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現行建設部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辦法(13號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經第9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機構名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
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四)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審查機構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年8月23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同時廢止。
篇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經第9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機構名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四)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篇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經第9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審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機構名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
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
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篇2: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目的
規范施工圖紙審查要點,指導施工圖紙審查工作的開展。
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施工圖紙審查工作,必須遵守此項制度;
2.施工圖紙審查應根據《施工圖紙審查要點》規定,對重點部分進行重點審查;
3.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圖紙會審;
4.施工圖中各專業圖紙之間的協調性審查,作為施工圖紙審查的工作要點;
5.各專業工程師對施工圖紙提出會審意見,項目部經理負責整理,形成部門意見;
6.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審閱部門意見,報總工和各有關部門審閱,無異議后,形成公司會審意見,抄送設計院和其他有關部門。
實施程序
1.接收設計院下發的施工圖紙;
2.工程管理部經理聯系有關部門,安排專業工程師,進行會審前的工作布置;;
3.有關部門和專業工程師進行施工圖紙審查,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出審查意見;
4.召開圖紙會審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研討,整理出會審意見;
5.項目部經理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整理,形成部門意見,抄送總工和有關部門審閱;
6.意見一致后,形成公司施工圖紙會審意見按,抄送設計院;
7.資料員將審查文件備案。
相關文件及質量記錄
附錄A 施工圖審查要點
篇3: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 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 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屬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布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的立項文件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四)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第九條 為簡化手續, 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二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 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文件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可以從事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機構的設立, 應當堅持內行審查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方可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市)的審查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縣級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審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其他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機構,方可承擔審查工作。
首批通過建筑工程甲級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考慮。
已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審查機構,按本辦法做適當調整、充實,并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后,可繼續承擔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 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審查人員要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停或者吊銷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