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外事接待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外事接待原則
1.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維護民族尊嚴,嚴守外事紀律。
2.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3.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務實原則,堅持平等、對等原則,服務學校發展大局,維護學校利益,堅持勤儉辦外事。
4.參加外事接待人員應做到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及時請示匯報工作。
第二條 外事接待審批程序
1.外事辦是學校外事工作的綜合歸口管理和協調部門。邀請各類國(境)外人員來校訪問的申報歸口單位為外事辦。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外事接待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遵守事前申報,事后報告原則。
2.凡屬學校邀請的國(境)外代表團、國際知名人士、校友等來華訪問,均由外事辦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
3.學校各部門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考察、訪問、講學、合作科研和參加會議等,應在外賓來校前一個月向外事辦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來訪團組或個人來校目的、時間、費用來源等,并提供背景材料(姓名、性別、國籍、護照復印件、學歷與學位、專業職稱、工作單位、學術成果、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先由部門或單位領導簽字同意,蓋章后交外事辦,并同時報保衛處備案經請示校領導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1)擬邀請來校的外賓已辦理好來華簽證的,校內邀請單位需填報《z醫科大學國(境)外來賓外事接待工作信息表》(附件1);
2)擬邀請來校的外賓需我校出示相關文件辦理來華簽證的,校內邀請單位需提前一個半月向外事辦提供以下材料: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護照復印件、學歷與學位、專業職稱、工作單位、學術成果、來訪事由、停留期限、聯系方式(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填報《z醫科大學國(境)外來賓外事接待工作信息表》(附件1)、《z醫科m.dewk.cn大學邀請國(境)外專家短期來訪申請表》(附件2)。
4.由校外單位接待,到我校順訪的外賓,則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單位向學校請示,并附接待計劃或公函,交外事辦報校長審批后備案。
5.聘請海外人士為學校客座教授、名譽教授,由人事處行文,并附被聘用者的簡歷和背景資料,經外事辦會簽呈校長簽發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三條 外事接待工作程序
1.做好學校外事接待工作,對于拓展我校與國外相關院校的長期友好合作關系有著重大意義。各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相關的學術交流及參觀、訪問活動。
2.外事辦負責安排外賓的食宿、與校領導會談、宴請、參觀游覽等。校際交流項目所在部門負責安排學術活動 (包括主持人、布置會場、組織與會人員、制作和張貼海報、翻譯、通知時間、地點等)。
3.各單位邀請國(境)外來校訪問、參觀、講學的專家學者,原則上由各部門自行接待,外事辦予以積極協作,需校領導出席的,要提前報請。各單位須做好以下工作:
1)擬出接待計劃,并提前交外事辦;
2)確定會談內容、方式、會談主持人和其他參加人員;
3)事先聯系、落實好參觀事項;
4)做好接待記錄;
5)專家離校后兩周內,將專家在校期間交流活動的圖片和文字材料送交外事辦。
第四條 接待規格和標準
外事接待要按照接待外賓的禮儀、規格和標準進行。我校外事接待原則上采取對等原則,外事辦根據來訪者的級別和重要性制定接待計劃,安排有關領導和人員參加,邀請單位應協助做好工作。由上級部門安排或學校邀請的國(境)外大學副校長及以上級別的外賓或代表團、國際知名人士、著名學者、杰出校友或我校名譽教授等來訪,可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副校長會見并宴請一次;院長、系主任級別或我校客座教授來訪,可由副校長會見并宴請一次;其他來訪外賓,原則上不安排校領導出面會見、宴請。
第五條 本辦法由校外事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詳見電子政務)
1、z醫科大學國外來賓外事接待工作信息表 2、z醫科大學邀請外國(境外)專家短期來訪申請表
篇2:集團總公司外事審批管理規定范本
集團總公司外事審批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總公司外事審批管理,根據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對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出國(境)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有關規定,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外事審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逐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是負責總公司、專業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員臨時出國(境)審批工作的職能部門,承辦出國(境)任務批件,辦理出國(境)人員的護照、簽證和辦理國外人員來華邀請事宜。各部門、各公司應設立機構或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四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指導各部門、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人事本部是負責總公司各部門人員、專業公司人員和子公司正副總經理(人事檔案關系在總公司)的政審工作的職能部門,承辦上述人員出國(境)政審批件。沒有人事部門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事宜。
第六條各地子公司需組團出國(境)訪問,原則上應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辦。必要時總公司可根據子公司的申請報告向當地有關部門出具委托書或任務通知書。
第七條總公司出國(境)任務主要包括:出國考察、出國展覽、參加經貿會議、技術交流、經濟貿易談判、財務結算、進口貨物和設備的驗收、簽訂協議或合同以及勞務輸出、短期或長期外派工作等。邀請來華事項主要包括: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華進行技術交流、經貿洽談、簽訂協議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審批程序
第八條出國(境)和邀請來華工作政策性強,總公司各部門、專業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各項手續。
第九條出國(境)工作程序為:呈報出國(境)任務申請報告;下達任務批件;辦理政審手續并下達政審批件;辦理護照和簽證。
(一)出國(境)任務申請報告由有出訪任務并負責組團的部門和公司自行撰擬上報。內容包括:出訪國家、出國任務、旅行路線、往返時間、出訪人員、費用支出等,出訪人員不得擅自繞道、增訪國家或地區,如確屬業務必須,需事先請示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
(二)出國(境)任務報告由外事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同有關部門會簽),報總公司領導審批后向有關單位下達出國(境)任務通知書。如出訪團組中有外單位人員,由外事辦公室按授權范圍和規定負責向該單位下達出國(境)任務通知書。
(三)出國(境)人員單位應對擬派出人員的政治立場、業務素質、思想作風、近期表現。身體狀況及家庭情況等進行如實填寫,實事求是地寫出審查意見后報人事本部進行政審。
(四)凡人事檔案關系不在總公司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辦理政審批件和出國護照;子公司人員、借調人員和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須由原所在單位辦理政審批件和出國護照。
(五)出國(境)人員政審(復審)合格后由人事本部辦理政審批件。
(六)出國(境)人員持政審批件交外事辦公室,由外事辦公室統一辦理護照和簽證手續。
第十條邀請來訪工作程序
(一)總公司有關部門、專業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請來訪報告(內容應包括來訪者的國家或地區、來訪人姓名、身份、人數、來訪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報總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達邀請來訪任務批件。
(二)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向來訪者發邀請函,并通報中國有關駐外使(領)館發入境簽證。
(三)邀請單位負責制定來訪接待計劃(通報外事辦公室備案),并組織實施。
(四)如請總公司領導出席會見、會談、宴請等活動,邀請單位應事先將會談方案、接待計劃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
第三章出國(境)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出國(境)人員政審
(一)按外事政審管理規定認真填報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審查表是關于出國(境)人員政治思想、業務能力、組織能力、身體狀況的審查報告,是進行政審的依據。
(二)初次出國(境)人員填寫(初次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國(境)人員填寫(再次出國人員審查表)一份,當年再次出國(境),可免填審查表。
出國(境)審查表,所有派出單位負責人要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
(三)以下人員不得派出
1.試用期或實習期未滿人員;
2.有政治或經濟問題尚在審查或尚未結案的人員;
3.受各種處分不滿一年的人員;
4.身體患嚴重疾病或懷孕的人員;
5.與出國(境)任務無關的人員;
(四)隨外單位團組出國(境)的審查程序同上。審查合格后由總公司人事本部開具政審批件,外事辦公室辦理護照,送交組團單位辦理簽證。
第十二條出國(境)護照
(二)因公普通護照是由外交部發給出國(境)人員的證件。辦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張,填寫護照申請表和申請卡片各一張,并將照片背面寫上姓名,用曲別針
別在申請表上,不要粘貼。
(二)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護照要隨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損,不得涂改,不得遺失。憑護照辦理簽證,購買機票和車船票。
(三)臨時出國(境)人員應在回國境后15天內、駐外人員奉調回國后應在30天內將護照送交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不得無故拖延期限甚至無故不交。如有丟失,應寫出書面檢查,送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審核,報總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境)簽證:
(一)辦理簽證需要提供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申請表、邀請函電、團組名單和照片(照片規格與護照片要求相同,數量根據各使(領)館要求而定)。各部門、各公司應認真填寫簽證申請表,有問題時可向外事辦公室查詢。
(二)出國(境)人員的簽證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統一送外交部或有關國家(地區)駐華使(領)館辦理,辦理簽證因各國情況不一,所需時間和費用也有所不同,出國人員不得擅自向有關使(領)館催辦,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對涉及敏感問題及赴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以外交部通知為準),由外事辦公室按規定及時發電征求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同意方可辦理簽證。
(四)對去免辦簽證國家(地區)的持護照出國(境)人員,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開具出境證明,并使用"中國EE發展總公司"印章;隨團的外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開具出境證明。
第四章外事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出國(境)任務審批報告由總公司總經理根據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的授權范圍審批(如總經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審批)。
第十五條臨時赴香港的團組按規定要提前一個季度上報出訪計劃.經總公司領導審批后,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派往港澳地區常駐人員及多次往返人員經總公司領導審批后,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審批。在審批后的一年內,需再次赴港澳的,由總公司自行審批,不計入赴港澳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總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出國(境)或總公司人員出國(境)從事經貿以外的活動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再報農業部審批。總公司各部門和專業公司人員以及子公司正、副總經理及其他人員出國(境)從事經貿活動,由總公司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邀請外國司局級(含)以下人員來華,由總公司領導批準;邀請外國副省部級(含)以上人員來華,由總公司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并農業部審批。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十九條加強對出國(境)人員的外事教育,出國(境)團組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出國(境)人員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權限,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主要學習出國常識、外派人員規定、外事紀律、保密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對初次出國(境)人員,由總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單位主管領導談話,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EE系統職工單獨或組團出訪回國后,應在兩周內寫出出訪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和遵守外事紀律情況,交總公司外事辦公室。在國(境)外訪問期間,對有違犯外事紀律的行為或現象,團組負責人應及時制止,并在回國(境)后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人事本部匯報。對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總公司領導給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第六章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出國(境)團組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和總公司制定的出國經費使用標準,提倡節儉,反對浪費。
第二十四條出國(境)人員制裝補助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出國(境)人員憑出國(境)任務批件在出國(境)人員工資關系所在單位領取制裝補助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總公司經理辦公會決定后加以補充。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某職業學院外事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學院外事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1、學院涉外接待部門在接待參觀的外賓、外籍專家、外籍教師等涉外人員來院之前,必須與保衛處聯系,由保衛處協助外事辦公室共同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外賓參觀,外事辦公室要事先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準備工作,保衛處會同接待部門檢查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3、在外事活動中,外事辦公室要教育所有接待、服務人員遵守外事紀律,注意保密工作,做到“內外有別”。既要熱情周到,又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泄密。
4、外籍人員來校參觀、講學、任教、住宿、用餐、乘用、旅游、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各個環節的保衛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外辦和保衛處互相配合,檢查落實。
5、涉外工作中發生刑案,治安事件,由保衛處和公安機關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