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城市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動廣大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居住區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區實行居民自治制度,堅持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實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實行社區民主自治。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于社區所有居民組織、社區單位及居民。
第四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居民組織
第一節居民會議
第五條為了保障居民群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本社區實行居民會議制度。居民會議是居民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薦代表1至2人組成。本居住區的社區黨組織成員、居委會成員和居住在居民區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組織居民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與社區居委會同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居民代表應當熱心社區工作,辦事公道。居民代表有權參加居民代表會議,代表居民發表意見,參與民主決策;了解、監督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居民代表應當經常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精神,模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協助社區居委會和居民小組長做好與居民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系居民,認真聽取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居民呼聲。
建立居民代表聯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區鄰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見的原則,明確每一位居民代表聯系居民的戶數和對象。
第六條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應當及時召開居民會議:第一,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社區重大問題;第二,需要聽取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居民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居民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須由出席的過半人數通過才有效。居民會議做出決定,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實施。
第七條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約、居民會議制度、居務公開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監督執行;
3、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并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和社區經費的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并決定社區建設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7、評議社區居委會成員;
8、糾正社區居委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八條居民會議在討論和決策時遵循如下原則: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原則;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
3、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4、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節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總支部的領導,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和委員5人組成,由選民通過“大海選”直接投票產生。社區居委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居委成員的具體職數、選舉跨居住區的居民為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社區居委會由居民會議推選7——9人組成,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會主任、委員,有本居民區有選舉權的居民、戶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社區居委會選舉采取“大海選”直接選舉的辦法,由有選舉權的居民直接投票產生,居民投票過半數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人數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2、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定期研究、協商本社區的重大事項,并在廣泛征求居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事計劃。
3、組織建立居民會議制度,開展居民自治活動,執行居民會議的決議、決定,教育居民自覺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組建各大專業工作委員會和下屬的社區志愿者隊伍,共同協助和支持社區工作站工作。
5、建立和完善“聽證會、評議會、協調會”等民主自治制度。組織居民討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區事務。
6、協助社區工作站做好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老年服務等上級各條線工作和各類創建活動。
7、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8、密切聯系居民,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9、充分發揮自身社區影響,整合社區資源,努力提高社區單位的參與率。
10、開展文明樓組、文明家庭創建,培育和發展群眾文藝團隊,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設治保調解、民政救助、文體群團、婦女計生、公共衛生、老齡六個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居委成員、居民代表和其他熱心社區工作的5名人員組成。專業委員會主任由社區居委會成員兼任。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下屬各工作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治保調解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協助社區居委會組建社區義務治安巡邏隊,做好社區治安管理工作。
2、配合社區民警做好外來人口和本市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幫助居委會了解掌握居民情況,做好居民信訪接待工作。
4、協助樓組長抓好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5、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識。
6、加強對居民進行防火、防盜等“四防”知識宣傳,組織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類不安全隱患,維護公共次序,確保社區安全。
(二)老齡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有關方針、政策,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熱心為老年人服務,幫助解決特困、獨居老人的醫、食、住、行等實際問題。
3、抓好獨居老人的幫困結對工作并定期督促檢查。
4、積極開展教育、文娛、體育等活動,使老年人健康長壽,安度晚年。
5、經常走訪老年人與老年人談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掌握社區內各類困難人員和優撫對象的基本情況。
2、組織開展擁軍優屬及社區服務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配合居委做好社會救助評議和動態管理。
4、做好下崗待業和特困人員的社會幫困和就業援助工作。
(四)文教衛生專業委員會職責
1、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教育社區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2、經常檢查社區環境衛生,督促、指導物業公司做好衛生保潔與和
綠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3、配合居委會開展社區教育、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居民素質。
4、開展社區科普活動,發揮好宣傳欄、有線廣播作用,向居民傳播科普知識。
5、協肋開展醫療服務進社區工作,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婦女計生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婦女工作網絡,教育婦女不斷提高自身素責。
2、教育居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做好五好家庭、新風戶的評選工作。
3、認真貫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建立社區計劃生育四級網絡。
4、協助街道計生辦對無計劃生育者執行處罰。做好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協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生育聯系卡和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
(六)文體群團專業委員會工作制度和職責
1、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開展社區文體特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將思想統一到爭創文體型特色社區上來。
2、利用社區資源,組織社區居民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文化體育活動,提高廣大社區居民的文化素質,營造溫馨祥和的社區氛圍。
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動,健全全民健身指導隊伍,要建立群眾性體育特色隊,通過舉辦社區特色體育運動會等形式,促進社區群眾性體育事業全面發展。
4、配合社區工作站開展社區教育,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市民素質。
5、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教育社區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6、組織社區內的戲曲業余愛好者,參與戲曲沙龍演唱隊,創特色社區添光增色。
7、社區各項文體活動開展要統籌安排,精心組織,責任到人,把活動搞的豐富多彩。
第十五條本社區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每月一次。
2、辦公會議制度,每月一次。
3、民情責任區制度,每月每個人員聯系居民不少于15人次。
4、崗位責任制度:
(1)民情責任區制度:居委會成員與社區工作者分片包塊,確定民情責任區,深入群眾、聯系居民,每周走訪居民,把居民對社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2)居委會例會制度:每周周一為工作人員辦公例會:匯報上周工作,計劃本周條線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黨政聯席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討論居民中重要事項,通報當月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3)專題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聽政會、協調會、評議會等專題會議,匯總居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居民區存在的矛盾與問題。
(4)居民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居民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學習制度:每月安排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學習中央、市、區重要文件及*理論,“***”思想,社區工作的業務知識。
(6)居務公開制度:居委會應實行居務公開,便于居民聯系和監督,公開內容包括居委會職責任務、成員分工、接待時間、經費收支狀況等。應認真履行領導人審批,經手人簽字的財務手續。
(7)聯系制度:居委會應當定期走訪和聯系社區各類行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單位,主動介紹社區工作情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了解,邀請有關組織、領導參與社區活動,積極為居民提供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8)財物管理制度:居委會與社工站合署辦公,共同使用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對配置的房屋不得隨意變更用途。居委會對添置、受贈、報損的物品應建立管理臺帳,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點,做到帳物相符,居委會換屆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會公章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權委托他人保管。居委會公章應根據法規規定在居委會職責范圍內使用,應做好用印登記,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
5、評議社工制度:采取街道考評和居民代表測評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時,應當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七條 本社區實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監督。
第三節 居民小組
第十八條 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社區居委會聯系居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九條 本社區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以便于聯系為原則,劃分居民小組(居民小組一般由30戶左右組成)。居民小組設組長一名,由本小組居民民主推選產生(在職職工、在職黨員要有一定比例)任期與社區居委會一致,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小組在居委會領導下在居民小組中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職責如下:
1、主持召開居民小組會議,宣傳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傳達社區居委會有關工作要求。
2、在社區居委會指導下,組織小組居民民主推選居民代表,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3、協助社區居委會教育和推動小組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帶領小組居民實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5、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四節 居民和社區單位
第二十一條 凡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
2、對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物業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3、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有參與居民會議決定社區重大事項的權利。
4、享受社區居委會舉辦的各項社區服務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居民應在社區內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的決議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
2、配合社區居委會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參與社區的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務活動。
3、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4、遵守“七不”規范,遵循“八榮八恥”,做文明市民。
5、開展移風易俗、爭創文明家庭,積極參與講文明樓組、文明小區等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等,都是本社區的成員,應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并遵守社區居委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
社區建立社區聯席會議制度,由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社區民警、社區居民代表、社區主要單位等組成。社區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黨總支書記召集,每季召開一次,協商解決本社區公益性、社會性事務問題。
第三章自治管理
第一節內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加強內部管理
1、建立健全辦公和活動經費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會議的監督、檢查。
2、管理社區服務經濟收入和向居民、社區單位籌集的資金,并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和社區單位的監督,作為居務公開的內容上墻公布。
3、管理居民區內老年活動室、圖書室等各種社區服務設施,切實保證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二節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條居民自我管理
1、愛國守法,誠信明禮,擁護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
2、遵守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入住、遷出后及時申報戶口,外來暫住人員應主動辦理暫住手續。
3、自覺遵守有關出入小區門口的管理規定。
4、主動參加夜間義務巡邏工作。
5、自覺遵守社區車輛出入和停放規定。
6、搞好家庭內部衛生,自覺維護社區衛生、堅持“七不”規范,樹立社區文明形象。
7、自覺遵守婚姻管理規定,實行計劃生育。
8、自覺遵守居民公約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動。
第三節自我服務
第二十六條居民自我服務
1、以老年活動室、青少年活動室、圖書室、社區醫療室為依托,搞好自我服務。
2、組織發動社區單位、社區志愿者隊伍,開展鄰里互助和社會互助。
3、協助做好待下崗人員登記、工作介紹。
4、做好困難、特殊家庭和人員的幫困、幫教工作。開展送溫暖活動。
5、其他自我服務活動。
第四節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條 居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畫廊、黑板報、標語等形式進行各自宣傳活動。
2、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文化、社區教育活動,寓教于樂。
3、開展爭創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樓組等活動。
4、積極創造鄰里關系和睦的社區人際氛圍。
5、其他自我教育活動。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和各級民政部門對本章程的指導和檢查。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篇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社區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區民主自治,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加強社區建設,充分發揮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決策、議事和監督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本社區內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社區監督委員會對社區的日常事務進行協商監督。
第三條 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企業(含合資、私營、個體)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實行社區民主自治,是黨和政府聯系居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第二章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六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選舉和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
3、制定社區發展規劃;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
4、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項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其服務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意見及時反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1、宣傳貫徹落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及各項決定、決議
和任務:
2、密切聯系社區單位、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維護社區成員正當利益。
3、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動員教育社區居民認真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八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由社區居民分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撤換的,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涉及全體居民(成員)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m.dewk.cn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經表決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會代表贊成后生效。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權威和效力,全體社區單位和居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對社區事務的管理職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有以下職能:
1、服務職能。組織社區單位、居民開展雙向服務,開展以社區建設為重點的社會化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福利性服務。
2、管理職能。開展社區自治管理。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搞好社區的衛生、計生、流動人口、治安、勞動保障、規劃等管理。
3、教育職能。組織引導社區單位和居民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活動,組織社區居民成員開展文體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評選“文明戶”、“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有文化氛圍。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聯名提名、組織推薦等方式產生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實行主任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會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協助社區居委會開展形式多樣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定期報告制度。社會居民委員會定期向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聽取并征求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匯報下階段工作計劃。
3、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居務公開,設置公示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4、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提供優質服務,走社會化服務道路,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需求。
5、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考核評議一次。社區單位和居民對社區居委會滿意率低于60%或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代表對本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不滿意,應通過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班子;工作不稱職或有嚴重失誤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6、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社區監督委員會
第十九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是本社區的監督機構,行使對社區事務的建議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3名,設委員會主任1名,由監督委員會成員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一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議事會,對
社區財務收支情況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討論,提出建議、意見。2、廣泛聽取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建議,對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策的事宜及社區重大事務實施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和監督。
3、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工作規劃,協調溝通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社區單位、居民之間的關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年11月20日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3:花園社區自治章程
花園社區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區建設的要求和規定,進一步規范社區組織機構工作的運行,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區實行民主自治,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參議委員會的決策監督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社區的各項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章程是全體社區成員的行為規范,每個社區成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本社區組織機構包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參議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章
第五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本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最高組織形式,是本社區的決策權利機構。履行對社區的議事、決策、監督職能。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區全體居民代表、社區企事業單位各類組織的代表以及外來人員代表、社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地段民警、社區工作者組成。
第六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社區居委會、社區參議委員會成員進行民主選舉和罷免。
(二)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評議。
(三)審議決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文明公約》。
(四)對涉及全體居民和駐上去單位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和共同決定的事務進行民主決策。對動員社區力量參與社區建設的有關事宜進行民主議事。
(五)聽取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派駐社區的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并提出質詢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認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過半數以上的與會代表通過的決定有效。
(二)會議議事程序:由會議召集人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提前五天書面通知全體會議代表,并張貼會議通知;代表就有關議題深入調查研究,征求社區單位意見和居民意見;主持人主持召開,先由提出議案者說明議案,經全體與會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發言)然后集中正確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形成決議當場宣讀,會后張榜公布。
(三)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各項決議。其內容凡涉及到社區內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都應當自覺遵守并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八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熱心社區工作,熱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服務,思想作風正派,依法公道辦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經居民小組推選社區單位推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協商確定或選舉產生。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任期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參議委員會成員一樣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下列職權
(一)代表社區成員的意愿與議事和行使表決權。
(二)有了解本社區居委會財務收支、計劃生育、民事調節、社會治安等社區居民事務管理情況的權利。(三)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上的發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打擊報復。
第十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經常想聯系的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宣傳有關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精神。
(二)協助社區居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居民小組做好與本社區有關的各項工作。
(三)密切聯系社區成員,傾聽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社區成員的共同意愿。
(四)帶頭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和社區自治事務。
第十一條:建立社區成員代表聯系社區單位和居民制度,按照就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見的原則,確定每一位社區成員代表聯系社區內若干單位、居民戶并登記造冊。
第三章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區常設的執行辦事機構,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參議委員會的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直接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社區文明建設。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m.dewk.cn實行專職制,其組成人員7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兩人、委員四人。社區居委會又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招聘并提出候選人,由全體居民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維護社區單位和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單位和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三)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
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四)辦理本社區成員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會服務活動。
(五)調節民間糾紛,促進居民間的團結和睦;開展青少年教育和劣跡青少年幫教活動,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穩定;搞好計劃生育和流動人口管理;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衛生工作。
(六)辦理初審、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社會救助,使貧困的社區居民盡快解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管理及再就業工作。
(七)加強與業主委員會、轄區單位、地段民警等在社會管理中的溝通和聯系。
(八)協助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反映社區單位居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職能需要和工作需要,下設治安調節委員會;環境衛生委員會;計生婦女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就業保障委員會;社區社會救助站;社區服務站;婦女協會;老年協會;青少年協會;計生協會;殘疾人協會等工作機構,各專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其它成員可吸收社區內的單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骨干分子組成。另外根據需要,結合實際和可能成立相應的協會組織。
第十六條:社區居委會各專委員會主要職責治安調節委員會職責:協調和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共同做好法制宣傳、調處矛盾、安置幫教、安全防范等工作。計生婦女委員會:協調和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做好本社區居民和外來暫住人口中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動員婦女積極參加社區建設,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環境衛生委員會:協調和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做好本社區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衛生防疫等工作。文化教育委員會:協調和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做好本社區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工作。社區服務站:重點抓好社區服務工作,高好家政服務,中介服務,便民利民服務。社區救助站:協調和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群眾做好本社區的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救災救濟、扶貧救殘,低保金審批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基層管理組織。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社區居民小組設置組長一人,由社區居民小組有選舉權的社區居民推薦選舉產生,任期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任。社區居民小組職責:(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動社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管理m.dewk.cn、服務,教育社區單位和居民履行應盡的義務。(二)選舉本小組的社區居民代表,推選社區居民小組長。(三)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組織本小組居民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四)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及時傾聽、反映本小組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及下屬各專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調節民間糾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搞好社區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和社區服務等各項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社區參議委員會,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授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十九條:社區參議委員會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中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名人士及駐社區單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組成,一般由15人組成,主任一般由社區黨支部書記擔任。副主任兩名,均由該委員推選產生。社區參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社區參議委員會工作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遇有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其工作會議內容一是由參議委員會委員提出,也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其內容可以分為三種。
1、報告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社區參議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請求審議。
2、制定措施。就完成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研究落實辦法。
3、討論表決。對重大情況及涉及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問題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授權下進行討論表決。最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
第二十一條:社區參議委員會職能及工作范圍:
(一)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社區管理事務進行監督。
(二)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和《社區自治章程》社區管理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組織社區各業主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對相應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監督。
(四)對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公益事業、轄區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五)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工作者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z花園社區居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