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來自:m.dewk.cn)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
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2019年)
法釋[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來自:m.dewk.cn)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