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范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筑主體上設置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九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范設施不間斷運行,并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范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范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范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對破壞安全防范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范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筑主體上設置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九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范設施不間斷運行,并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范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范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范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對破壞安全防范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