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F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結論
(一)經審核可以確認的應納所得稅額
經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審核,除**保留意見的事項因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或證據不夠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確認其應納所得稅的具體金額外,我們確認:
1、收入總額:
元;
其中銷售(營業)收入:
元;
2、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元;
其中銷售(營業)成本:
元;
3、納稅調整前所得額:
元;
4、納稅調整增加額:
元;
5、納稅調整減少額:
元;
6、納稅調整后所得額:
元;
7、應納稅所得額:
元;
8、適用稅率:
%;
9、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
10、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11、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元。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審核事項的說明詳見附件。企業可以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二)對保留意見審核事項的說明。
1、闡明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因稅收規定不夠明確、產生歧義或證據不充分,不能確認該審核事項應納所得稅額的理據和原因。
2、提出納稅調整的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年*月*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
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帳損失審核表
(15)呆帳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4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F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審核,我們發現,下列事項可能對確認應納所得稅額產生重大影響,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我們對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無法表明意見。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詳細說明該審核事項對確認應納所得稅額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并闡述對該事項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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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年*月*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帳損失審核表
(15)呆帳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F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持有重大異議,經反復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年*月*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審核表
(2)成本費用審核表
(3)投資所得(損失)審核表
(4)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審核表
(5)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審核表
(6)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
(7)免稅所得及減免稅審核表
(8)捐贈支出審核表
(9)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審核表
(10)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審核表
(11)廣告費支出審核表
(12)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審核表
(13)資產折舊、攤銷審核表
(14)壞帳損失審核表
(15)呆帳準備計提審核表
(16)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7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20**年1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軍隊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3月兩會思想匯報范本:談個人所得稅改革
20**年3月兩會思想匯報范本:談個人所得稅改革
敬愛的黨組織:
今年兩會上,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并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后的個稅起征點可望從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且現行的九級稅率也可能作出相應調整,減少稅率檔次擴大級差,從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
個稅改革可以使中低收入群體將受益,進一步減少社會貧富差距。眾所周知,“十一五”期間,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與企業傾斜的現象日趨嚴重,居民收入占比偏低。我國多年來稅收收入增速高于GDP的增長,也高于中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長速度,特別是當前,對個人收入起調節作用的個稅改革也顯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迫切。
個稅起征點提高后,更多中低收入群體將被納入免稅范圍,有利于為中低收入者降低稅負。共產黨總理日前與網友在線交流時指出:“這條措施出來以后,會使整個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受益,無論是工人還是干部,我以為是最直接也是最簡便的方法。這是政府今年給老百姓辦的第一件實事?!?/p>
當前大幅度地提高個稅免征額也有利于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盡管目前工薪族所納個稅占個稅總收入的比例較大,大幅度提高工薪所得個稅免征額,有可能會使工薪族因少納稅而致財政減收,但也應該看到,工薪階層的稅負減輕了,消費能力就會隨之增強,工業品、農產品市場需求就會相對旺盛,這反過來又會刺激工農業生產,一些生產和銷售企業就會因此而創造更多的稅收,最終將會彌補、甚至超過因個稅免征額上調而帶來的減收。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就要著手開始找工作的事宜,屆時我們也將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納稅人”。因此,個稅改革與我們之間也是密切相關。隨著gg開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中國的整體實力有了質的提升和飛躍。此次大幅提高個稅起征點,表明了政府讓利于民,藏富于民的決心。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無論是大會發言還是小組討論,“民生問題”是代表委員們談論最多的主題,共產黨主席也一直強調,“要讓老百姓過上幸福的生活”。代表委員談物價,話民生,聊幸福,無不希望政府能夠給老百姓以實惠。而要想老百姓幸福,首先就得讓利于民,真金白銀,不打折扣。雖然發展過程中,我們正在或者即將面臨無數大大小小的困難,但正是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始終把人民冷暖幸福裝在心間的政府,我們相信,一切困難都是紙老虎。
通過學習此次兩會,我看到了我們黨堅持執政為民的決心和能力,更堅定了我努力向黨組織靠攏、爭取早日入黨的決心。身為一名當代大學生,不僅要學好本專業,還應該花更多的精力了解國家大事,更要始終堅定不移的學習黨的規章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請組織繼續考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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