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臨大學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對象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和黨的發展對象(以下簡稱“推優”)是黨賦予共青團組織的一項光榮任務,是培養造就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充實黨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發廣大團員青年的政治熱情,增強共青團組織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為使“推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薦優秀團員成為入黨積極分子和黨的發展對象應在學校黨委和基層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校團委、學院(校區)團委負責組織實施。各基層黨委、基層團委要高度重視“推優”工作,使“推優”工作真正成為發展青年黨員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團員成為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的主要來源。
第三條 推薦采取答辯制、公示制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推薦結果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章 推薦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推薦對象。具有我校在讀學籍的共青團員和我校在職教職工團員(非團員教職工由黨團組織和群眾直接推薦)。
第五條 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已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半年以上,在工作、學習、生活和團的活動等方面自覺以黨員標準要求自己,較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推薦為黨的發展對象的需要獲得黨校培訓結業證書,成為入黨積極分子滿一年;學生學習目的明確,近兩學期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學習成績在本專業、同年級同層次排名前40%且合格以上。研究生參照以上條件執行。
第六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優先推薦:
1.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者;
2.在省級及以上大學生課外科技學術作品競賽、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科技文化藝術節等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在創新創業、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等方面表現突出者。
第七條 凡受到學校、學院通報批評、處分以及專業課程不合格者,一年內不予“推優”。凡已列為“推優”對象后受到學校、學院通報批評、處分以及專業課程不合格者,取消“推優”資格。
第三章 培養教育
第八條 加強對團員的培養、教育,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是“推優”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推優”工作的主要目的。黨團組織要對團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要求入黨的團員,黨團組織應按照黨員標準進行培養、教育,要組織他們認真學習《章程》,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他們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模范作用。還要對他們進行黨的歷史和光榮傳統教育,幫助他們增強黨的觀念,端正入黨動機。
第九條 團員向黨支部提出入黨申請后,黨支部在收到入黨申請書一個月內派正式黨員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和掌握申請人基本情況、政治思想和現實表現等,并及時通知其所在團支部。團支部應及時建立《申請入黨的團員登記表》,并提出培養意見。
第四章 組織推薦
第十條 培訓與動員。基層黨委要在“推優”前對學院(校區)團委書記、黨支部書記、輔導員、班主任進行培訓與動員;學院(校區)團委組織召開團支部以上團干部會議,傳達貫徹落實上級黨團會議精神,安排“推優”工作。
第十一條 民主推薦。在輔導員、班主任的指導下,團支部召開全體團員大會(團員到會人數達到80%以上方可開會)。推薦程序為:
(一)團支部書記向全體團員傳達上級黨團會議精神、通報團員向黨支部遞交入黨申請書的情況、講明推薦要求等。
(二)入黨申請人分別向團員大會作思想、學習、工作匯報并答辯。
(三)工作人員發放推薦票。
(四)團員進行無記名投票推薦。
(五)工作人員進行計票、統票、公布結果。得票數超過參會團員人數二分之一者,為“推優”對象候選人,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校團委副書記、委員,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部長也可由校團委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推薦。院團委書記、副書記,院學生會主席、副主席也可由院團委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推薦,參加推薦大會的人員分別為校(院)團委、學生會全體人員。程序為:
(一)校(院)團委書記向校(院)團委、學生會全體人員傳達黨團會議精神、講明推薦要求等。
(二)入黨申請人分別向校(院)團委、學生會全體人員作思想、學習、工作匯報并答辯。
(三)工作人員發放推薦票。
(四)參會人員進行無記名投票推薦。
(五)工作人員進行計票、統票、公布結果。得票數超過參會團員人數二分之一者,為“推優”對象候選人,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組織審定。團支部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公示情況以及入黨申請人的現實表現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推優”意見,學院(校區)團委審定。學院(校區)團委審定同意后,團支部將“推優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學院(校區)團委備案、一份推薦到黨支部。
學院(校區)團委應及時將各團支部的“推優”匯總表及時報送黨委組織部、校團委和基層黨委。
第十四條 推薦紀律。在推優過程中,嚴禁拉幫結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若出現違紀問題,取消被推薦人在校期間的“推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黨委組織部、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共青團沂臨大學委員會
篇2: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發展對象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和*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以下簡稱“推優”)是黨組織賦予共青團的光榮職責,是團組織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途徑, 是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開展“推優”工作,團的組織首先要把自身建設好。處于松散、癱瘓狀態的團支部要先進行整頓,在團的組織健全和工作正常開展起來以后,再開展“推優”工作。
第二章 “推優”范圍、條件
第四條 二十八周歲以下的團員都是團組織“推優”工作對象。
黨組織發展二十八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從團員中發展。發展團員入黨一般應經過團組織推薦。發展二十八周歲以下的青年黨員經“推優”發展的應占90%以上,使“推優”工作逐步成為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團成為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的主要來源。
第五條 團組織在“推優”工作中,必須按照《章程》規定的黨員條件,要把政治立場堅定、在團內生活和社會生活起先鋒模范作用的優秀團員作為發展對象向黨組織推薦。成熟一個,推薦一個,保證“推優”質量。凡是獲縣級以上團組織表彰的團員,可相對縮短考察期。
第三章 對團員中的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六條 團的各級組織要把加強對團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素質作為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七條 對團員中的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教育要以各種業余黨校、業余團校為陣地,堅持學馬列、學章程活動。
對團員的思想教育要立足團員思想實際,著重對團員進行馬列主義、*思想和*建設有***主義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知識的教育,使廣大團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堅定共產主義信念,不斷擴大團員中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八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每季度應至少組織團員學習一次黨的基本知識。學馬列、學章程小組應定期開展活動。要使思想教育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取得實效。
第九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要經常向黨支部了解團員青年中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情況。黨的支部委員會要定期向團支部通報申請入黨的團員青年情況。
第十條 黨團組織都要做好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工作。
黨支部要指定專人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培養、考察,基層黨組織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思想、表現情況進行一次考察。
團支部對團員青年中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要逐個登記造冊。注意發展要求入黨積極分子在團內生活中的作用,每半年對他們在團內生活中的表現進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匯報。對要求入黨的團外青年,要加強對他m.dewk.cn們的教育、培養、條件成熟時,應及時把他們吸收入團。
第四章 發展對象的推薦、培養、考察
第十一條 “推優”工作程序是:召開團員大會,團支部委員會介紹申請入黨的團員情況,團員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推薦對象,團支部委員會在對推薦對象進行認真考察的基礎上,討論確定推薦名單,填寫《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推薦表》、(格式附后),經上級團委審核后,向黨支部推薦。
第十二條 團的支部書記由上級團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現情況的基礎上直接向其所在單位黨支部推薦。基層團委書記原則上要求是黨員,個別不是黨員的,要作為“推優”重點向上級團委了解情況,掌握標準,直接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推薦。高等院校中的校團委學生委員,校學生會委員由校團委了解情況、掌握標準,直接向其所在單位黨支部推薦。
第十三條 黨支部在收到團組織的推薦材料后應及時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結果及時反饋給團組織,對被推薦的優秀團員,條件成熟的可以確定為發展對象,需要進一步培養教育的可以列為入黨積極分子。
對列入發展對象的優秀團員,黨組織要加強對他們的培養、教育、條件成熟時,要及時吸收入黨。對未被列入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團組織要繼續加以培養、教育,待條件具備后再向黨組織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對象因工作調動、升學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學校的,其考察材料應隨同檔案一起轉到新的單位或學校所在黨、團組織。新的單位黨、團組織必須接收。
第五章 “推優”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 “推優”工作在各級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黨組織要幫助和支持團組織開展“推優”工作。把“推優”工作作為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制定發展黨員工作規劃時要征求團組織意識。縣級黨委組織部和團委要加強對“推優”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表彰,對“推優”工作開展不力的基層團組織要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共青團“推優”工作的指導。幫助團組織建立各種正常的“推優”工作制度,把“推優”工作作為檢查發展黨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黨委組織部和同級團委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情況、推廣經驗、布置工作。縣及其縣下黨委可聘請黨員團委書記作為同級黨委兼職組織員或組織干事,具體落實發展青年黨員和“推優”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本細則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