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礦務集團職工道德規范
引言
泱泱大中華,自古禮儀邦。 改革換新顏,巨人立東方。
經濟發展快,理論旗幟揚。 民族大團結,民眾奔小康。
礦工是主人,思想道德強。 集體利益重,服務熱心腸。
建設雙文明,人人作棟梁。 特別能戰斗,傳統放光芒
社會公德篇
公德內涵廣,愛國第一樁。祖國永銘記,國歌人人唱。
國事多關心,公民意識強。公物應愛護,損壞須賠償。
交通守規則,安全有保障。陋習時時破,新風處處講。
賭博乃惡習,沉湎人財亡。迷信危害大,信邪人自傷。
毒品滋罪惡,沾染必遭殃。黃禍傷身心,格外要提防。
見義當勇為,雷鋒精神揚。扶貧情相連,救災奮勇上。
關心殘疾人,溫馨暖工傷。保護婦和幼,虐待罪難當。
揚善又懲惡,浩然正氣蕩。交往有傳統,溫良恭儉讓。
語言講文明,舉止要端莊。婚喪和喜慶,切勿搞鋪張。
守諾且守約,信義著四方。平等又民主,依法論短長。
環境多保護,資源莫毀傷。發展可持續,前景無限量
職業道德篇
首在忠職守,敬業又愛崗。刻苦鉆業務,力求實嚴強。
同行多交流,協作高風尚。尊師又愛徒,團結爭榮光。
質量標準化,安全舉為綱。競爭靠大家,管理連市場。
見利先思義,莫為財色亡。致富由勤勞,奮發能圖強。
領導須秉公,廉政莫貪贓。三講永遵循,公仆美名揚。
職工主人翁,改革挑大梁。敢于闖新路,艱苦把業創。
采煤多貢獻,不怕苦和臟。掘進當尖兵,工程講質量。
機電保運轉, 攻關排故障。運輸大動脈, 路路皆通暢。
通防擔子重, 嚴細永不忘。司機責任大, 時時要遵章。
服務高質量, 周到且大方。經商重信譽, 市場樹形象。
醫療講匡德, 救死又扶傷。為師重師表,德高人敬仰。
家庭美德篇
人生來世上,夫妻最難忘。有福須同享,有難應同當。
平等加尊重,遇事共商量。相敬又相愛,情結百年長。
時代已改變,男女都一樣。生育須計劃,優育民康強。
教子應有方,寬嚴要適當。身教重言教,自身作榜樣。
好兒當參軍,衛國保家鄉。古有花木蘭,今有黃繼光。
父母養育恩,孝敬永不忘。悠悠寸草心,理解又贍養。
婆媳親無間,兄弟情意長。妯娌要互敬,姑嫂應禮讓。
勤儉持家計,文明家風創。親人皆和睦,合家自興旺。
社區大家庭,互助又互幫。近鄰勝遠親,關心多來往。
衛生搞整潔,街道變模樣。環境更優美,四季有花香。
老少皆有樂,娛樂須健康。治安共管理,社會呈和祥。
個人品德篇
人生需有志,理想當遠長。信念貴堅定,理論指方向。
進取須開拓,思想要解放。實踐出真知,精神求高尚。
知識常更新,不學人頹唐。科學和技術,猶如兩臂膀。
流言勿妄傳,偏見應自防。嫉妒令人嫌,為人坦蕩蕩。
嚴以律自己,待人多體諒。己所不欲事,與人莫相強。
貧賤不能移,志氣堅如鋼。威武不能屈,英雄氣宇昂。
寵辱皆不驚,得失本平常。失意莫沉淪,得志休猖狂。
居功不驕傲,奉獻理應當。聞過則自喜,謙虛有雅量。
淡泊名與利,心寬天地廣。先憂而后樂,品高節也亮。
四有是目標,五愛獻力量。自尊又自信,自律亦自強。
善小莫不為,點滴積修養。每日三省身,古訓意深長。
礦務集團職工文明公約
要勤奮學習 要崇尚科學 要關心集體 要尊師愛徒
要愛護公物 要保護環境 要講究衛生 要勤儉節約
要見義勇為 要計劃生育 不見利忘義 不賭博迷信
不奢侈浪費 不酗酒鬧事 不喧嘩起哄 不打架罵人
不私搭亂建 不胡貼亂畫 不攀摘花木 不隨地吐痰
篇2:新員工入職工作流程
新員工入職工作流程
1、目標
1.1、將新員工順利導入現有的組織結構和公司文化氛圍之中。員工被錄用初期通常是最重要的時期,正是在這個時期員工形成了工作態度、工作習慣,并為將來的工作效率打下基礎;
1.2、由部門負責人向新員工介紹其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其它同事,使其消除對新環境的陌生感,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1.3、在試用期內對新員工工作的跟進與評估,為轉正提供依據。
2、 新員工入職前手續辦理
2.1、由行政部負責通知員工報到日期,并將有關新員工報到日期告知用人部門。
2.2、新員工報到日,須到行政部根據《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為其辦理相關事項。
2.3、由其所在部門直接負責人確認其工作位置。
2.4、新員工報到時應提交:1寸免冠彩照三張、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資格證書、戶口本復印件等相關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以核對,提供公司指定機構出具的近期體檢報告;入職安管部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2.5、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為其確定導師,以幫助新員工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公司的運作流程;員工需聽從入職導師在工作上的教導和安排,違者將給予解除用工關系。
2.6、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如已辦理入職手續者,將立即被終止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2.6.1、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品行惡劣,行為不端者;
2.6.2、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資料(工作閱歷、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資格證書等),經公司核實發現者;
2.6.3、員工入職安排工作后,應按公司規定時間赴所分配崗位向上級報到,不得無故拖延推諉;如不遵守者,可隨時予以辭退。
2.7、為使公司能隨時保存員工最新個人資料,員工必須在住址、電話、婚姻狀況、學歷/職稱或其它個人資料發生變更時,立即通知行政部進行備案。
2.8、向新員工介紹公司組織架構及管理層人員。
2.9、行政部帶新員工到部門后,由部門負責人安排參觀各部門,并介紹部門人員及公司其他部門相關人員。
2.10、由部門負責人向新員工介紹其崗位職責與工作說明。
篇3: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
(20**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存續、解除或者終止過程中,職工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 職工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工業與信息化、建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七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勞動權益職責的,工會有權依法要求糾正;職工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權益保障
第九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自行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文本。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勞動檔案,如實記載與職工勞動關系相關的情況,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培訓費、手續費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等。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期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足額補發的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并達成一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遵守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或者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認定工傷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及時安排醫療救助。遇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全體職工公示下列事項:
(一)職工培訓計劃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支出情況,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獎勵處分職工的情況;
(二)工作作息時間、勞動紀律、獎懲制度和工資支付等規章制度;
(三)集體協商情況和集體合同文本;
(四)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通報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所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集體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待遇,應當向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職工代表是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向上一級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職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職工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業相同或者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監督勞務派遣合同履行情況,維護被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務派遣單位未與用工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后,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務派遣職工的;
(二)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三)臨時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四)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行業的行業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該行業組織就職工工資進行集體協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財政補貼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三條 實行建筑領域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監督與救濟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信息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監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對所在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拒不接受的,基層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由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條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職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成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為職工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征信管理機構、工商、銀行等相關單位;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保證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補發所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該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本人依法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的,職工有權向上級工會提出申訴,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