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20**)
?。?0**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五章 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古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軍事管理區建筑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建筑裝飾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環保、房管、工商、質監、安監、消防、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堅持文明施工、質量合格、安全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應當保證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推動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和相應的注冊資本;
(二)取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ㄈ┦┕て髽I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ㄋ模┚邆湎鄳獢盗康膶I技術人員;
(五)具有從事相關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其執業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條 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來本市承攬工程的,應持相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空氣質量要求進行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推廣使用建筑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變動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生產安全作業措施,確保裝飾裝修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拆除、破壞建筑物的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或者超標準加大建筑物荷載;
?。ǘ┬枰鸶氖覂裙┡?、燃氣管道的,應當征得供暖、燃氣管理機構同意;
?。ㄈ┬枰膭臃浪畬拥?,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ㄋ模┙乖?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保證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建筑裝飾裝修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并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十六條 鼓勵施工企業為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后三十日內將工程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ㄖb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書;
(三)施工合同;
?。ㄋ模┚哂邢鄳Y質條件施工企業的相關資料;
(五)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的相關資料;
?。ò耍┙ㄖb飾工程場地使用相關證明;
?。ň牛┓伞⒎ㄒ幰幎☉斕峁┑钠渌Y料。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正;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消防驗收的,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和重要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進行核實,匯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第三十二條 提倡居民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進入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的企業承接住宅裝飾裝修。
居民對住宅自行裝飾裝修的,提倡選擇持有上崗證書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第三十三條 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房屋裝飾裝修、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筑垃圾處置等有關管理規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
第三十四條 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住宅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人的墻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居民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施工方責任的,居民先行賠償后有權向其追償。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概裳b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ǘ娦型其N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居民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ㄈ┻`背居民意愿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ㄋ模┻`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保持社區環境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進行統一裝飾裝修的,適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一章規定。
第五章 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二條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四十三條 出售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向買受人明示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和注冊商標;
?。ǘ┐砩痰拇碜C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ㄋ模┊a品合格證書;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ǘóa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材料使用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裝飾裝修材料進行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于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材料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沼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ǘ嵤┙ㄖb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三)實施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和執業資格及企業信用管理;
?。ㄋ模┴撠熃ㄖb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
?。ㄎ澹┦芾斫ㄖb飾裝修行政相對人投訴;
?。┎樘幗ㄖb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建筑裝飾業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并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公正執法,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等。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p方協商;
?。ǘ┫蜓b飾裝修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ㄈ┖贤杏兄俨眉s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ㄋ模┫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到當事人的書面投訴后,應當調查處理,十五日內答復投訴人;對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超越資質等級的,可以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變動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燃氣管理機構同意,擅自拆改室內燃氣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各類管線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或者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2014)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20**)
?。?0**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2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范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管理的建筑、軍事管理區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以下簡稱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房屋室內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條例所稱房屋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是指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結構安全及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本溪市房屋修繕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消防、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 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到本市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禁止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ㄒ唬┓课菔覂妊b飾裝修施工合同及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
?。ǘ┌凑找幎☉斘斜O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的證明文件;
?。ㄈ┰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部位的裝飾裝修設計方案;
?。ㄋ模M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ㄎ澹┍WC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鴦赵?、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應當提供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齊全、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裝修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設計方案,裝修人應當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應當簽訂裝飾裝修合同。
裝飾裝修合同一般應當包括裝飾裝修材料及技術要求、價格及支付方式、質量保證金預留額度和糾紛解決途徑等主要內容。
提倡使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向裝修人書面告知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并依據業主規約或房產管理有關規定與裝修人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筑垃圾處置、允許施工的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時,裝飾裝修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的管理,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要求進行施工,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ㄒ唬┙涜b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
?。ǘ┘{入征收范圍的;
?。ㄈ┧痉C關依法查封和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十九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改房屋室內供水、供暖、燃氣管道及通信設施的,應當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
?。ǘ└膭臃浪畬拥?,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ㄈ┳袷厥┕ぐ踩僮饕幏叮WC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ㄋ模┭b飾裝修材料應當均勻堆放,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使用。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并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二十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宰儎咏ㄖ黧w和承重結構及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穿鑿樓面;
?。ǘ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ㄈ┰跇敲娼Y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線;
?。ㄋ模└淖兩钗鬯欧殴灿迷O施;
?。ㄎ澹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和廚房;
?。ㄆ撸┰跇翘蓍g、消防通道、電梯間、單元入口處堆放廢棄物;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
(八)拆改消防設施及封堵消防通道;
?。ň牛┰?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或市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質量和結構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涉及外墻面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裝修人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損失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的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修人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于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緊急排險措施:
?。ㄒ唬┙M織人員撤離;
?。ǘ┓忾]施工現場;
(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技術鑒定;
?。ㄋ模┴熈钛b修人依據鑒定意見進行緊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向裝修人主動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并留存下列資料:
?。ㄒ唬┐砩痰拇碜C明;
?。ǘ┊a品執行標準;
?。ㄈ┊a品合格證書;
?。ㄋ模┊a品使用說明書;
?。ㄎ澹┓ǘóa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禁止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使用;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環境污染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環境污染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向委托人提交書面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裝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裝飾裝修施工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勸阻、拒不糾正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約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依據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在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概裳b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合法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ǘ娦型其N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裝修人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ㄈ┻`背裝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ㄋ模┻`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結束后,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裝修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裝修人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備案證明向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經裝修人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裝修人交付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裝飾裝修合同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連續兩年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條 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監理、檢測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檢測費或監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質證書被吊銷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鑒定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情節嚴重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低于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處罰。
第三十七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制止、不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違反禁止性行為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及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不予配合的,以及裝飾裝修企業驗收合格后不向裝修人交付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裝飾裝修工程不經過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區和住宅小區以外的房屋,以及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有違反規劃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房產、綜合執法、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主體結構,包括房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條例所稱承重荷載,是指直接將本身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剪力墻、懸索等。
第四十四條 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適用本條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