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稿:教師要講廉潔自律
各位領導、各位老師:
大家好!我今天演講的題目是《教師要講廉潔自律》。聽到這個題目,大家一定會覺得奇怪:廉潔自律與我們普通教師有什么關系呢?有的人甚至會開玩笑說:“我想腐敗也沒有腐敗的資格呀。”其實,這是錯誤的認識,我們有著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那就是管理學生,教育學生的權力。因為我們的工作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喜怒哀樂,關系到每一個學生的前途和命運。
時下,家家只有一個寶貝子女,老師的話對家長有如圣旨,言聽計從,不容置疑。前不久我看了一篇題為《快開學了》的文章,文中委婉的批評了某些教師收受家長送的禮物,且根據禮物的多寡有無對學生采取不同的態度的不良現象。毋庸回避,這些現象在某些學校教師身上確實存在,在教師隊伍中確實有一些老師利用職務之便,把發財之手伸向了學生家長,公開在節日里暗示學生家長要“有所表示”,并根據家長送禮的多少來決定對學生的親疏。對于學生家長的吃請饋贈,皆來者不拒、欣然笑納。俗話說“吃人嘴短,拿人手軟”,“投之以桃,報之以李”,吃請收受之后自然要利用手里的“權力”關照某個學生。
殊不知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師德,損害了我們教師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對學生產生了不良影響。《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第五條規定:教師必須“廉潔從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教師不同于其他職業者,不僅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教育學生健康成長。古今中外的大教育家都說過一句類似的樸素真理:“無德無以培德”,只有以高尚的人格教育學生,才能真正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當我們走上三尺講臺的時候,我們的心里就應該裝著公平和公正。可是,一旦我們接受了家長的吃請饋贈,在批改作業、上課提問、安排座位時,就會自然而然的關照某位學生。“親其師信其道”,一個教師世俗勢利,一切說教都會顯得虛偽空洞蒼白無力,只能引起學生的反感和鄙視。教師收受禮物不僅讓教師清廉的形象大打折扣,也容易讓學生沾染請客送禮的不良社會風氣,這是作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絕不允許的!否則,學生和家長都不會真正尊重你,你也不配得到任何人的尊重。
教師的道德素質是我們民族精神大廈的重要支柱,一旦師德整體滑坡,我們民族的精神大廈就會轟然坍塌!因此,我們教師身上擔負民族的巨大期望,責任重于泰山!在此我向大家鄭重承諾:為人師表,愛生如子,無私奉獻,廉潔自律,自覺抵制社會上一切不正之風。講學習、講正氣、講奉獻,拒收家長的錢物,不委托家長辦私事。用我們高尚的情操塑造學生美好的心靈。用我們無私奉獻的精神托舉起明天的太陽!
老師們,讓我們從現在做起,從自我做起,繼續發揚“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棵草去”的優良傳統,凈化校園這塊純凈的圣土,共同維護教師廉潔奉獻的師德操守!為我們的民族撐起我們傲岸的脊梁!這是我們應該做到的,也是我們一定能夠做到的。因為,我們是光榮的人民教師!
文章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