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工程公司考勤、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條 所有員工按時上下班。若因故不能按時者,須由本人填寫《外出審批單》說明原因,由其所在部門主管簽字,兩個工作日內上交給綜管部。每月綜管部匯總各部門考勤表,并將考勤表交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二條 除特殊情況,員工一律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專管文員每天監督員工上、下班。
第四條 上班時間開始5分鐘到30分鐘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按曠工論處。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3天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5天基本工資,并書面警告。累記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10天基本工資,取消所有獎金并記過一次,累記達10次以上者扣發半月工資,取消所有獎金并記大過一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無故遲到、早退超過半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2)各類假期期滿后,未經批準不按時上班或不上班的,按實際曠工天數計算;
(3)拒不接受領導分配的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實際未上班的時間計算曠工時間。
第七條 曠工處理辦法:
(1)曠工半天扣除當日工資;
(2)曠工1天扣除三天工資,并警告處理;
(3)連續曠工2天扣除5天工資,并記小過一次。
(4)連續曠工3天者,扣除10天工資,記大過一次。
(5)連續曠工4天(含4天)以上或一年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作解除勞動處理。
(6)凡屬曠工情況,除以上處理方法外,還將按規定扣發其本人部分績效工資、獎金等。
第八條 綜管部負責每月公布一次員工考勤情況。
第九條 凡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時,罰款金額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 薪酬管理(待定)
篇2:機關物業中心考勤薪酬工作標準
機關物業中心考勤薪酬工作標準
(一)每月10號,由各科內勤將本科室員工上月考勤(員工確認簽字)及薪資交由人事科審核。
(二)考勤員、各科科長,分管主任簽字。
(三)請假必須交醫院診斷證明及《請假申請單》,否則以事假論處。
(四)對各科室提供的工資核算原始資料進行審核,包括出勤、加班天數、加班費用、缺勤扣款等。
(五)人事科審核完畢后,于每月13號交由財務匯入系統,并于15號發放薪資。
(六)每月16號,人事科將員工薪資條發放至各科內勤處,由各科發員工本人并在《工資條發放簽收表》上簽字確認后交人事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