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行政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政事務管理行為,理順內部關系,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匯編了公司內部的行政事務類管理辦法,以加強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并在公司內部形成辦事有程序,工作有標準,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的局面。
第二條
辦公室需協助總經理做好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督促和檢查,
溝通內外聯系,保證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逐步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條
辦公室應加強對外聯絡,拓展公關業務,促進公司與社會各界的廣泛合作和友好往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行政事務管理內容是辦公室檔案管理;印信管理;圖書資料管理;辦公室設備管理、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辦公室日常涉外公務及禮儀管理制度;辦公環境衛生、辦公紀律管理;保密規定等。
第二章辦公室檔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
檔案管理范圍:
1.公司文件檔案:包括公司資質、方針政策、決定、年度計劃等與公司整體發展相關的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文件及資料;
2.人事檔案:勞動合同、員工檔案、社保資料、考勤記錄等;
3.行政檔案:辦公物資、設備、一般易耗品的購買、使用記錄等相關檔案、例會記錄等。
4.項目檔案:項目資料、項目會議記錄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
5.銷售檔案:合同、協議、對外宣傳資料等。
第六條
公司的檔案介質可以為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七條
管理職責:保證公司及各部門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八條
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公司的歸檔資料實行“季度更新、年度歸檔”規則,“項目歸檔”根據項目進行進度情況分階段歸入項目檔案。
2.在歸檔期,辦公室分別向各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
3.原始資料應進行編號、登記,同時更新上次的歸檔目錄,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持。
4.凡應該及時歸檔的資料,辦公室按其種類、密級負責及時歸檔。
第九條
檔案的借閱
1.總經理、總監、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借閱本人填寫《借閱檔案申請表》,部門經理審批,辦公室主任核批后方可借閱。
3.公司檔案密級分為機密與普通兩個級別,機密級檔案經總監級批準后方可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普通檔案由部門經理審批后至辦公室辦理借閱手續,借閱時間最長為一周。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第十條
檔案的銷毀
1.公司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毀公司檔案資料。
2.公司檔案、項目檔案、銷售檔案、員工人事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非長期保存檔案保存期為兩年。
3.當某些檔案到了銷毀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公司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交辦公室主任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4.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檔案,辦公室工作人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公司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登記表永久保存。
5.在銷毀公司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監督銷毀。
第三章辦公室印信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印章由總監級人員保存、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條
公司印鑒一律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印,印章應在辦公室內使用并由專管人員親自用印,力求做到印跡清晰、規范。
第十四條
建立《用印登記簿》,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備查。對各類介紹信存根,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示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匯報情況,未使用必須交回。
第十六條
辦公設備包括:辦公用計算機、復印機、空調、辦公家具、照相機等單位價值較高的實物資產。
第十七條
辦公設備的采購
1.辦公設備的采購要本著節約、合理、適用的原則。采購大中型設備器具、大宗基建材料等,必須有兩人參加洽談,貨比三家,務求價廉質優。經辦人在業務交往中嚴禁收受回扣、紅包及高額貴重饋贈;不得受賄,不得索取錢物。
2.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購買辦公設備,單位價值1000元以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門經理批準,辦公室審核,原則上由辦公室安排購買,或經辦公室同意由申購部門自行購買。
第十八條
辦公設備的發放、領用與保管
1.辦公設備(如計算機等)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發放,領用人簽字領用,并負責保證辦公設備的外觀整潔、功能完好。
2.辦公設備必須詳細備案紀錄,登記造冊,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十九條
辦公設備與用品的借用
1.凡借用公司辦公設備、器材,需填寫設備借用單,并由部門經理簽字認可。
2.借用辦公設備時限最長為1周,超時未還的,辦公室有責任督促歸還。
第二十條
辦公設備的歸還
1.短期借用的辦公設備,如照相機、硬盤等,在使用完后應及時歸還辦公室,辦公室應檢查辦公設備使用狀態良好后辦理歸還手續。
2.個人領用及長期借用的辦公設備需在該員工離崗或調崗時歸還辦公室,由辦公室檢查設備的使用狀態良好后為其辦理交接手續。
3.領用或借用設備發生損壞或遺失的,視具體情況照價或折價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公共辦公設備管理
1.公共辦公室設備是指公司空調、飲水機、微波爐、冰箱、沙發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辦公室應保證設備的安全、完整、整潔、衛生。
2.使用人在使用公司公共設備時注意合理、安全使用,并愛護公共設備。公司空調的開關、溫度設置等由辦公室根據需要進行操作,員工不得隨意調節。
3.公司復印機、打印機、投影儀等由辦公室管理,由網支組負責配合具體保養與維護。
4.公共辦公設備如有故障或缺少相關配件,員工不得隨意自行拆裝修理,應由辦公室及時聯系安排維修或更新事宜。
第五章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辦公用品是指單位價值在100元以內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辦公文具、衛生用品等。
第二十三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
1.辦公用品的采購應本著節約、合理、適用的原則,由辦公室根據庫存情況、實際使用情況,統一進行采購。
2.辦公用品采購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指定大型超市或指定的辦公用品專營店進行辦公用品采購。
2)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3)特殊物品:批量價值較高的物品,應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品入庫應按照分類原則,及時登記入庫。
第二十五條
辦公用品的領用
1.辦公用品領用應由領用人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辦公室負責核對發放。2.
辦公室有權根據辦公用品領用情況,控制員工的辦公用品領用總支出。
第二十六條
辦公用品的月度統計
1.辦公室負責每月底對庫存辦公用品進行盤存,要求做到帳實相符。
2.辦公室根據統計結果和庫存情況,對次月的辦公用品消耗進行預估,進行必要的增補。
第二十七條
辦公用品歸還
1.員工在離職時,應將部分可再用的辦公用品進行歸還,如考勤卡、文件架、文件夾、計算器等。
2.員工領用的辦公用品不需再用,又不影響再次使用的,可以歸還至辦公室,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圖書資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圖書資料的分類
1.公司圖書資料根據用途劃分為項目圖書資料和一般性圖書資料兩大類。
2.項目圖書資料:指為配合公司業務項目開展需求所購進的相關圖書資料。
3.一般性圖書資料:指為提高員工業務技能或為豐富員工文化生活所購進的相關圖書資料。
第二十九條
圖書資料的采購
1.公司圖書資料的采購分為公司統一采購和員工根據業務開展需求采購兩種方式。
2.員工根據業務開展需求需采購圖書的,須填寫《采購申請表》,并報辦公室審核、部門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采購,采購人憑正規購書發票及時辦理相關入庫手續及財務報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采購申請或無法提供有效發票作為采購憑證的,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均由采購人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圖書資料的保管
1.公司圖書資料統一由辦公室保管。
2.公司圖書資料購進后應及時交由辦公室辦理入庫手續。辦公室在辦理完入庫手續后應及時參照《公司圖書資料編號規則》進行統一編號,并及時更新和公布《公司圖書資料一覽表》,以便員工按需進行借閱。
3.辦公室應定期歸集公司現存圖書資料,對圖書資料的封面進行維護,確保圖書資料的完好。并及時根據圖書資料的完好程度配合公司業務發展需求確定補充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圖書資料的借閱
1.員工可根據需求對公司圖書資料進行借閱。
2.公司圖書資料借閱的最長期限為一個月。員工借閱完圖書資料后,應在約定時限內及時歸還公司,并確保所借閱圖書資料完好無損。如在約定時限內不能及時歸還的,應及時辦理續借手續。所借閱的圖書資料在歸還時如發現缺損或遺失,應按價賠償;
3.員工借閱公司一般性圖書資料時,在填寫完整《公司圖書資料借閱登記表》后至辦公室進行借閱;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閱項目資料的,還需報部門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借閱。
4.公司項目圖書資料屬于公司重要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借閱人除照價賠償外,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辦公環境、辦公紀律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辦公環境管理
1.每個員工都有責任維護辦公環境,下班前將所有文件存檔,保證桌面整潔,保管好保密性文件,及時處理廢紙。
辦公室內禁止吸煙。
員工應愛護公共設施、注意公共衛生。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安全
1.不得將易燃、易爆品帶入辦公室;
不得亂動人工警報器及其它滅火器材;
員工需注意用電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辦公秩序
1.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2.每天最后離開公司的人員應在離開辦公室時將門窗鎖好并切斷電源;
3.不要將私人訪客帶入辦公室;
4.離開辦公室前,將貴重物品、文件檔案柜和抽屜鎖好;
5.不得在辦公室內打鬧、嬉戲、大聲喧嘩。
第三十五條
電話管理
1.公司的電話主要作為方便與外界溝通、開展業務之用,員工不得使用公司電話服務于私人用途。
2.員工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及禮貌規范用語,接聽電話統一首語:您好!員工接聽電話應對重要電話做好記錄,記錄對方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及事由,并迅速傳達相關人員。
3.與客戶或公司領導及同事聯絡時,先問候對方,并自報某部門某人,簡明扼要的告之本次談話目的和要點,結束時禮貌道別,等對方放下電話后,自己再放電話。
第八章員工禮儀
第三十六條
儀表
1.員工頭發要保持整潔、自然,指甲不能太長,并保持指甲清潔,應注意修剪。
2.員工應保持身體清潔,特別是在夏季需經常洗澡;不要讓身體發出異味而影響他人工作和學習。
3.員工著裝須大方得體,與工作的環境相適應,男性職員不得穿奇裝異服,襯衣的領子不得有污穢。女性職員不穿過于暴露和性感的服裝。如遇正式場合或商務拜會須著職業裝。
4.員工夏季著裝嚴禁穿背心、穿拖鞋。
第三十七條
工作中應注意的禮儀
1.上級交辦的事,立即去做,不得拖延,辦理結果需及時反饋;并且在工作流程中主動向上級匯報進展情況。
2.經辦機密事項時,不漏口風與他人。不得與公司內外無關之人談論本公司機密
3.承辦其它部門主管交辦的事情前,必須先報告自己的部門主管;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事情,辦理的同時通告自己的部門主管
4.同事間未經同意不得翻看對方的文件、資料等;遇緊急情況,經上級主管同意可以查找。
5.關心并積極參與公司的集體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第三十八條
公務接待禮儀
1.公務接待反映的不僅是接待個人的綜合素質,也會反映公司整體風貌,所以公務接待應遵循熱情、尊重、平等、適度的原則進行。
2.接待客戶需注意著裝、儀容、舉止、常用禮節等。
3.對于臨時來訪的人員,需做到文明、禮貌待客,主動、友善地和來訪者打招呼、問候;耐心應答,不厭其煩;在來訪者離開時,主動與其道別。
第九章會議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相應的會議,會議定期、定時、定人召開。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例會,根據總經理會議需求安排,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會后及時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編號、及時、規范),分發至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開發部門項目例會,每周五由部門經理組織,對本周開發任務進行總結匯報,對下周工作任務進行安排。
第四十二條
與會者必須對會議內容貫徹執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實、有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
第十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責任嚴格遵守公司保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全體員工都應保護公司機密信息、文件及軟件,并有義務不向任何第三方或未經授權的個人傳遞、透露、轉交、使用、出售、轉售、租借或以任何形式使用相關保密資料,并確保所有能夠接觸到屬于公司財產的機密信息、文件和軟件的相關人員同樣遵守此條例。
第四十六條
機密信息包括:書面或口頭信息、資料、手冊、方法、設想、合同與協議文本等不為公眾所知的信息;文件包括:備忘錄、筆記、信函、計劃、磁帶等;軟件指機器內的任何程序包括:可讀密碼、數據、操作指令等。
第四十七條
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時,應及時制止并向行政上級匯報。
第四十八條
其他保密內容參照勞動合同附件《保密競業限制協議》
第十一章附責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
篇2:物管中心行政人事部庫房管理員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行政人事部庫房管理員崗位職責
a)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
b)負責庫房日常管理工作。
c)負責每月與財務部盤點, 做到賬目清楚相符。
d)負責采購清單、應急采購單、庫存商品盤點表的收集管理。
e)對1000元以下物品建賬、管理以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f)負責工服的發放、回收、洗滌、保管等工作。
g)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2015)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20**)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經20**年3月9日十一屆93次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年4月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職責與權限、執法規范、執法協作、執法監督、懲處、附則7章4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號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業經20**年3月9日十一屆9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麥教猛
20**年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惠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60號),結合我市城市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省政府規定的城市管理領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的行為。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集中行使本市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
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派出機構,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環衛、公用事業、園林、環保、房管、工商、公安、監察、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1]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二)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四)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八)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
(九)運輸城市垃圾的車輛未取得準運證的;
(十)擅自占用或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
(十一)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的;
(十二)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十三)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十四)城市垃圾運輸車輛或建筑泥土運輸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垃圾泥土污染道路的;
(十五)在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及城市規劃、環衛部門批準的方案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
(十六)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的;
(十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十八)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按規定隨意傾倒、丟置的;
(十九)環境衛生責任單位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的;
(二十)未經核準擅自受納、處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十一)工程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
(二十二)其他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筑高度、層數、面積、立面以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筑面貌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或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
(二)建設單位違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
(五)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七)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八)施工單位未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九)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構)筑物及市政設施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十)施工單位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專項防護設施造成毗鄰建(構)筑物或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
(十一)建設單位將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將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
(十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
(十四)必須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未實施監理的;
(十五)違反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
(十六)其他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
(三)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四)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
(五)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六)房屋所有人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燃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二)給報廢、超期未檢和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的;
(三)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擅自改變燃氣用途和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四)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氣設施鋪設情況擅自施工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
(五)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或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六)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或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七)在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構)筑物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其他違反城市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或者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的;
(三)在城市綠地內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或采石取土、建墳,或以樹承重、依樹搭建的;
(四)未經批準,在城市綠地上設置商業服務設施的;
(五)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修剪、砍伐和遷移樹木的;
(七)擅自遷移、修剪、砍伐或買賣古樹名木和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
(九)無資質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綠化設計、施工的;
(十)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
(十一)其他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依據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下列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的;
(三)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屆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修復現場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七)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八)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兩旁增設斜坡、鐵架及其它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十)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檢查井、箱蓋預制蓋板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十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十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十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十四)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十五)排水戶未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
(十六)排水戶違反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
(十七)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范圍或無相關資質證書進行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十八)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設施的;
(十九)在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堆放物料或進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活動的;
(二十)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更改、轉接、損壞城市供水設施的;
(二十一)其他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其他職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
第十五條 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市區城市管理領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建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城市綠化、市政、燃氣、無照流動商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一律無效。
對于納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使范圍的事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要求,繼續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業管理、設施維護、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考試合格,并依法取得廣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投訴,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舉報和投訴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及時核實處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有明確的舉報、投訴人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或投訴人。對不屬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能范圍的舉報和投訴事件,應當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上級機關交辦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行政執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登記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對違法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或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在報經本局領導批準后,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統一格式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對違反城鄉建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對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裝修的,責令停止違法施工、裝飾裝修行為。當事人不停止違法施工、裝飾裝修行為的,可以書面通知相關單位中止用于違法施工的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服務,并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沒有固定經營場所、攤位,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廣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場、會展中心、商業步行街、各級黨政機關單位周邊等公共場所或重要區域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市貌,經勸告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扣押其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具和物品;
(四)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廣告、宣傳品,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廣告、宣傳品;并可以通過廣告、宣傳品上的通訊號碼對當事人實施語音提示,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企業中止其通訊服務,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五)對于利用危險房屋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裝修房屋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書面通知相關單位中止用于經營或者施工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服務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
建立健全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制度,執行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形成執法合力,解決城市管理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行政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及時將行政許可文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在處理完結后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互相通報。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中,涉及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了解查詢有關資料或作出技術鑒定、檢測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需要相關單位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相關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違法者接受行政處罰后依法可補辦審批手續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或多次違反城市管理規定并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納入信用檔案,并在實施行業管理、資質審查、證照年審及日常監管等行為時作為違規的依據,對其依法采取相應的制約和處理措施。
第三十條 違法違規建(構)筑物、危險房屋或者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不得申請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依法予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按核準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經多次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公共服務行業單位不得為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者提供水、電、氣、通訊等生產經營條件。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經營者、違法違規建設或裝修的單位和個人、危險房屋的所有人及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協助執行通知后,應積極協助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未規定具體強制執行機關或者規定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機制,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 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性、權威性,公安部門應確定專門機構,協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加強對各分局的執法監督,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各分局因執法評議不合格,出現重大執法過錯或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等規定,嚴格追究其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法制等相關監督機關舉報,行政監督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核實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相關單位發現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違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實行問責。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發現相關單位有不配合執法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的,應當向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實行問責。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
第六章 懲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實施行政處罰沒有合法的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罰沒收入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項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對納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圍的事項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業管理、設施維護、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責的,或者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作責任,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相關單位負責,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治安管理規定,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執法的配套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