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第三中學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我校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實現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各項任務與目標,維護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委員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廣大師生職工參與的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緊緊圍繞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與學校各項工作結合起來,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把從嚴治黨和從嚴治校結合起來,把抓黨風廉政建設和抓校風、學風建設結合起來,以黨風廉政建設帶動校風和學風建設。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思想源頭上警惕和預防腐敗,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第五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任務到人,責任到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范圍
學校黨支部和行政的領導班子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的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一把手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同級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及班子其他成員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 專項分工
第七條 學校中層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由黨支部負責受理;學校公務活動接待費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由財務處和校工會負責;人事任命、評優評先、經費發放等屬于學校職權范圍的在征求教職工意見和建議基礎上,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全體教職工監管。落實“收支兩條線”由校黨支部監管,校總務處負責落實。
第四章 責任內容
第八條 學校黨支部校行政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1、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指示、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認真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和規劃,部署每學年的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組織全校職工,特別是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中央關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學習黨風廉政的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奉公、自我防范意識。
3、執行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黨風廉政的規章制度,強化監督,加強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腐敗。
4、嚴肅認真地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有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問題的不正之風,對在黨風廉政方面有問題的干部和不重視、不履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干部不得選拔任用。
5、學校黨支部和校行政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和糾正不正之風的三項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視,加強領導,積極支持,提供條件,每學年召開一次黨員、干部分析會。
6、每年年底,學校黨支部和校行政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下而上的大檢查和考核,結合校黨政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研究解決學校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的落實。
第九條 校黨支部書記、校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負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中央和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目標規劃,切實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真正列入黨支部和校行政的工作議程。
2、經常了解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的情況,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3、召開并主持校黨政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要求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對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要重視和加強校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5、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嚴格堅持選拔干部的條件和程序,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選撥任用干部。
6、加強學校黨風廉政的制度建設,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領導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章制度的制訂,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7、帶頭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在廉潔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嚴格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紀違法和不廉潔的行為。
第十條 校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負以下責任:
1、積極配合校黨支部、行政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分管科室教職工協同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帶頭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在廉潔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嚴格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紀違法和不廉潔的行為。
3、積極向支部書記、校長提交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合理化建議,對于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或反映給學校黨支部。
第五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校黨支部負責領導、組織對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具體工作由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采取上級考核與自查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通常情況下一年考核一次,對有群眾舉報,問題突出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專門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結束后,考核小組要如實寫出考核報告,通過考核對先進典型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四條 校黨政領導班子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或工作報告,并于每年底寫出專題報告送上一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本人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記入每一個行政干部的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懲、評優、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學校黨支部或上級監察審計科、紀檢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由黨支部書記任組長,支部委員任副組長,學校教導處、工會、團支部、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黨支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章程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謙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 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 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 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 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責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 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m.dewk.cn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 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風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五)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搞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筆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各級黨的相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根據州紀委有關文件精神及州教育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 責任制考核內容
責任內容是規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的責任。領導班子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政一把手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內容為:
(一)分工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列為本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
(二)責任落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對分管工作認真組織落實。
(三)工作落實:各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做到工作落實,有布置、有檢查、有分析、有總結、有作為。
(四)措施落實:各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要做到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
(五)教育落實:按照院黨委統一安排,與組織生活有機結合,認真組織學習,經常對本部門的黨員、干部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六)制度落實:各部門按照院黨委要求,按照《E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的內容,健全制度,規范操作,做到監督有力,紀律嚴明。
二、責任制考核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領導,學院成立以黨委書記、院長為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院領導及各處、室、館、中心主任及專業系、附屬小學黨支部書記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負責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考核工作小組。
三、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群眾座談、綜合評分的方法。
(二)各部門按照《E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廉政建設進行認真自評。
(三)在各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由院紀委組織綜合評定,評定結果記入各部門的年度考核及廉政檔案。
(四)考核在年終進行,必要時進行抽查。
(五)黨風廉政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要進行通報,做得好的部門及個人要表彰。做得不好的部門,要限期整改;對在責任范圍內發生責任問題的,按照州教黨字<2000> 07號和師院黨字<20**> 19號文件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六)黨風廉政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與學院崗位責任制考核結果掛鉤,影響部門評優及個人考核結果。。
附:E大學師范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表
*E大學師范學院委員會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