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本??茖W生退宿協議書
甲方: **大學 學部/直屬學院
乙方:
為了維護在校生權益,保證學生在校外住宿的安全,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1. 乙方自愿提出要求在校外居住,必須保證遵守學院的紀律,準時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不得以在校外住宿為理由違反學校紀律。
2. 乙方必須向學校提供在校外住宿的真實地址和聯系方法,住所發生任何變化,必須向甲方提供詳細變更材料。
3. 乙方必須向學校提供家庭地址和家長聯系方式,乙方在校外居住必須征得家長同意。
4. 乙方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均由乙方本人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對于乙方在校外居住期間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甲方保留對其做出學籍處理或行政處分的權利。
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經乙方簽字和甲方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畢業之日為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以下由乙方如實詳細填寫:
校外住宿地址:
聯系方式:
家長姓名:
家庭地址:
家長聯系方式:
本人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篇2: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二章 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五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由宿管中心統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據宿舍資源情況安排學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樓、寢室、床位住宿,并統一制作床卡。
第六條 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
第七條 按學校規定,學生應在學校安排的校內公寓(宿舍)住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確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體檢復查未通過但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取得體檢結果后,須在兩周內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再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一個月與宿管中心聯系、登記,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學的學生,離校前必須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予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向宿管中心申請住宿床位。
第十條 對因畢業、校外實習、外出住宿、退學及其它原因須離校者,應及時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并在3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按時離校。否則,因宿舍清掃、維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對按學校規定應辦理退宿手續,但在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沒有辦理的,將視為自行退宿,宿舍內物品因清掃、維修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對已辦理退宿手續的學生,一般不再恢復其校內住宿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請,宿管中心根據宿舍情況決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在住宿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宿舍和床位,但需憑有關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宿管中心根據學校基建、維修計劃等情況對學生現住宿床位實行局部調整或集體搬遷等動態調整。對因未報到、畢業、校外實習、休學、退學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將及時加以調整,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所安排的其他人員入住。
第十五條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續,服從安排,交納住宿費。假期學生須相對集中住宿,無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條件的宿舍將統一封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進入。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將在畢業生離校前對畢業生房間門窗、家具等公用設施進行清查,若有損壞或丟失的須照價賠償。經清查過的房間,由宿管中心出具學生宿舍家具清查單,學生憑此單到后勤管理中心辦理離校蓋章手續。
篇3:大學本??茖W生退宿協議書
大學本專科學生退宿協議書
甲方: **大學 學部/直屬學院
乙方:
為了維護在校生權益,保證學生在校外住宿的安全,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1. 乙方自愿提出要求在校外居住,必須保證遵守學院的紀律,準時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不得以在校外住宿為理由違反學校紀律。
2. 乙方必須向學校提供在校外住宿的真實地址和聯系方法,住所發生任何變化,必須向甲方提供詳細變更材料。
3. 乙方必須向學校提供家庭地址和家長聯系方式,乙方在校外居住必須征得家長同意。
4. 乙方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均由乙方本人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對于乙方在校外居住期間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甲方保留對其做出學籍處理或行政處分的權利。
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經乙方簽字和甲方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畢業之日為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以下由乙方如實詳細填寫:
校外住宿地址:
聯系方式:
家長姓名:
家庭地址:
家長聯系方式:
本人身份證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