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于20**年3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18日
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于20**年3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飲食娛樂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規劃、工商、商務、衛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食娛樂業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合理安排飲食娛樂業功能區,采取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環境污染。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第六條 新建飲食業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劃設計要求:
(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應當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應當預留空調、天然氣接口等設施的設置位置。
第七條 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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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1.06
【實施日期】1997.11.06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的管理,維護文化娛樂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娛樂業經營管理、技術服務和營業演出活動的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文化娛樂業是指營業性舞廳、歌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音樂咖啡廳、酒吧、有歌樂手演唱(奏)的餐廳、時裝表演、文藝演出、文化藝術培訓和游樂場、電子游戲房及其它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有益于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一)自治區的直屬單位和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單位;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
(三)自治區的群眾團體;
(四)外省省直機關駐寧單位;
(五)軍隊軍級機關駐寧直屬單位;
(六)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
銀川市、石嘴山市、銀南行署、固原行署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單位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一)行署(市)的直屬單位;
(二)行署(市)的群眾團體;
(三)外省的行署(市)駐寧單位;
(四)軍隊師級機關駐寧直屬單位;
(五)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單位;
(六)行署(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
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單位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一)縣(市、區)的直
篇3: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2019)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于20**年3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18日
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于20**年3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飲食娛樂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規劃、工商、商務、衛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食娛樂業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合理安排飲食娛樂業功能區,采取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環境污染。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第六條 新建飲食業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劃設計要求:
(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應當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應當預留空調、天然氣接口等設施的設置位置。
第七條 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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