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
根據學校《z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體系改革實施辦法》(武大研字﹝20**﹞24號)、《z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武大研字﹝20**﹞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如下:
一、參評對象
(一)在籍的基本學制年限內全日制非定向就業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
(二)少數民族骨干計劃、強軍計劃研究生、國防生。
二、參評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學院規章制度;
(三)認真學習,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社會實踐與活動等。
三、評定標準與比例
(一)新生標準
根據學校文件通知,研究生新生參評等同于學費金額的學業獎學金,即:學術型碩士、博士為三等學業獎、專業碩士為二等學業獎;第二學年開始可參評其他等級學業獎學金。
(二)老生標準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次,其中,一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加6000元,獎勵比例10%;二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加3000元,獎勵比例20%;三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獎勵比例70%。
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次,其中,一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加4000元,獎勵比例10%;二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加2000元,獎勵比例20%;三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獎勵比例70%。
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二個等次,其中,一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加2000元,獎勵比例30%;二等學業獎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全額學費,獎勵比例70%。
學院根據評審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在總額不變情況下可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各等級的獲獎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碩博各年級不打通調整。
四、加分標準
(一)學習成績加分
原則上,當年所有課程成績中含有B-及以下者,博士和學術學位碩士只能參評三等學業獎,專業學位碩士只能參評二等學業獎,特別優秀者經評審委員會一致同意,可以參評更高等級的學業獎學金。
參評成績選取上一學年所有學位課程(詳見培養方案)作為評比計分成績,計分標準是A+5分,A 4.5分,A- 4分,B+ 3.5分,B 3分。
碩士英語免修的研究生,英語成績按照A計分。
最終學習成績得分: 課程成績*課程學分/總學分 * 5
(二)科學研究成果加分
1.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有個人獲獎證書,每項加40分。
2.發表ESI論文,加40分;發表SCI論文,一區加32分,二區加28分,三區加24分,四區加22分;國際發明專利,每項加25分。
3.發表EI期刊論文,國內發明專利,參加在國外舉辦的國際會議并發表論文(提供出國的相關證明),每項加10分。
4.參加行業協會發表論文獲獎(如中國爆破行業學術會議優秀論文、湖北省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等),一等獎加10分,二等獎加8分,三等獎加5分。
5.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指定期刊目錄)發表論文,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參加在國內舉辦的一級學會及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發表論文,每項加4分。
以上成果中,學術論文必須見刊;所有成果排名必須是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其他情況均不加分。
(三)社會實踐活動及學科競賽加分
1.國家級獎勵
獲國家級榮譽稱號和獎勵,加40分;國家級競賽獲獎,一等獎加25分,二等獎加15分,三等獎加10分。
2.省部級獎勵
獲省部級榮譽稱號和獎勵,加25分;省部級競賽獲獎,一等獎加15分,二等獎加10分,三等獎加5分。
3.校級獎勵及掛職鍛煉
獲校級榮譽稱號、獎勵和參與校、院組織的掛職鍛煉,加5分;校級競賽獲獎,一等獎加5分,二等獎加3分,三等獎加2分。
4.院級獎勵
獲院級榮譽稱號、獎勵,加2分;院級獲獎,一等獎加2分,二等獎加1.5分,三等獎加1分。
5.團體加分
獲省級榮譽,團體成員加3分;省級團體獲獎,一等獎團體成員加3分,二等獎團體成員加2分,三等獎團體成員加1.5分;獲校級榮譽,團體成員加1.5分;校級團體獲獎,一等獎團體成員加1.5分,二等獎團體成員加1.2分,三等獎團體成員加1分;獲院優秀黨支部、文明實驗室等院級榮譽,團體成員加1分;院級團體獲獎(特色黨日活動、支部籃球賽、羽毛球賽、拔河比賽等),一等獎團體成員加1分,二等獎團體成員加0.6分,三等獎團體成員加0.3分。如果團體獲獎時也有個人獲獎,取最高分,不可累加。
6.實習實踐及志愿者加分
校內獲獎,按相應榮譽稱號和獎勵加分,獲校外各類社會實習實踐優秀個人、優秀成果獎、優秀團隊獎及各類志愿者獲獎,不分級別均加2分。
(四)社會工作加分(多種任職取最高分,不可累加)
1.研究生會主席、黨總支負責人、IAHR協會主席,加4分;
2.研究生會副主席、黨總支委員、IAHR協會副主席,加3分;
3.研究生會部長、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黨總支干事、班長團支書、IAHR協會部長,加2分;
4.研究生會副部長、黨支部支委加1.5分;
5.其他校級社團組織任職可以參照加分,但是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說明
1.科研成果及各類加分界定時間為上年度9月1日至當年度8月31日。
2.評獎總分為學習成績加分、科學研究成果加分、社會實踐活動及學科競賽加分之和。
3.不能以獎評獎,如去年獲評國獎則不能再以國家級獲獎加分;凡是有獎金的所有榮譽和獎勵均不予加分;優秀研究生和優秀研究生標兵不予加分。
4.同一篇論文、同一項成果獎勵、同一項獲獎等,可以按照以上不同計分方式計分,取最高加分,不累加;
5.各等級體育賽事加分中,如果是按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計成績,在z大學體育部開具證明的前提下,可以按常規的體育賽事等級加分(第一名為一等獎,第二至第四名為二等獎,第五至第八名為三等獎)。參加校外各類協會組織的體育賽事獲獎加分,必須是以z大學名義參加,有z大學體育部開具的相關證明可加分。
6.各類協會內部評獎不予加分,如校研會、院研會及各類社團給成員評的優秀個人及團體榮譽等。
五、評審委員會
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學院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和后續評審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學院黨委書記、分管研究生黨委副書記、副院長、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教學秘書、學生代表組成。
六、其他
(一)有違背學術道德誠信、違規違紀現象者,實行獎學金資格一票否決。
(二)所有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研究生階段所有評獎評優資格,并按《z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結果在學院主頁上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本細則解釋權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所有。
篇2:城市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
京南城市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中央政府出資設立了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為做好我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獎學金的參評對象
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在校生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五年高職五年級學生。
二、國家獎學金的參評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3.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獲得校級以上(含校級)榮譽,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均排名于所在學院前10%;
5.能夠在學生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宿舍表現良好;
6.如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在省級以上(含)各類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在道德風尚、社會實踐等方面有突出作為,或為學校爭得較高榮譽者,可適當放寬上述評獎條件。
三、獎勵標準與名額安排
1.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學年。
2.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原則上以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數組織評選。
四、評審程序
1.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2.評審工作在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的組織下評審,由學生處根據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統一安排,各學院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具體負責。
3.各學院要廣泛宣傳,嚴格評審條件和工作程序。各學院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學生履行告知義務,在學生個人申報、班級評議的基礎上,由院黨總支在限額內根據評選條件預審后,提交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初步人選名單,初步人選名單公示5天,無異議后,各學院將初步人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處。
4.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評審,提出學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經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各校區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時將審定結果報省教育廳。
5.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院長特別獎學金、綜合獎學金不可兼得。
五、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1.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2.學校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七、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篇3: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提高國家獎學金評審的公信力,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342號)精神,按照三峽大學《三峽大學關于評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通知》、《三峽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暫行)》(三峽大研[20**]36號)文件要求,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特制定《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一、評審組織
(一)水利與環境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員、研究生輔導員以及研究生代表任相關成員,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等工作。
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封林彭輝
副組長:謝曉慶盧曉春
組員:董曉華紀道斌邵盼盼許陽黃建文何軍黃緒泉黃宜勝研究生代表兩名
(二)學院成立專門的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小組,負責國家獎學金的初步評審,評審專家小組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二、獎勵標準與名額分配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1次。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二)三峽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下達指標分配名額給水利與環境學院。學院不分年級,按照參評人員所在專業歸類,根據水利工程(含工程力學)招生人數:管理科學與工程招生人數的比值進行名額分配。
三、評審對象
表現優異的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四、申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綜合表現良好。
(三)學習成績優異,各科學習成績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總成績在本專業、本年級排名為前30%且無掛科。
(四)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五)在C級及以上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五、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已經獲得過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
(二)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三)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五)參評學年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
六、評審程序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采取學生個人自主申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方式進行。其中,學院初評推薦環節中會組織召開國家獎學金公開答辯會,由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就課程成績、科研成果、培養環節、參加活動4個環節情況現場公開答辯。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具體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成果證明。獲獎證書須提供原件,學術論文、著作、專利等科研成果可提供復印件,SCI、EI檢索論文須提供圖書館檢索證明原件。
其中,紙質版材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及證明材料,由班長統一送至研究生辦公室許老師處。電子版材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以“姓名+學號”命名發送至m.dewk.cn。
申請人須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虛假申報,一經發現,取消該生評獎資格。
(二)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小組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
評審優先原則如下:1.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者(國家級獎不分等級,排名前15;省部級獎一等排名前3、二等排名前2、三等排名前1);2.公開發表SCI(SSCI)期刊論文或A級期刊論文者;3.在學科競賽、文體競賽、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為學校或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其他特殊先進事跡而為學校贏得榮譽者,且其成果獲得學院學術委員會推薦,并經領導小組審定,可優先。
不在優先考慮范圍內的再按分值多少排序。成果的等級及分值按照《三峽大學自然科學科研項目及成果分類與認定辦法》(三峽大科〔20**〕55號)和《三峽大學教學科研崗位職責及其考核暫行辦法(修訂)》(三峽大人〔20**〕42號)文件計算,其中B級專利、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等最多只計2項。科研成果除科技獎勵外,要求本人第一作者或導師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且署名第一完成單位為三峽大學水利與環境學院或相關實驗室。
如果滿足基本條件的學生人數小于當年的指標數,將根據剩余指標逐步降低申請基本條件中第5條的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間,同類獎學金只能獲得一次,且成果不能重復使用。
(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連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研究生工作部對各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初步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學校全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評審結果報送教育部,獎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本細則由修訂日開始執行,解釋權歸三峽大學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委員會
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