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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2)

5362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

 ?。?0**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節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章 固體廢物的開發利用

  第四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液態等物品、物質。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固體廢物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原則,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產業化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開發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農業、衛生、商務、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畜牧、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控告人。

  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進行環境治理與修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動農村和農業生產固體廢物的資源化處理和無害化處置,并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農用薄膜、廢棄農藥、化肥及農藥包裝物等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 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達標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環境。

  未達到規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 對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保證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無害化處置。

  第十一條 對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價制度。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風險評價的土壤的范圍和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對被污染的土壤實行修復制度。

  對被污染的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修復,并遵循安全、規范、可行、徹底的原則,消除土壤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十五條 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第十六條 工業固體廢物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并提供有關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申報登記手續。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申報手續;因無法預料的原因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明確專門人員對固體廢物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交有條件的單位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并進行綠化或者復墾為農田,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二條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必須交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ㄒ唬┦褂脹_天爐、簡易反射爐和簡易酸浸工藝等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設備和工藝;

  (二)露天焚燒;

 ?。ㄈ┲苯犹盥瘛?/p>

  第三節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統籌安排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規模和處置方式,積極推進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等要求,將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

  第二十七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清洗設施、設備清洗出場車輛,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 娛樂、餐飲、住宿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運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有密閉收集、運輸能力的單位也可以自行運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廢棄食用油脂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設、安裝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并建立臺賬,記錄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和處理情況,保存備查。

  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條 鄉(鎮)應當建設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垃圾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生活垃圾處置、運輸設施。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實行戶分類、組保潔、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集中處置的模式。

  第四節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式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三十二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危險廢物臺賬應當保存十年以上。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其經營活動載入記錄簿,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去向、成分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十年以上。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填埋場地應當建立危險廢物永久性識別標志??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填埋場地進行監測。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屬性,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別,并根據鑒別結果制定和落實處理、處置和管理方案,作為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依據。

  以危險廢物或部分添加危險廢物替代原生產原料進行生產的,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同種危險廢物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不再審批。轉移危險廢物與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嚴格控制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境內貯存或者處置。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境內進行貯存、處置、利用的,應當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將本地上月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廢物實行定點集中處置原則。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設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實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體及其他實驗室廢物的管理。

  實驗室產生的液態廢物應當分類暫存,不得隨意傾倒。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應當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擅自棄置、填埋。

  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 固體廢物的開發利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及措施,加大對固體廢物開發利用的資金投入,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科技研發、技術和產品的示范推廣以及重大項目的實施,促進固體廢物的開發利用。

  第四十一條 從事固體廢物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袭a業政策和相關經濟發展規劃;

  (二)有可行的固體廢物開發利用工藝技術和設備;

  (三)有配套齊全的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

 ?。ㄋ模┯薪∪囊幷轮贫?、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二條 鼓勵對以下固體廢物進行開發利用:

 ?。ㄒ唬┓勖夯摇⒚喉肥?、尾礦、赤泥等工業固體廢物;

 ?。ǘ┙斩?、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廢物、林業廢棄物、廢農用薄膜等農業固體廢物;

 ?。ㄈU棄機電設備、電子電器產品、鉛酸電池等;

  (四)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廠污泥等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固體垃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規劃,鼓勵秸稈還田,有序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沼氣、燃料乙醇、發電、加工、糖化飼料、食用菌等產業,發展農業循環經濟。

  從事前款規定產業的企業所建的秸稈儲存基地,可以納入農業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條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垃圾綜合利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垃圾綜合利用水平。

  第四十六條 省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和產品進行認定,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條 對經認定的煤矸石、煤泥、垃圾、秸稈等低熱值并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電網企業應當與其簽訂并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全額收購上網電量。

  第四十八條 對生產或者使用列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等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企業,稅務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信貸投入,提供擔保、保險等金融服務。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目標,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測,逐步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信息化系統,為固體廢物管理的政務公開、公共服務、公眾查詢等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ǘ┮言斐森h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對于暫扣、查封的物品、工具,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五十五條 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對暫扣的設備和物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行使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遵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責任能力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弄虛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責任的,責令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產生的污泥未進行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或者修復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法侵占、毀損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廢棄食用油脂的工具、設備,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臺賬,未按規定保存臺賬,填埋過的場地未建立危險廢物永久性識別標志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實驗室產生的廢物隨意傾倒或者擅自棄置、填埋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優惠的,由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繳其騙取的優惠稅(費)款。

  第六十八條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六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ǘ┌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后不予查處的;

 ?。ㄈ┻`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ㄎ澹κ绽U的假冒偽劣物品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2修正)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修正)

  (20**年1月1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七項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已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國家未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轄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區域環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責任,應當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綜合利用固體廢物,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八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分類貯存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者交給有固體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流向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有關情況。

  第十條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應當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本條例實施前未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一年內補建。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運輸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并送交機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配套設施處理,禁止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或者傾倒。

  第十二條 畜禽飼養場和屠宰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產生的廢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氣和水體污染。

  第十三條 執法中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第十四條 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擴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跨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六條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達不到國家和省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的,可以不自建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第十八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應當支付處置費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擬退役或者關閉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經營者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危險固體廢物。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按規定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代為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承擔。

  跨行政區域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

  第二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變性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高危險廢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可能產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應當由該危險廢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資金,采取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環境。

  第二十六條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嚴控廢物,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種類和處理方式的名錄,嚴格控制其利用和處置過程。

  第二十七條 采用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單位,應當申請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嚴控廢物。

  申請領取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處置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 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有權審批該嚴控廢物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所在地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瀝青、油氈、橡膠、輪胎、塑料、皮革、電線電纜、電路板、敷銅板、電子電器、塑膠機過濾網、電池、燈管、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

  (五)將危險廢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轉移進入本省;

  (七)在本省經營、處置和利用進口的廢舊電子電器類固體廢物。

  第三十一條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國家限制進口類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口廢物批準證書。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應當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不得夾帶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廢物進口和加工利用過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利用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地區障礙,或者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未按規定分類貯存危險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或者逾期未補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將高危險廢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沒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廢物中收集、運輸、貯存、傾倒、處置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沒有取得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處理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固體廢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地區障礙,非法指定固體廢物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正常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2修正)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修正)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3日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決定

 ?。?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4號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五十二條。

  本決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環保優先方針,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加強技術力量,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提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交通運輸、農業、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固體廢物分類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再利用,提高固體廢物利用率。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網上申報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 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各地處置固體廢物的需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經濟、技術政策,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二條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規定向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提供有償服務,收取固體廢物處置費,保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固體廢物處置收費的管理辦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不得設置地區障礙,干擾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置,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

  第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事先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監測和評估,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進行環境修復。

  環境監測、評估、修復等費用由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城鄉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編制和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體系建設的指導。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經上一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住宅開發和村鎮建設開發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或者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結

  合本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置方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服務許可證。

  第十九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單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或者利用。

  倡導凈菜上市、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第二十條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向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設置應當經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清洗設施、設備清洗出場車輛,防止污染環境。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使用密閉式運輸工具,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路、鐵路、民航、水路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置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

  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的機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轉運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無害化處置設施,逐步實現城鄉共建共享。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鼓勵采用焚燒發電等先進技術處置生活垃圾。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衛生標準進行無害化等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相應調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發生變化的;

 ?。ǘ┪kU廢物產生數量超過預計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預計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備、工藝發生變化的;

 ?。ㄋ模┪兴诉M行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受托方變更的;

 ?。ㄎ澹┢渌卮笞兏马?。

  第二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時間、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保存五年以上。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將臺賬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審批手續:

  (一)不同單位之間轉移危險廢物的;

 ?。ǘ┛缈h(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申請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kU廢物接受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同意接受;

 ?。ǘ┪kU廢物的包裝、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

 ?。ㄈ┯蟹乐刮kU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環境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報送移出地、接受地設區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無轉移聯單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貯存、利用、處置單位不得接受。

  移出地、接受地設區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轉移危險廢物的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境內貯存或者處置。

  第三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實行集中就近原則。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設施,應當與機關、學校、醫院、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目標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已建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環境敏感目標。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第三十五條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ㄒ唬┯袃擅陨檄h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ㄈ┯信c所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ㄎ澹ξkU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利用危險廢物生產的原材料或者燃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處置情況記錄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應當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三十七條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實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體及其他實驗室廢物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

  實驗室產生的液態廢物應當分類暫存,不得直接傾倒。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應當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擅自棄置、填埋。

  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定期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處置。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或者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發現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不當或者醫療廢物數量無故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綜合性、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退役費用未列入投資概算的,可以從處置收費中預提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退役費用,列入經營成本。退役費用應當用于設施和場所退役后的維護和監測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挪作他用。退役費用的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開發有關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責任險;鼓勵和支持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第四十一條 有害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有害廢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 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建設水處理產生污泥的區域性處置設施,研究、推廣水處理產生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引導綜合利用水處理產生污泥,促進水處理產生污泥的無害化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費中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款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的處置。

  第四十三條 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的單位應當建立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管理臺賬,按照有關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屬于危險廢物的,其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含污泥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自行利用和處置污泥的,應當配套建設污泥利用或者處置設施,且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不自行利用或者處置污泥的,應當將委托利用或者處置污泥的情況,在污水處理設施試運行前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自來水廠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泥水進行集中處理,處理后的廢水排入水體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污泥應當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安全處置。

  第四十六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以外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入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或者臨時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對電子廢物進行拆解、利用和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ǘ┌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ㄈ┻`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單位承運或者貯存、利用、處置單位接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管理臺賬的,或者對危險廢物產生情況未如實記錄臺賬、未按規定保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有害廢物,是指不屬于危險廢物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物。

  第五十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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