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審批記錄
單位
啟用時間
截至時間
填寫說明
1、本表作為小區物業進行動火審批的記錄。
2、記錄應當認真、詳細、準確,字跡工整、清晰。
3、填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
4、本記錄應當妥善保管,以備公安消防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檢查。
動火審批許可證
動火時間 |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
動火地點 |
|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動火執行人 |
||
現場負責人 |
現場監護人 |
||
動火設備及內容 |
|||
防火措施 |
|||
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領導審批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注:審批結束后應將此表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檔。
篇2: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9)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九)
1.根據用火部位和危險程度,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審批管理制度。動火時,必須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施工,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2.在樓層悶頂、車庫、制冷機房等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管線、設備處動火屬一級;由主管部門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員到場監督,方可動火,疑難危險問題報請公司領導,召集有關員工采取可靠措施,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3.非屬一級動火管理之處的使用電焊、氣焊、燒烤、煨管、熬瀝青和批準使用的電爐及爐火取暖的管理屬二級;由主管部門制定用火管理制度,執行防火管理規定,并責成專人落實。
4.屬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爐灶,烤爐及吸煙管理屬三級,由班長負責檢查,落實崗位員工消防責任制。
篇3:物業小區動火審批制度(8)
物業小區動火審批制度8
1.凡在小區的任何部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領取《臨時動火申請表》,詳細說明動火的事由、動火部位、起止時間、范圍、采取防范措施,并經治安消防部審批。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3.動火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定,動火前要清理現場,周圍無易燃品,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5.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6.動火現場必須由消防監督員監督進行。施工人員須將動火許可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銷;
7.動火的單位、動火個人,凡違背本標準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