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事假管理辦法
一、病假管理辦法
總則
為加強公司員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治療而給予的一定醫療期
第三條、病假請假程序
1、員工因病需要治療并請假的,須到正規的醫院就診。(正規醫院是指市、縣級以上(含)正規醫院。)
2、員工須憑醫生診斷并出具的《病情證明單》、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需要申請病假的,一般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
3、申請病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附醫院《病情證明單》、病歷卡為請假憑證,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4、病假請假在2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準后生效,超過2天的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5、病假期內員工應給予部門主管及行政部保證能聯系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員工因病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2、員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員工每月享有兩天的有薪病假(新進人員第一個月及離職人員的離職當月除外),休病假超過兩天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3、對于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在病假休息開始的當天托人或電話向主管報知,并做好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出具醫療卡、醫藥單、病例本、繳費單等資料,公司需要核實病假情況時,員工應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請假為無效,休息時間一律以曠工處理;
5、到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需有主治醫生的簽名及醫院的蓋章方可有效;《病情證明單》上須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
6、公司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復查或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為無效請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7、病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8、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行為開具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公司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月薪資×70%÷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計發標準
所謂“計發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年,4年,6年,8年,10年的規定:
連續工作時間<2年60%
2年≤連續工作時間<4年70%
4年≤連續工作時間<6年80%
6年≤連續工作時間<8年90%
8年≤連續工作時間100%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事假管理辦法
總則
關于事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2條的規定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支付,此問題由雙方協商或者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有公事、私事、探親假、婚喪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7至14天。
第三條
請假流程
1、職工在事前應寫請假申請;
2、按事假審批權限各級部門進行審批;
3、職工按照審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請請假時間3天的,須提前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須電話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如果續假,須在假期到期日前1個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并在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假后及時消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職工假期期滿后應及時向審批部門銷假。若需續假應在假期未滿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承認其假期。若未續假而超期,按曠職、曠工處理
6、曠工;按下列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未準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
3)不服從調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毆至傷不上班者。
5)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者。
以上應按曠工處理,罰款100元/天;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
事假職工工資扣除標準
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全年公歷天數365天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251/12=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0.92
三、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2、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篇2:醫療相關制度: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發放管理制度
醫療相關制度: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發放管理制度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主治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責。
3、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
4、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5、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門診辦公室蓋門診印章。為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醫生所在科室蓋章。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專科主任決定。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6、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鑒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必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準后,由科室主任指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7、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會診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8、醫師不得為非本專科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床醫師不得為病人開具相關證明書;臨床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鑒定的證明書。
9、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范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特殊病人如活動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經專科主任簽字可酌情延長,但不超過8周。
10、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11、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篇3:病假和事假管理辦法
病假和事假管理辦法
一、病假管理辦法
總則
為加強公司員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治療而給予的一定醫療期
第三條、病假請假程序
1、員工因病需要治療并請假的,須到正規的醫院就診。(正規醫院是指市、縣級以上(含)正規醫院。)
2、員工須憑醫生診斷并出具的《病情證明單》、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需要申請病假的,一般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
3、申請病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附醫院《病情證明單》、病歷卡為請假憑證,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4、病假請假在2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準后生效,超過2天的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5、病假期內員工應給予部門主管及行政部保證能聯系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員工因病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2、員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員工每月享有兩天的有薪病假(新進人員第一個月及離職人員的離職當月除外),休病假超過兩天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3、對于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在病假休息開始的當天托人或電話向主管報知,并做好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出具醫療卡、醫藥單、病例本、繳費單等資料,公司需要核實病假情況時,員工應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請假為無效,休息時間一律以曠工處理;
5、到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需有主治醫生的簽名及醫院的蓋章方可有效;《病情證明單》上須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
6、公司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復查或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為無效請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7、病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8、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行為開具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公司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月薪資×70%÷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計發標準
所謂“計發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年,4年,6年,8年,10年的規定:
連續工作時間<2年60%
2年≤連續工作時間<4年70%
4年≤連續工作時間<6年80%
6年≤連續工作時間<8年90%
8年≤連續工作時間100%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事假管理辦法
總則
關于事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2條的規定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支付,此問題由雙方協商或者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有公事、私事、探親假、婚喪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7至14天。
第三條
請假流程
1、職工在事前應寫請假申請;
2、按事假審批權限各級部門進行審批;
3、職工按照審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請請假時間3天的,須提前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須電話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如果續假,須在假期到期日前1個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并在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假后及時消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職工假期期滿后應及時向審批部門銷假。若需續假應在假期未滿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承認其假期。若未續假而超期,按曠職、曠工處理
6、曠工;按下列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未準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
3)不服從調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毆至傷不上班者。
5)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者。
以上應按曠工處理,罰款100元/天;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
事假職工工資扣除標準
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全年公歷天數365天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251/12=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0.92
三、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2、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