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辦公室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措施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進一步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縣委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的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目標任務
1、貫徹落實中、省、市、縣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單位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2、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結合本單位各部位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確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點,制定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和制度,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3、定期組織辦公室全體黨員和干部學習“***”重要思想和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堅持長期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和廉政教育,確保受教育面達到100%以上,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4、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繼續實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制度,評議結果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認真研究解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5、帶頭執行中央和省、市、縣關于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堅持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次數、規模和人數;嚴格接待標準,盡量少花錢多辦事;嚴格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的管理使用,不用公款大吃大喝,嚴肅查處違紀行為。
6、堅持政治立場,嚴守黨的機密,自覺維護縣委工作大局和形象,嚴禁打著領導旗號為自己或別人辦有悖于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和違***紀政紀的事情,管好配偶和子女,依法辦事,在廉潔自律、清政勤政上做出表率。
7、強化監督,對辦公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以及掛靠機構、隸屬機構和辦公室內設各股、隊、室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情況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支持、配合執紀執法機關搞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健全機構,加強領導。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確保責任制措施的全面落實和年度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縣委辦公室進一步充實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志擔任組長,***、***、***、***、***、***、***為成員,***同志具體負責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實施、措施落實、檢查督促和考核獎懲。
2、分工負責,齊抓共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的原則,對今年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主要任務進行分解細化、分類排隊,按領導工作分工和各部位工作性質,將具體目標任務量化硬化到每位領導,具體落實到每個部位,提出明確要求和量化指標,各部位要依據具體目標任務,制定詳細實在的計劃和措施,形成有效的落實機制。
3、認真組織,抓好落實。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辦公室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落實。定期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全體干部學習有關法規和規定,適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分析干部隊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措施,班子成員之間、干部職工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幫助,共同提高,合力塑造一支政治可靠、業務過硬、清正廉潔、無私奉獻的高素質的辦公室干部隊伍。
4、督促檢查,搞好考核。按照主要領導負總責,班子成員各司其職,共同負責的原則,督促辦公室各部位認真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措施進行逐項落實,檢查辦公室班子成員和全體干部在思想上、言行上以及工作中、生活中是否存在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追究責任,限時糾正。問題嚴重的,及時向縣紀檢部門匯報。加強黨風廉政工作考核,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結合,把黨風廉政考核與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合起來,與辦公室一般干部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結合起來,與辦公室對部位的工作考核結合起來,作出綜合評價,作為干部任用和獎勵的重要依據。
三、領導責任
根據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按照辦公室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實施主要領導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其它領導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對有關專項工作負專項責任的機制。
1、***:對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2、***:主要負責控制會議和嚴格接待標準,管理車輛和通訊工具,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制止奢侈浪費;承擔分管行政股、信訪接待室、車隊和后勤事務管理所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
3、***:主要負責會議、文件控制,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承擔綜合股、信息股、機要室、保密局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
4、***:主要負責會議、文件控制,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承擔秘書股、督查室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
5、***:承擔保密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6、***:承擔督查室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7、***:承擔機要室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8、***:承擔后勤事務管理所、炊事班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縣委辦公室
20**年6月15日
篇2:醫院委員會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醫院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我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北京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從嚴治黨、以嚴治政;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業務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促進三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我院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委書記、院長為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院黨委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黨委書記、院長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委員、副院長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分管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對分管的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黨支部、各科室領導班子對本支部、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支部書記對本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科主任對本科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科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科副主任根據分工,對分管科室班組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處(室)處長(主任)對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對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院黨委、院領導班子及各處室的領導、各科黨支部及科領導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衛生局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1-2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認真分析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下達責任目標并組織實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黨風廉政法規,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三)根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針對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體情況,制定黨風廉政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結合管理和業務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各職能處室、臨床醫技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組織檢查考核。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領導和組織本單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支持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 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根據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和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進行具體研究和安排。
(二)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組織協調,及時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支持執法執紀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重視信訪工作,著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召開本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科室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執行談話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條 醫院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協助黨政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 加強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上級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門得到落實。
(三) 及時解決分管部門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糾正不正之風,支持查處違法違紀的案件,并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四)組織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參加分管部門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全院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具體考核工作由黨辦、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考核的結果要作為對領導干
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改正,并上報結果。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我院黨委、紀委就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每年向市衛生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二)院級領導干部在每年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報告中,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評議制度。
(一)黨辦、紀檢監察、人事處負責對院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民主評議工作,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二)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與每年度考評、干部考核、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制度。
每年黨辦、紀檢監察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進行1-2次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應追究責任,實行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定辦理;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律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理。
(一)對直接負責的部門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負責的部門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消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者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示、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一)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當管理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