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關于機電維護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
為整合勞動力資源,達到減人提效的目的,經公司研究,對全公司機電維修人員(礦校除外)實行集中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崗位設置:從各單位現有12名電工,5名機工中通過公開選聘分別錄用8名和3名。
二、選用程序:經理論和實踐考試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用,其中理論考試占40%,實踐考試成績占60%。
三、時間安排:3月15日上午8點鐘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動員會,3月16日上午8點鐘理論考試,下午2點鐘實踐考試,地點均設在礦校。3月17日下午公布錄用人員名單。
四、幾點要求:
1、公司成立公司公開選聘領導小組,孫程同志任組長,成員有:歷建成、高曉林、張鵬程 ,另設三名評委。
2、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通知相關人員按時參加選聘,規定時間不到場,視同自動放棄。
3、自動棄權和落聘者均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特此通知
物業公司
二0**年三月十四日
篇2: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11修正)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
(三)《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4、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機關設立城市管理治安機構,專門負責保障城管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工作,查處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規劃、建設、水務、環保、工商、房產、公安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管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市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城管執法機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文明執法。
第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回收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改變。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二)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收集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四)采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五)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管執法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城管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執法。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若干罰款規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其中罰款額度最高的一項規定處罰。罰款不得重復處罰。
城管執法機關罰款應當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屬于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應當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拆除。
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配合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助配合;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認定、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提供。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材料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向政府賠償、補償、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處理結果后,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宣傳教育等方面協助、配合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管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做出說明或者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查處或者移送的情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組織查處;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不當或者違法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市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135號令)同時廢止。
篇3: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2008修正)
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20**修正)
根據20**年10月23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四章用熱管理
第五章設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城市集中供熱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等熱源通過熱網向若干個街區乃至整個城市的熱用戶供熱。
第四條 濟南市供熱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稱供熱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供熱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多家經營,統一管理,協調發展。
第六條 熱電聯產的總熱效率和熱電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指標,經濟綜合部門應當加強熱電聯產電力管理,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保障熱電機組安全經濟運行。
第七條 鼓勵城市集中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推廣熱、電、冷聯供。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建設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中供熱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配置熱源、熱網,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其建設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第十一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用熱設施,并代熱用戶向供熱主管部門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已繳納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未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城市供用熱設施,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并免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配套建設的城市供用熱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
第十三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不得新建分散供熱燃煤鍋爐;對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形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和維修所采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有關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標準化審查,并加強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參加城市集中供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主管部門委托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但已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代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熱用戶除外。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使用的供熱鍋爐應當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未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供用熱時間、熱負荷性質、供用熱參數、收費標準、繳費時限、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因執行供用熱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市市區采暖期起止時間為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據氣候變化,市人民政府應當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并向社會公告。在采暖期內熱用戶室溫不得低于16℃。
供熱單位供熱運行中的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服務,將服務的內容、標準、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按時、連續、保質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通知熱用戶。發生重大故障,應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因供熱單位責任停止向熱用戶供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減收用熱費。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六條 需要用熱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用熱手續。散戶居民應當以樓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更名、增加或減少用熱面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對用熱設施采取防寒保護措施;每年用熱前,對用熱設施進行檢修,保證用熱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用熱管網管徑、增加用熱管線或散熱器;
(二)在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排汽裝置;
(三)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轉供熱、改變用熱性質及運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熱管網蒸汽和熱水。
第三十條 熱用戶必須嚴格執行用熱計劃,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采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用熱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繳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的采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照“成本+稅金+微利”的原則實行分類定價,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并公布執行。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用熱設施的界限以入戶總儀表為準,入戶總儀表及其以外的設施為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入戶總儀表以內的設施為用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房屋產權人或熱用戶可以委托供熱單位維修用熱設施。
第三十三條 熱計量器具應當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可申請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鑒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負責維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及其安全距離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供熱單位對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應當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用熱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供熱管理人員入戶巡檢用熱設施時,應當出示由供熱主管部門頒發的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內到有關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經供熱單位查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條 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
第四十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埋設線桿;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
(五)排放污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或者啟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
(二)應當建設集中供用熱設施而未建的。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供熱運行中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供熱或擅自縮短供熱期的;
(三)發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逾期仍不恢復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供熱單位管理,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 危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熱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四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供熱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市市區內的生活熱水供應和集中供冷及縣(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