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強化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考核,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切實提升農村環境質量,助推美麗鄉村建設,根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考核細則。
一、考核范圍
**所有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村,以生活垃圾分類為主,兼顧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長效管理。
二、考核內容
(一)組織管理健全。**鎮、各建制村成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領導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完善工作臺賬。制定鎮、村兩級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定期開展專項治理活動。**鎮每年要設立專項工作經費及考核獎勵資金,確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順利開展。
(二)宣傳發動到位。各建制村分別組織召開村兩委、黨員、村民代表、女戶主等四個層面垃圾分類工作動員會,發放倡議書、指導手冊等宣傳用品,確保垃圾分類工作知曉率達到100%。基層團委、婦聯組織不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工作氛圍。
(三)分類收運規范。配套垃圾分類收運設施,戶設分類垃圾筒,村設分類垃圾車,鄉鎮(街道)設有垃圾分揀場所,確保正常使用。農戶按“兩分法”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收運員裝運垃圾前,做好二次分揀工作,確保垃圾嚴格分類、日產日清。
(四)統一分揀到位。**鎮各村負責將分類垃圾運至中轉站,垃圾轉運要求分類清運,密封清運,并在中轉站安排專人按照“四分法”進行再次分揀,并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堆放點。
(五)村容環境整潔。做好農戶門口垃圾收集點、村內道路、村內生活垃圾投放容器集中擺放處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周邊衛生保潔,防止垃圾清運過程中拋灑滴漏,確保農村環境干凈、整潔、有序。
(六)公共設施完好。確保農戶垃圾分類容器整潔,無破損;村內生活垃圾投放容器清潔,無破損;垃圾分類清運車輛車況良好,整潔干凈,實行全封閉管理,定期清理、滅蟲及滅菌,保持衛生整潔。
三、考核形式
由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對**鎮進行檢查,隨機查看20%的生活垃圾垃圾分類實施村(不少于2個),并結合平時暗訪情況,得出**鎮當年農村垃圾分類工作考核分,作為當年各類營運維修、獎勵、經費補助的依據。
街道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各行政村:
為進一步深化省“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扎實推進我街道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鞏固和深化美麗鄉村建設成果,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根據《關于印發**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年實現**等**個行政村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全覆蓋,做好分類宣傳引導,完善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建立完善經費籌集、日常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月中旬至**月中旬)。制定街道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實施村動員大會,統一思想認識。組織實施村聯村干部、村主要干部及保潔員等外出實地考察參觀生活垃圾分類先進村,學習先進經驗和做法。組織垃圾分類宣講組進村宣講,開展垃圾分類培訓指導,分發《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公共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確保垃圾分類工作家喻戶曉,營造垃圾分類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各村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村工作實施辦法,召開好宣傳動員大會,安排好宣督人員。
(二)組織實施階段(**月中旬至**月中旬)。由各村組織實施垃圾分類工作,聯村干部、村干部、黨員和村民代表要充分發揮作用,按照垃圾分類的要求,全力推動各項措施落實。各村在實施過程中,要結合實際改進工作方法,確保垃圾分類工作順利推進。
(三)考核及鞏固提高階段(**月中旬起)。街道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年度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考核,將垃圾分類工作列入對村年度工作考核。各村應針對農戶制定相應獎罰措施。
三、工作內容
(一)規范垃圾分類。根據上級要求和農村實際情況,生活垃圾處理實行兩次四分法:即先由農戶將生活垃圾按“可腐爛”和“不可腐爛”進行初分,“可腐爛”垃圾,主要包括骨骼內臟、殘枝落葉、果殼、菜梗菜葉、果皮、剩菜剩飯等;“不可腐爛”垃圾,主要包括電子產品、過期藥品、廢舊電池、廢舊燈管、廢油漆桶、殺蟲劑、玻璃、塑料、金屬、牛奶盒、可樂罐、紙張、紡織品、粉塵、煙蒂、塵土、污染紙張、一次性餐具等。再由村垃圾收集員將不可腐爛垃圾再分為可回收、有毒有害和其他垃圾三類。每戶一次性免費配送兩個垃圾桶(綠色和灰色),其中綠色存放可腐爛垃圾,灰色存放不可腐爛垃圾。
(二)規范垃圾投放。各村應安排專職垃圾收集員定時收集、檢查、清運農戶分類后垃圾,發現問題的,及時登記并上報村垃圾分類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成員指導糾正不規范行為。
(三)規范設施建設。各村按就近方便原則,合理規劃垃圾投放點布局。投放點垃圾亭(棚)、桶應定位設置、擺放整齊,做到無殘缺、無破損、封閉性好、外體干凈。投放點設施及周邊必須整潔、協調、規范,無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不影響村莊衛生和景觀環境。除垃圾投放點外,村公共場所也可適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分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兩類。
(四)規范垃圾處置。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運處理系統,指定專業單位統一處理,確保分類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處置。根據街道環境功能區劃及人口分布等因素,建設一個統一的街道垃圾分類生態處理中心,對“可腐爛”垃圾進行科學處理。
(五)規范制度建設。各村應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衛生保潔和農村垃圾分類處理長效機制,將垃圾分類寫入村規民約??刹扇∥镔|獎勵方式,引導農戶不斷提高文明衛生意識,自覺參與垃圾分類處理利用工作,逐步實現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垃圾分類工作是從根本上改善環境衛生的一項有效措施,是一項環保工程、民心工程,各村要按照街道垃圾分類工作部署要求,將垃圾分類工作抓好、抓實。
(二)認真組織,高效運作。各村要根據實施方案,落實崗位責任制,層層分解,任務到人,以確保工作扎實有效推進。
(三)強化監管,嚴格考核。各村要重點做好入戶勸導工作及落實生活垃圾棄置點常態化現場監管,按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開展經常性的自查,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篇2: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9)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
第75號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2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尤猛軍
20**年3月29日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并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并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余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并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游、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筑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并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并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范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 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托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機制,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范。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并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
(六)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焚燒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檢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檢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并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 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 酒店、餐飲、旅游、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設備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志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設備,或者收集、運輸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臺賬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19)
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年12月11日由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年3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1日
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年12月11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屬性、利用價值、處理方式及對環境的影響,將生活垃圾劃分成若干種類,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建筑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開放,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培育公眾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意識和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導游等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外來人員管理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外來人員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編制可回收物目錄,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心以及流動回收點,實現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置設施。加快餐廚垃圾、廚余垃圾、非工業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類終端處置設施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建設,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的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現有的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果蔬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相關企業及居民小區應當按照要求配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禁止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擅自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及規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行政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方式、收集時間、運輸路線及分類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指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機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廢棄食用油脂、剩菜剩飯等;
(三)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總稱。包括被污染的紙張、無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煙蒂、塵土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進行油水分離。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并密閉存放。餐廚垃圾投放到易腐(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禁止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入易腐(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搬運。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廣場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七)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引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的數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
(六)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鉛蓄電池等危險品的收集、運輸、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餐廚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餐廚垃圾處理廠處置。
廚余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生物降解處置站,或者廚余垃圾處理廠處置。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禁止將廚余垃圾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 可回收物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時間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規定地點處置。
第三十條 其他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生活垃圾轉運站,再由環衛作業單位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在未建立餐廚、廚余垃圾末端處理系統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廚垃圾和廚余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和收集設備;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
(三)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應當密閉、完好、整潔;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
(五)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
(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小時;
(七)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運輸車輛在線監測設備,建立管理臺賬,將運輸車輛信息以及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不得倒賣、轉讓餐廚垃圾;
(十一)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提倡銷售潔凈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
(三)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四)按年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考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作業監管信息系統,并與有關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企業運行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將服務企業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主體納入環境信用體系。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村民委員會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管理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擅自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分類投放的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未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轉7版) (轉07版)
(接06版) (上接6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的;
(二)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的;
(三)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倒賣、轉讓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
(二)未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未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未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污染周邊環境的;
(四)未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并廢棄的食品、食品殘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廚余垃圾, 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公共機構,包括機關,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
(四)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