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銷售記錄制度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為保證進貨查驗記錄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醫療器械的銷售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合法經營。
二、銷售人員須經培訓合格上崗。
三、銷售醫療器械應選擇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
四、售出醫療器械按要求開具合法票據,按規定建立銷售記錄,記錄內容要詳細具體,便于質量追蹤,銷售記錄包括:銷售日期、銷往單位、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生產廠商、質量情況、經手人等,記錄要按照規定保存至超過有效期或保質期滿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五、醫療器械銷售應做到100%出庫復核,保證質量,杜絕不合格品出庫。
六、銷售員應定期或不定期上門征求或函詢客戶意見,認真協助質管部處理客戶投訴和質量問題,及時進行改進服務質量。
篇2:銀川市禁止使用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2.20
【實施日期】20**.02.20
第一條 為防治煙塵和二氧化硫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煤是指含硫量大于1.0%,灰分大于15%,熱值小于21兆焦/公斤的各種燃料煤。
第三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銷售燃料煤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使用、(來自:m.dewk.cn)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嚴禁銷售高污染煤。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環境保護局辦理《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煤炭。
第六條 所有燃煤單位必須使用低污染煤,并確保煙塵及二氧化硫的達標排放。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燃煤單位進行煤質檢驗,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無《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或銷售高污染煤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20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單位使用高污染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煤的設施;限期治理并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使用單位拒絕現場檢查、不提供資料、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10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銀政發〔20**〕112號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審批管理,滿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均適用于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領導機構,下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經住辦)設在銀川市住房保障局,負責組織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購買者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五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發改委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前核實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報經市住房領導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應當是具備下列第(一)、(二)項條件,且符合(三)、(四)項任一項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難戶,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
積在15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點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拆遷戶。
第八條 未婚職工居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漢族,男22歲,女20歲;少數民族,男20歲,女18歲)。
未婚職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標準以一人計算。
第九條 離婚家庭無房一方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離異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離異時間必須滿3年。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本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參加房改購房的;
(二)已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購買過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從外市、縣調入,在本市工作不滿兩年或在調出地已參加過房改購房或已享受過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的;
(六)單位獎勵贈送過住房的。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內。家庭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身人員限定在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程序依法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來自:m.dewk.cn),方可出售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購買資格審核制度。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市房改辦申請并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
銀川市重點工程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統一印制的《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
第十四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購房人辦理《資格證》的,應當到銀川市政務大廳領取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并附有關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購房人取得《資格證》后,可隨時申請購買全市任何單位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發放前應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