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形式的咨詢服務;
6、作為公司代理人統一組織管理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的仲裁、訴訟案件;
7、負責公司對外的法律事務,負責聯絡司法仲裁機關及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
三、公司處理特殊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如下原則、步驟:
1、如公司發生特殊法律事務,則由該專人或該部門在發生該項法律事務時,立即請示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在取得常年法律顧問的書面法律意見書之前,不得對外簽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簽收或接收利害關聯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聞媒體透露該事件的進展情況;
2、在該專人或該部門取得常年法律顧問就該法律事務的專項意見后,相關人員將結合該法律意見進行討論、研究;
3、公司對特殊法律事務的處理,實行集體討論制度,以保證必要的謹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體討論的范圍得依據處理特殊法律事務的工作需要,由具體負責人員自行決定。討論時,相關負責人應全面客觀地介紹特殊法律的情況或相關法律事務背景;
4、公司在依據前款的規定研究、討論并做出決定后,由公司負責人員協商確定特聘法律顧問,并就該項事務與其簽署特聘委托協議;
5、在與特聘法律顧問簽署委托協議后,公司指定負責處理前述事務的專人或部門應根據需要與特聘法律顧問進行溝通、聯系,以及時關注事務的進展;
6、公司對外與特聘法律顧問、特殊法律事務涉及的對方當事人或其他相關方發生的文件、信函往來等,均應及時交與具體負責人審閱;特聘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相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之間發生的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均應交存公司相關負責人復印件以作備份或留存,同時,公司在以自身名義就該特殊法律事務接收或對外發送往來函件、法律文書時,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顧問的同意或及時通知特聘法律顧問,并將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復印件等及時提交該特聘法律顧問;
7、在整個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參與該事務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工作范圍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項。
四、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負責人應注意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對各方當事人的約束,并跟蹤關注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況,及時總結;如發現相關當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違約情形的,應及時向上一級負責人反映情況,在需要時應與常年法律顧問聯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見。鑒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能導致公司對相關方喪失勝訴權,也可能導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負責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簽署后應特別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公司發生日常法律事務或特殊法律事務時,有關當事人或部門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和步驟進行。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由該當事人或該部門承擔。
篇2: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
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
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
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
6、接受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業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
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9、建立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案例資料庫;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
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規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和工作需要簽發《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
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
(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
(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
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企業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管理顧問合同;
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
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
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
(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
(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
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展策劃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
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財務部發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績、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業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量、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
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務量聘請律師;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
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
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篇3: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進一步明確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步驟,規范處理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程序,提高法務工作的處理效率,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法律事務部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范圍、處理方式、處理費用、存檔、處理結果執行等相關具體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處理對外法律事務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驟。九江、成都參照執行。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SG0119-20**法律事務管理實施細則
4、職責
4.1對外法律事務:是指涉及集團公司的訴訟、仲裁或其他非訴糾紛事務,主要包括:1)長期掛賬逾期貨款催收;2)所購商品、服務的質量或違約索賠;3)訴訟或應訴案件;4)經濟合同仲裁;5)勞動糾紛:6)知識產權保護;7)行政聽證、復議;8)其他與集團公司相關的對外法律事務。
4.2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
4.3相關業務部門協助法律事務部開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貨款催收
5.1.1與客戶已停止業務往來且逾期欠款時間超過6個月的,對該貨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管,業務部門予以配合。欠款客戶明細及金額由責任部門提供。
5.1.2業務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應收帳款移交法律事務部管理,應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往來帳、對帳單、客戶資信檔案等。資料不全的業務員有義務配合法律事務部補充相應資料。
5.1.3法律事務部根據每筆應收帳款的實際情況,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將催收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領導。
5.1.4法律事務部處理應收帳款期間,業務部門原業務員須繼續協助處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5.2供應商質量或違約索賠
5.2.1在出現供應商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業務部門必須將情況及時通報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部配合業務部門處理供應商索賠。
5.2.2法律事務部應當就索賠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
5.2.3業務部門可以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在對方有律師或法務人員參加的情況下,業務部門則必須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
5.3訴訟、仲裁案件處理
5.3.1業務部門在集團公司發生可能的訴訟、仲裁后,報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前,應將該案件的相關材料交至法律事務部,由法律事務部對材料進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關系。
5.3.2對需要以訴訟、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業務部門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法律事務部按照5.1條負責處理的貨款,確實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由法律事務部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分管領導審批。
5.3.3應訴案件、以集團公司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務部直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的分管領導。
5.4處理方式
5.4.1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法律事務部自行辦理,重大、疑難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師辦理。
5.4.2法律事務部明確處理方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著手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5.4.3逾期貨款催收案件、供應商索賠案件、訴訟、仲裁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到調解、撤訴等需要由集團公司對經濟利益做出讓步的,根據讓步金額進行處理。讓步金額在十萬元(包括十萬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事后再以《訴訟工作聯系單》形式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明確意見并請分管領導審批;讓步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務部和具體業務部門共同出具情況說明,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呈送總裁審批決定。
5.4.4應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對方同意在法律規定金額以下調解解決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
5.5處理費用
5.5.1案件處理的費用包括:逾期貨款催收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供應商索賠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的受理費、保全保證金、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等;其他對外法律事務處理產生的各項費用。
5.5.2上述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為支出性費用,統一由法律事務部按照資金使用權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后支付。保全保證金為代墊性費用,案件結束后法院將退還,該部分費用由法律事務部報總裁審批后支付代墊,案件結束退款后再予以沖銷。
5.6處理結果的實施
5.6.1訴訟、仲裁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對案件處理的執行進行監督,以月為單位,每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實施情況進
行匯總,并上報分管領導。
5.6.2如發現有訴訟、仲裁案件未按處理結果執行的,法律事務部應及時根據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5.7存檔
5.7.1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將該案件相關材料暫時保存。
5.7.2案件處理完結,并且處理結果執行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將案件材料移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存檔。
6、其他
6.1本標準由法律事務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6.2標準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法律事務部,集團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
6.3集團原《案件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在本標準生效的同時作廢。
7、記錄
7.1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
7.2訴訟工作聯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