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20**)
(2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現代宜居生態城市,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加強城市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玉溪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玉溪市城市規劃區,是指玉溪市紅塔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樹立服務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勵公眾參與,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綜合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為人民群眾營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適的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執法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控制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綠地、停車場、公交站點、出租汽車停靠點、公廁等市政公用設施,并設置規范的標識、標牌。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停車場所和停車泊位。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擴大建筑面積或者在屋頂、地下進行加層等行為。
第十一條 在建筑工程中具備安裝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將其與主體建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做到安全、整潔、規范,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擋,實行封閉式施工;
?。ǘΤ鋈肟诩皥鰞戎饕缆愤M行硬化處理;
?。ㄈβ懵秷龅睾图卸逊诺耐练?、散料,采取覆蓋、固化、綠化或者攔擋等措施防塵、降塵;
(四)出入的運輸車輛保持清潔;
?。ㄎ澹┛⒐ず蠹皶r清理、平整場地,對因施工損壞的周邊環境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送預拌混凝土的車輛不能到達施工現場的;
?。ǘ┮蚪ㄔO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的;
?。ㄈ┙ㄔO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總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采取防塵、降噪和清潔地面等措施。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不得違反規定設置遮陽雨篷。門窗需要設置安全設施的,應當采取內置方式設置。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選用高度不超過1.8米的透景、半透景圍墻、柵欄,或者采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期屆滿的,應當及時拆除或者辦理延期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等設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位置、形式和規格,對殘缺、破損的戶外廣告、招牌及其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點及搭建、粘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和蚊蠅孳生地等;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運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狀(礦產)物等散體物料,應當使用密閉車輛或者采取標準篷布包裹、袋裝等其他密閉措施,不得沿途拋灑、泄漏。
在城市建成區內道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車輛承擔運輸,并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核準手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詳[攤設點、占道生產、經營或者堆放物品;
?。ǘ┰诠?/a>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殘渣等廢棄物;
?。ㄈp壞草坪、樹木,采摘公共場所的花卉、果實等;
?。ㄋ模┰诔鞘械缆泛凸矆鏊逑窜囕v,違反規定傾倒廢水、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堆放廢棄物、渣土;
?。ㄆ撸┰谌诵械?、車行道搭設移動或者永久性設施;
?。ò耍┰诮ㄖ?、構筑物上亂刻亂畫或者任意擺放物品,粘貼、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
?。ň牛┰诠矆鏊7胚z體、搭設靈棚(堂)、沿街游喪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的集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市場規范化管理要求,設置擺放或者懸掛經營者證照、招牌廣告、制度公示等設施,提供公平交易監督場所。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養犬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登記、免疫的犬只。
第四章 節能環保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水型城市。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二次供水衛生許可。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對水箱和水池進行衛生防護、定期消毒、水質檢驗。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景區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設置照明設施,鼓勵采用經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節能燈具。
公共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源罱ńㄖ?、構筑物;
?。ǘ壷玫V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從事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支持和推廣、應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墻體材料;倡導低碳生活方式,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置廢氣(油煙)凈化裝置和油煙排放管道,對產生噪聲的設施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噪聲污染活動:
?。ㄒ唬┰卺t院、學校、科研機構、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加工、維修等活動;
?。ǘ┚瓢?、歌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ㄈ┥虡I經營活動中使用擴音喇叭、高噪聲設備干擾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標,干擾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
?。ㄎ澹┊斎?2時至次日7時期間,未經批準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可以對特定區域內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商業經營、交通運輸等活動采取臨時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城市綠化
第二十八條 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管理,保持公園、園林景觀和風貌完整,設施完好。
支持創建園林單位、小區,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城市樹木。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實行平面綠化與墻面、屋頂等立體綠化相結合,推廣應用節水、節地、節材新技術。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辦理綠化審批手續。其綠化用地指標、費用應當達到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因建設場地等限制,達不到綠化用地指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同城異地綠化。確實不能實施的,應當繳納異地補綠代建費。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實施異地補綠代建。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人行道、公共綠地旁施工。其堆放的建筑材料、設備,不得妨礙行人通行,與行道樹主干或者綠地邊緣的距離不少于1米。
城市供電、供排水、電信、網絡、有線電視等單位鋪設、維修管線時,應當避讓城市綠地。確實不能避讓的,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在綠地施工,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條 輪式專用機械、建筑施工車輛和載質量750千克以上的載貨汽車,需要臨時在劃定的限制通行區、禁止通行區內行駛的,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入城通行證》。
運送生產、生活必需品和市場內部所需物品的載質量750千克以上的載貨汽車,需要長期在劃定的限制通行區、禁止通行區內行駛的,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入城通行證》。
《臨時入城通行證》、《入城通行證》,應當隨車攜帶,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機動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卡丁車不得在劃定的禁行區道路和禁行時間內行駛。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第三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媚嫦蛐旭偦蛘咭晕kU方式載人;
(二)時速不高于15公里;
?。ㄈ┺D彎時提前示意或者開啟轉向燈;
?。ㄋ模┎坏靡允殖址绞绞褂秒娫挘?/p>
?。ㄎ澹┯鲂腥送ㄟ^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或者減速避讓;
?。╇妱幼孕熊囍荒茌d1名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第三十六條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并符合相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上的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設置,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禁止擅自占用、撤除停車泊位;禁止在停車泊位上設置障礙;禁止未經許可收取停車泊位費用。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同業主委員會協商,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轄區派出所在居民小區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時調整公交線路、公交車輛、出租汽車的投放量。
禁止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禁止從事摩托車載人的經營活動。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建設城市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社區管理服務機構,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市服務質量。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城市公園、全民健身設施等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憑有效證件減免車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予以勸阻、投訴、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建立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曝光臺,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和罰沒收入。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收到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五)年末不向社會公布罰沒收入,不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綠化費用達不到規定費用比例的,處應投入綠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可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至九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養犬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違反第三款規定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五項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摩托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營運車輛的駕駛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一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玉溪市各縣的城市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市城市管理條例(2014)
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9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以區人民政府為主,部門聯動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的運行服務機制,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實行環境衛生作業、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等事項的市場化運作,推動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建立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協調處理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ǔ鞘泄芾砉ぷ饔媱?、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執法活動;
?。ㄈ┛己嗽u價城市管理工作;
?。ㄋ模┮龑Ч妳⑴c城市管理工作;
?。ㄎ澹┏袚腥嗣裾晦k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衛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本區域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在各自經營服務范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愛護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花草樹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動,并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志愿服務,促進城市管理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
城市管理志愿者協會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管理規范與標準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相銜接,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并聽取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通信、綠化、生活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建(構)筑物的容貌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煨汀⑸{和風格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色調、風格:
?。ǘ┩饬⒚姹3终麧?、完好和安全,并按照有關規定粉刷、修飾和維護;
(三)防盜網、遮陽篷、空調設備托架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不得影響建筑物容貌;
(四)頂部、平臺、外走廊、外墻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雜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ㄎ澹┬陆ā⒏慕āU建建(構)筑物,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等設施。
第十七條 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開辦臨街商業網點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ǘ╅T面和櫥窗陳設美觀,門店招牌、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整潔、完好、有序。
第十八條 報刊亭、信息亭、售貨亭、早餐亭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栏癜凑找巹澰O置,在醒目位置懸掛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面積;
?。ǘ┱信?、標志、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ㄈ┩庥^保持整潔、完好,周邊環境衛生秩序良好;出現污損、毀壞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访妗蛎姹3制教?,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發生塌陷、損毀等情況及時修復;
(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設施的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三)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期滿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城市管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廣場,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采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置。但按照設計施工規范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除外;
(二)管線設置規范,標識清晰明顯,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ㄈ┕芫€出現脫落、斷裂等,及時修復;
(四)各類管線工程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芫W設置符合規劃,井(溝)蓋齊全完好,并符合規范要求;
?。ǘ┍谜驹O備完好,運行正常;
(三)定期疏浚維護管道,保持暢通,并及時排放污水和雨后積水。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規范,其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M出口道路硬化;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潔;工地周邊按照規范設置封閉圍擋和警示標志;
?。ǘ┦┕鷵鮾葌鹊亩逊盼锖徒ㄖ母叨炔坏贸^圍擋頂部;
?。ㄈ┕さ爻隹谂鋫滠囕v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保潔;
?。ㄋ模┕こ添椖靠⒐ず蠹皶r清理、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劃設計和有關規定進行環境整治。
施工期間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 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鞔胃傻?、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及功能完好;
?。ǘ┚坝^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開閉時間、開啟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城市建設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
(二)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屬設置的亮化設施,不得遮擋交通安全標志及信號、監控設施,不得影響住戶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ㄈ┌凑找幎ǖ臅r間、地點、規格、材質設置。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ㄋ模┦褂玫奈淖?、商標和圖案準確、規范;廣告內容合法、真實,符合公共道德規范。
城市戶外經營性廣告位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出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標志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制作和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中文表述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城市窗口區域、旅游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范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損、脫落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餐\噲龅慕ㄔO符合規劃要求;
(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劃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對行人、車輛通行影響較?。?/p>
?。ㄈ┩\囍敢龢酥厩逦⑿涯?,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ㄋ模┸囕v在泊位線內有序停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鼓勵配建停車設施的單位、住宅小區等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客運交通發展規劃,方便出行;
?。ǘ┱九_、站牌、停車保養場按照規劃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面積,加強日常管理、養護,做到設施齊全,標志規范,信息準確,養護及時,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車身內外保持清潔衛生,標識統一規范,尾氣排放達標;
?。ㄋ模{駛員、乘務員操作規范,服務文明。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G化施工、養護、修剪作業產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葉及時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燒;
?。ǘ┚G化帶、綠地內出現缺株、枯樹的,及時進行補植;
(三)綠化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符合相關綠化施工規范,邊緣石外側面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內的綠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樹池蓋板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四)綠化設施保持完好,損壞的及時修復;
(五)及時清除公共游園、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第二十九條 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機動車噪聲、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以及裝潢等生活噪聲,應當符合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標準。
禁止從事下列產生噪聲的活動:
?。ㄒ唬┰诔鞘惺袇^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使用高分貝音響器材,干擾周圍居民生活休息;
(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三)市區臨街門面、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切割機等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ㄋ模┦r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在居民區進行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并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熑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明確;
?。ǘ┴熑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擺亂賣、亂涂亂畫等行為,無擅自占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無散放寵物和家禽、家畜,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雜物;
(三)責任區內栽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規定;
?。ㄋ模┴熑螀^內的車輛停放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大型商業街區、公共游園、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區等窗口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窗口區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访嬲麧崳瑹o亂丟垃圾,無占道經營;
?。ǘ┕苍O施齊全、完好、整潔、衛生,公共信息標志設置規范、醒目;
(三)合理設置公共廁所,并保持清潔,方便使用;
?。ㄋ模┙洜I秩序良好,服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集貿市場的設置符合市場布局規劃;
(二)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通道暢通;
?。ㄈ﹫鰞冉洜I者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經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擺設攤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眾、提供就業的原則,可以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各類攤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谝幎ǖ牡攸c、范圍、時間內經營;
(二)擺放有序、設施整潔;
?。ㄈ┌凑找幎ㄌ幚韽U棄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潔;
(四)不得私拉電源,亂扯電線,影響用電安全。
早市、夜市經營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做到不影響附近居民休息,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
攤點規劃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攤點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從事市政設施維護、排水防澇、環境衛生等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鳂I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作業時間、頻率符合規定,作業時設立警示標志,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
(二)作業機具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
?。ㄈ┳鳂I結束,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
?。ǘ⑹占某鞘猩罾\到規定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ㄋ模┯糜谑占⑦\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ㄎ澹┌凑丈罾幚順藴?,傾倒、堆放或者焚燒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保證達標排放。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管理職責和實際,明確具體管理規范和標準,細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責任,并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備案,作為監督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城市管理事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城市管理相關問題,定期公布城市管理審批情況和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行為情況。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城市管理的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管理實際劃定網格,明確網格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對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明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等方面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超出區人民政府職權范圍的,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與之有關的行政強制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但是應當依法繼續履行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四十三條 首先發現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受移送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第四十四條 查處城市管理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部門查詢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調查取證需要有關部門認定違法行為、非法物品和就專業、技術等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決定或者意見;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及時告知。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和執行。
第四十七條 散體流體物料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散體流體物料運輸聯合整治管理機制,采取治理措施,開展散體流體物料運輸管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
第四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公開其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和監督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婪ㄟM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制作調查筆錄;
?。ǘ┮钥彬?、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ㄋ模┎殚啞⒄{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ㄎ澹┓?、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或者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宣傳教育、社區服務、調查取證、文書送達、強制執行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城市管理事項和考核標準,考評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管理養護情況,對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淮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職責的;
?。ǘ┏铰殭嗷蛘哌`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ㄈ┥米宰兏姓幜P決定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索要、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宴請的;
?。ㄎ澹┯衅渌`法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 負有管理、維修、養護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參與城市管理的企業、其他組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2013)
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五章 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保護、道路交通、道路運輸等公共事務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實行統一領導、科學規劃、分級管理、權責明確、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進行監督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用于城市維護建設,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相應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動城市空間資源使用市場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ㄒ唬┏鞘泄芾碇鞴懿块T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門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橋涵)及其井具設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方面的監督管理;
?。ㄈ┏鞘芯G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
?。ㄎ澹┧鞴懿块T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矙C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設施、占道停車、城市養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維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秩序;
?。ㄆ撸┙ㄔO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客運、貨運及其場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
?。ㄊ┟裾鞴懿块T負責殯葬、流浪乞討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ㄊ唬┢渌鞘泄芾碛嘘P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調整。
區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區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明確劃分市本級和各區的管理范圍和具體事項;對劃分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落實城市管理責任,組織實施長效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
?。ǘ┙M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活動;
?。ㄈ┴撠熭爡^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ㄒ唬┴撠熉鋵嵼爡^內城市管理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ǘ┙M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動;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ㄋ模┙M織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發現、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并配合城市管理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組織居(村)民參與對城市管理考核對象的考核評價。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準則、文明出行規范等內容納入中小學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互聯網發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鼓勵動員市民參與各項城市管理志愿活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愿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責門前責任區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潔有序、綠地完好。
第十七條 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單位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照明、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自專業管線、井具、變電箱、控制柜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管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理發展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完好,出現污損、色彩剝蝕等影響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業主單位清洗、維修。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門店招牌的設置。
第二十七條 臨街店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內經營,不得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做好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
擺攤設點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設攤經營區域進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
流動餐車和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經營時間、地點、市容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三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灰漿、泥漿及施工污水應當經沉淀后排放。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保持平整堅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對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對在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的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勸離,同時可以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對施工現場停止供電、供水,但不得影響其他居民的用電用水。
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從事加工、餐飲、廢舊物品收購或者車輛清洗、修理等的經營性用房。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管理和養護。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井具、照明等市政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缺失、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裝、更換。
第三十七條 綠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對其管理范圍內的綠地、樹木進行管理和養護。
建設工程范圍內確定保留的綠地、樹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綠地、樹木,由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三十八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超標污水和傾倒垃圾。
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信息檢測系統及水體污染預警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住宅區、廣場、公園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對居民生活和公共環境的干擾。
第四十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油煙。
第四十一條 浴室、旅店、美容美發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手續,落實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項衛生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前款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體檢機構的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禁止摩托車通行。
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 提倡文明辦喪事和進行祭奠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設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第五章 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文化、休閑場所和其他設施。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和公園、公廁等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按照規定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第四十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實行城市管理網格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問題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處理。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監督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做好相關城市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評價信息。
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對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下派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轉派、督導和反饋。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城市管理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其他部門查處。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獎懲??己霜剳娃k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門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街店面經營者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唇浽S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繼續施工,不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能囕v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處二十元罰款;
?。ǘ{駛摩托車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
?。ㄈ{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三十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城市管理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谢蛘叩∮诼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
?。ǘ┎话凑找幎▽嵤┬姓S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各縣的城市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