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處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
為規范我校處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行為,加強學校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衛黨委有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E大學處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
一、應當嚴格遵守“三重一大”集體民主決策的有關規定,不準違規擅自決定涉及院系、部門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
二、應當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在干部選拔推薦中拉選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
三、應當嚴格遵守招生、辦學的有關規定,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招生、錄取、合作辦學等工作。
四、應當嚴格遵守經濟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物資設備采購、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
五、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財務一支筆的職責,不準在本單位設立“小金庫”。
六、應當嚴格遵守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不準違規收送禮金禮券購物卡和參加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
七、應當嚴格遵守科研學術活動的有關規定,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科研項目、出國等利益,或者從事有悖學術道德、職業道德的活動。
八、應當嚴格遵守對親屬和特定關系人的有關規定,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在崗位評聘、人員招聘、項目評審、職務晉升、評優、入學、出國、經商辦企業等方面謀取私利和給予特殊照顧。
九、應當嚴格遵守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規定,不準向組織隱瞞應該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
十、應當嚴格遵守干部責任、考核的有關規定,述職述廉,接受教職工民主評議,不準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失職、瀆職。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