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轄區動火管理規定(五)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轄區內施工動火必須事先通知消防管理中心,在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管理處應派人監督且動火完畢后立即清查現場。對私自動火作業的,除責成其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外,還應對其進行口頭警告;造成事故的,除要求其賠償損失外,嚴重的還應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在重點部位、危險地段(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和各裙樓辦公室裝飾等處)動火,必須管理處主任批準,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動火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動火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而引起著火。
(一)動火前"七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理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刷洗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5、凡儲存油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6、在高空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7、未準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二)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能離開現場。
四、配電房及重要機房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吸煙,消防設備旁邊不準堆放任何雜物。
五、走道、樓梯口等部位必須保證暢通,疏散標志和安全指示燈要保證完好。禁止住戶在走道、垃圾桶旁焚香、燒紙。
六、大廈所有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司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
七、嚴格維護消防設備,按公司規定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
篇2: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一、在轄區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
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作業。
四、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動火人員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后才能離開現場。
篇3:大廈動火安全規定(5)
大廈動火安全規定(五)
凡經批準動火的重要部位,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要”,動火后做到“一清”。
動火前的“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的“四要”:
動火中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范。
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在動火后,必須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能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