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證及時、高效、有序、妥善地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社會穩定,結合深圳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活動。
對于國鐵或城際鐵路在深圳市范圍內發生的、涉及深圳地方救援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工作可參照本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軌道交通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運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1.4.2統一指揮,職責明確
在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市區兩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軍隊、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明確專職人員,落實應急處置的責任。
1.4.3相互協調,有效應對
軌道交通應急各相關單位或職能部門應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積極配合、密切協作,保證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以高效有序地開展處置工作。
1.4.4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平時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按照臨戰的標準要求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有效機制,堅持應急處置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確保需要時用之能戰,戰之能勝。
2分類和分級
2.1分類
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將深圳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如下: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強臺風、龍卷、冰雹、雷雨、水災、地震、山體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軌道交通浸水、脫軌或傾覆等嚴重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災害事件。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火災、爆炸、行車、工程等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大面積停電、突發性大客流和其他可能造成軌道交通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的事故災難。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生化、毒氣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事件以及在軌道交通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劫持人質等突發事件。
2.2分級
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可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軌道交通在遭受人為破壞、大規模劫持人質等恐怖襲擊事件時,應急處置依據有關反恐怖預案執行。
2.2.1一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Ⅳ級)
事態比較簡單,事件后果僅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具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2)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0-60分鐘、客流大量滯留的。
(3)事件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可以處理和控制,無需其他部門和單位或僅需調動個別部門和單位資源能夠處置的事件。
2.2.2較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Ⅲ級)
事態較為復雜,事件后果在全市區域內對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具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2)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0分鐘以上、客流嚴重滯留的。
(3)市政府認為需要由市級應急機構響應的其他事件。
2.2.3重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Ⅱ級)
事態復雜,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邊區域對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具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2)超出深圳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
(4)省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其他事件。
2.2.4特別重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Ⅰ級)
事態非常復雜,事件后果已明顯超出全市區域,對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威脅,具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4)跨省級行政區域、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其相關職能部門響應的其他事件。
3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是負責處置和管理全市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市應急辦是其日常辦事機構。
在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設立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3.1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是深圳市應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由組長、副組長和成員單位組成。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辦相關領導、市交通運輸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港鐵軌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擔任。
成員單位由市交通運輸委、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人居環境委、衛生人口計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隊、監察局、民政局、國資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口岸辦、外辦、臺辦、建筑工務署、政府新聞辦、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市支隊、廣東電網深圳供電局、市通信管理局、氣象局、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相關客運企業等組成。
各成員單位須分別指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絡員。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軌道交通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
(2)落實上級軌道交通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
(3)統一領導全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搶險救援、恢復運營等應急工作。
(4)組織制定全市軌道交通應急預案。
(5)決定啟動和結束本預案。
(6)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隨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3.2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委,具體負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日常監管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委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是:
(1)落實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工作,傳達上級領導的有關要求。
(2)負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執行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急指令。
(3)負責及時組織發布或配合上級單位發布關于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及其處置情況的消息。
(4)負責監視軌道交通網絡運行,采集、分析、處理相關運行信息。
(5)負責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之間以及其他成員單位與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之間的日常溝通和應急協調工作。
(6)負責建立軌道交通應急工作聯絡員制度,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交流溝通應急準備情況,共同研究應急工作中的問題。
(7)負責組織相關專家開展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研究工作。
(8)組織有關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
(10)參與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調查與評估工作。
3.3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專家組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成員由軌道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特種設備、衛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應急準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供建議。
(2)參加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
(3)應急響應時,根據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進駐指定地點、研究分析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建議。
(4)為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
(5)參與事件調查。
3.4現場指揮部
一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系統啟動后,由現場主導救援單位負責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
較大及以上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系統啟動后,成立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組長任現場指揮官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隊伍。
現場指揮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專家為成員。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級下達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
(2)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
(3)開展現場組織、協調、指揮等具體處置工作。
(4)協調擬定并報批有關新聞材料。
(5)當軌道交通突發事件達到重大及以上時,根據事件的發展情況,啟動《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12個基本應急組(以下簡稱“基本應急組”),參與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3.5相關成員單位職責
(1)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制定地面公交接駁及應急人員、物資運輸專項預案;指定或協調應急救援運輸單位;負責組織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及滯留乘客的疏運。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劃。
(3)市科工貿信委:負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協助軌道交通發生大面積停電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等。
(4)市財政委:負責軌道交通應急經費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及影響,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控制污染的擴散,消除危害,并對潛在危害進行監控。
(6)市衛生人口計生委: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專項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統計救治傷員的傷亡情況。
(7)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關應急專項預案;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工作;負責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導分流,以及交通疏導信息的播發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預防、制止和偵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進行人員疏散;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消防工作相關專項預案;負責組織指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滅火、搶險、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關工作;負責配合有關成員單位組建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隊伍。
(9)市監察局:負責按規定向上級監察機關及時報告事故的有關情況,以及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對政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
(10)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向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資。
(11)市國資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企業處理各項善后工作,組織安撫事件中的受傷人員;做好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穩定工作,組織盡快恢復正常運營;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12)市住房建設局:負責組織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調查和處置工作;協助開展涉及燃氣(天然氣)輸管線或場站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3)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市政供、排水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
(14)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各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提出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措施。
(15)市外辦:負責向有關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香港、澳門地區有關機構通報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并協調市相關部門處理上述機構提出的問題。
(16)市臺辦:協助相關部門妥善處置涉及臺胞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保證在處置事件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臺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并負責向省臺辦、國臺辦等相關機構報送涉臺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動態信息和處置情況。
(17)市政府新聞辦:接受市委、市政府、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的授權,提出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意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新聞稿起草、接待記者、新聞發布和輿情收集工作,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8)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積極配合現場指揮部及市有關部門開展各項處置工作。
(19)深圳警備區:負責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防生化應急專項預案,根據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做好災難救援、生化救援等有關工作,協調部隊參加應急處置。
(20)武警深圳市支隊:組織制定武警部隊參與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救援的應急專項預案,根據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調動、指揮武警部隊實施應急支援。
(21)廣東電網深圳供電局:負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所轄供電網、所轄變電站的應急搶修物資儲備,參與相關應急搶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負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復和監管等工作。
(23)市氣象局:負責提供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工作;組織軌道交通氣象災害風險評價、雷擊風險評估和協助災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制定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企業層面專項預案;負責所管轄線路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相關客流規模預測并提供現場乘客應急疏導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關材料,并協助其他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5)相關客運企業:負責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公交接駁專項預案;根據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員疏散所需的運輸資源。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負責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4預測與預警
4.1預警級別
按照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預警由低到高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級別。
4.1.1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及以上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4.1.2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及以上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4.1.3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及以上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4.1.4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蔓延。
4.2信息監測
4.2.1監測機構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立軌道交通監測體系和安全運行機制,對軌道交通運行狀況、客流信息等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并按要求進行報告。
4.2.2監測網絡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建立監測網絡,對監測結果進行專項風險評估并分級,建立數據資料庫,及時變更動態數據資料,明確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數據共享平臺。
4.2.3監測內容
監測內容主要包括:軌道交通潛在的危險源、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
4.3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4.3.1藍色預警信息: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4.3.2黃色預警信息:經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由市應急辦或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預警信息: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
4.3.4紅色預警信息:由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對外發布或宣布解除。
4.4預警信息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應包括:發布機構、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4.5預警信息發布范圍
預警信息發布的范圍包括:可能受影響的單位(企業)與個人,以及其他相關的單位(企業)與個人。
4.6預警響應
4.6.1藍色預警響應
(1)進入藍色預警期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等相關成員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專項預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與收集。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相關巡查人員對隱患部位進行重點排查。
(3)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發,視情況采取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相應措施。
4.6.2黃色預警響應
(1)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隨時掌握情況,及時進行信息報送,并報請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
(2)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及時進行研判,如果達到黃色預警,則啟動本預案,并部署相關預警響應工作。
(3)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巡查人員全部上崗,并對整個區域進行逐一排查。
(4)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專家組進駐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隱患現場,對事態發展作出判斷,并提供決策建議。
(5)必要時軌道交通停運,同時加強地面公交運力。
4.6.3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統一部署,市相關應急機構積極配合。
4.6.4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由國家相關應急機構統一部署,省、市相關應急機構積極配合。
4.7預警變更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適時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依據事態變化,適時向上級相關應急機構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作為第一響應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成立企業層面的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1)根據實際情況,派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迅速疏散站內、車廂內乘客,組織乘客自救,同時封閉車站,勸阻乘客進入。
(2)根據情況調整線路運營,阻止在線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3)及時通過交通電臺、告示牌、站內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發布車站封閉、運營線路調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開展現場救援、搶修等處置工作。
5.2分級響應
5.2.1Ⅳ級應急響應
(1)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自身可以處理和控制的Ⅳ級事件應急響應:
在開展先期處置的基礎上,根據情況進行現場安撫理賠,以減少乘客滯留,保證救援工作正常開展。
及時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現場處置進展情況。
(2)需相關成員單位協助的Ⅳ級事件應急響應:
根據情況需要,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及時聯系公安、衛生等相關成員單位,同時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相關成員單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并及時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現場監控、搶險救助等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主導救援單位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并及時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現場處置進展情況。
根據情況需要,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成員單位協助發布軌道交通運營調整相關信息、開展現場安撫理賠等工作。
5.2.2Ⅲ級應急響應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Ⅲ級以上事件報告后,及時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并提請啟動本預案。
(2)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及時進行研判,如果達到Ⅲ級以上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本預案。
(3)預案啟動后,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啟動相關專項預案,同時組織專家制定救援方案,并報市應急辦和省級相關應急機構。
(4)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及時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指揮協調、救援搶險、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應急處置工作。
(5)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及時組織關于交通管制、軌道交通運營線路調整等影響公眾出行的信息發布工作。
5.2.3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工作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屬地原則,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統一協調深圳市各方面應急資源,積極配合省級相關應急機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情況需要,現場指揮部及時啟動基本應急組,開展現場指揮、救援等工作。
5.2.4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工作由國家相關應急機構組織實施,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統一協調深圳市各方面應急資源,積極配合國家、省級相關應急機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3擴大應急
事態難以控制或呈蔓延、擴大、發展趨勢時,負責應急處置的企業或機構應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5.4信息報告
5.4.1報告要求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簡明、準確、連續。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門和單位第一時間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簡明: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
準確:報告內容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連續:在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一段時間內,應連續上報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5.4.2報告程序和時限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及相關應急機構接到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報告后,應迅速確認事件性質和等級,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預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
當Ⅳ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在30分鐘內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24小時內向市應急辦書面報告詳細信息。
當發生Ⅲ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立即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Ⅲ級事件信息后應及時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和市應急辦,并在事發后1小時內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和市應急辦書面報告詳細信息,2小時內向省級相關應急機構書面報告詳細信息。
當發生Ⅱ級和Ⅰ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立即同時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在事發后3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向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事件簡要情況,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須在事件發生2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分別報送省級和國家相關應急機構。
5.4.3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發企業的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5.5信息發布
5.5.1信息發布要求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
5.5.2信息發布機構
(1)Ⅳ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信息發布。
(2)Ⅲ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經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由市應急辦或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信息發布。
(3)Ⅱ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信息發布。
(4)Ⅰ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信息發布。
5.5.3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應明確事件的地點、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發布方式
通過新聞發言人、網絡、電視、電臺、報刊、手機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時發布信息。
5.6應急結束
Ⅳ級響應行動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或相關成員單位決定終止。
Ⅲ級響應行動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響應行動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決定終止。
Ⅰ級響應行動由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決定終止。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及時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具體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與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與及時補充、恢復生產等事項,盡快消除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秩序。
Ⅳ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必要時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
Ⅲ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Ⅱ級、Ⅰ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6.2社會救助
Ⅳ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社會救助與相關理賠工作由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
Ⅲ級以上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和應急處置結束后的個人、組織或相關機構的物資和資金等社會救助,由市民政局、事發地區政府等相關部門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
6.3保險理賠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單位及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6.4外事協調
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應遵照國際慣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涉外人員的醫療救護、經濟賠償、法律糾紛等事宜。
6.5新聞發布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對外發布有關善后事宜、處置進展、提示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關信息。
6.6事件調查報告
6.6.1調查機構
Ⅳ級事件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由其指派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Ⅲ級事件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或由其指派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Ⅱ級、Ⅰ級事件由省級或國家相關應急機構牽頭進行調查。
6.6.2調查要求
應急狀態解除后,現場各應急處置部門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和措施;必要時,提出修訂本預案建議,并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1)Ⅳ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在應急狀態終止后的一周內,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Ⅲ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在應急狀態終止后的兩周內,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市應急辦提交總結報告。
(3)Ⅱ級、Ⅰ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按《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調查總結。
6.6.3總結報告內容
(1)發生事件的軌道交通基本情況。
(2)事件發生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分析與評價。
(3)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經驗教訓和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7應急情況評估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應急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相關專家,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處置的全過程進行評估,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報市委、市政府。
6.8獎勵和處罰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根據調查報告,提請市委、市政府對在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作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中瞞報、漏報、遲報信息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設軌道交通應急指揮專用場所,購置相應的設施設備;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軌道交通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7.2救援裝備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特點,配備有關專用救援裝備器材。
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的特種裝備保障,建立應急裝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的儲備制度和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檔案管理制度。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軌道交通應急裝備保障落實工作。
7.3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根據本企業應急實際需要和特點,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明確應急處置的組織、職能,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其他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救援力量準備,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隊伍為骨干的應急救援隊伍。
7.4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應利用現有資源,組織主要客、貨運企業建立應急運力的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狀況等信息,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以及時調運應急救援涉及的人員、裝備、物資等,滿足現場應急工作的需要。
7.5物資保障
市科工貿信委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物資生產能力、技術儲備、產品儲備信息數據庫,加強相關物資儲備、生產及加工能力儲備、生產工藝流程的技術儲備;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并建立應急物資緊急生產機制。
7.6資金保障
市、區財政部門應保障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急需費用,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
各成員單位用于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的必須經費,由成員單位向財政部門申報。
7.7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專家組開展軌道交通安全保障技術、應急技術和裝備開發等研究工作。
8宣傳、培訓與演練
8.1宣傳與教育
8.1.1應急宣傳
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制定應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宣傳計劃,編寫相應的應急宣傳資料。
各成員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廣播、網絡、電視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編寫軌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發事件應急手冊等宣傳資料,并在軌道交通車站醒目位置擺放以供市民取閱,切實加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8.1.2應急教育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等各成員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公眾廣泛開展應急教育活動。
各成員單位應結合自身業務領域,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公眾提供技能培訓和知識講座,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介開辟應急教育公益欄目,讓公眾掌握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逃生等基本知識和技能。
8.1.3應急實踐
各成員單位對制定的預案應積極開展演練,不斷提高預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應急演練的機會,及時、動態地進行宣傳教育,擴大宣傳效果。
8.2培訓
各成員單位應針對不同類別的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各類培訓。
8.2.1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針對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各種培訓活動,相關成員單位應積極參與。
對領導干部的培訓重點是增強應急管理意識,提高統籌常態管理和應急管理、指揮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相關應急知識和案例教育,增強公共安全意識,提高排查安全隱患和第一時間應急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能力。
8.2.2運營企業人員培訓
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應急工作培訓。
對企業負責人的培訓重點是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對工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
8.2.3應急救援隊伍培訓
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
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重點是熟練掌握相關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救援和安全防護技能,提高實施救援和協同處置的能力。
8.3演練
8.3.1綜合演練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綜合演練計劃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實戰等方式開展演練:
(1)全市綜合桌面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2)全市綜合實戰演練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
演練的效果評估工作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評估報告報市應急辦。
8.3.2專項演練
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應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的專項演練:
(1)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內部實戰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與相關成員單位之間的聯合實戰專項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在演練結束后及時開展效果評估,并向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詳細的書面總結報告。
9附則
9.1名詞解釋
9.1.1軌道交通
本預案所稱軌道交通是指為深圳市范圍內交通出行服務的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9.1.2軌道交通運營中斷
本預案所稱軌道交通運營中斷是指因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軌道交通正線(上下行正線之一)列車行車中斷。運營中斷時間按照列車運行計劃的理論載客時間與實際恢復載客時間的差值計算。
9.1.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關于軌道交通應急系統平臺
為保證應急處置效率和日常監管力度,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相應的系統平臺作為技術手段,監視軌道交通網絡運行,采集、分析、處理相關信息,為軌道交通應急提供決策支持。
系統平臺采用“政府監管、企業運行”的模式實施運作,政府負責軌道交通綜合應急協調和系統平臺的運行監管工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日常值守工作。
9.3預案管理
9.3.1預案制定
本預案是深圳市應對軌道交通突發事件預案體系中的綜合預案,由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制定和解釋。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制定專項預案,并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急辦備案。
9.3.2預案審定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9.3.3預案修訂
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1)相關成員單位職能或通信聯絡發生重大變更,或在施行中發現重大問題和缺陷。
(2)本預案施行三年或啟動特別重大應急響應之后。
(3)專家評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議等。
各成員單位負責修訂和完善相關專項預案,并報市軌道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如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作變更報送。
9.3.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201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年11月2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1月21日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以及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并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車站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載客試運行。
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公共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并定期檢查,及時
維修、更新,保持完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于可安全運行的狀態。
第十七條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在軌道交通車站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置指導和提示標志,并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線路的列車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列車運營時間、運營間隔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訊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四)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發生非正常情況、設施故障影響正常運營時,及時通過多種信息發布手段對乘客進行告知。
第二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一)建立車站衛生保潔制度,保持站內設施和車廂清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二)建立急救協助制度,按照規定在車站配備醫藥箱;
(三)建立緊急關閉裝置巡查制度,軌道交通運營期間遇有緊急情況時,及時啟動緊急關閉裝置。
第二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各自責任區域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軌道交通企業的駕駛員、調度員、車站值班員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廣告設置不得影響服務標志的識別,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車站商業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方便乘客、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方案確定設置的商業網點和設置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書報亭外,禁止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置商業網點。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進行安全檢查。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設置作業或者維護作業應當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改進,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服務評價結果和改進情況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并予以公布。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企業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企業加收票款的監督。
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
(十)攜帶自
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由軌道交通企業在車站內予以張貼。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并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阻,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安部門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電力、供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信的需要,協助軌道交通企業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三十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受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軌道交通企業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條軌道交通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三十八條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單位,其作業方案應當經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打樁、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鉆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業;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將上述作業方案送軌道交通企業進行技術審查,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作業方案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軌道交通企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軌道交通企業制定安全保護區作業方案技術審查規定,根據作業區域與作業類別的不同明確技術審查期限。
第三十九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在安全保護區內組織日常巡查,同時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有關作業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對作業項目相鄰的軌道交通設施加強監護監測。
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或者未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通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了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
禁止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
第四十一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軌道、路基等設施和隧道、高架、車站及其附屬設施;
(三)干擾機電設備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損壞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并定期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動態監督檢查;需要進行技術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安全評價體系,定期組織專業機構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對監督檢查和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四十三條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編制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企業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運營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運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當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企業可以停止軌道交通線路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的運營,并應當立即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運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采取疏運等應對措施。
第四十五條發生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經查清原因、消除妨礙后,在確保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正常運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組織調查和處理,公布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搶救人員,妥善保護現場,維持秩序;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不符合運營功能配置規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服務設施或者未建設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管理和維護好軌道交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維護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或者告示有關事項,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工作人員無證上崗或者工作人員未規范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內設置商業網點或者設置、維護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移交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軌道交通企業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業方案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修建妨礙行車了望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剪或者遷移。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拒絕、妨礙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軌道交通企業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筑物、構筑物損壞的,由軌道交通企業根據其損壞程度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五十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軌道交通試運營認定的;
(二)違法實施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許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檢查、安全評價等安全監管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磁浮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快速軌道交通工程供電系統安裝保證工期措施
快速軌道交通工程供電系統安裝保證工期措施
針對本工程施工的關鍵工序,為確保工期目標的實現,將采取如下措施:
1)工期保證體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工期保證體系,落實工期進度目標責任制,制定控制工期進度措施,從影響工期的因素入手,多個方面保證工期階段性目標的實現。工期保證體系見附圖"工期保證體系圖"。
2)工期保證領導組
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工期保證領導組,項目部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抓住工程施工的關鍵工序,采取有效的保證措施,完成進度計劃,確保工期目標的實現。工期保證領導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項目總經濟師
組員:各部門負責人及各作業班長
3)保證工期的主要措施
優化施工資源管理:
選拔一批有實踐經驗、作風過硬、技術業務精通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一個精干高效的管理層。
組建技術熟練、工作扎實、吃苦耐勞、善打硬仗的作業層,選派參加過類似工程建設的有豐富施工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技工參加本工程施工,并根據工程進度的要求,實行有序的動態管理。
選擇機況好、性能穩定、經過定期保養檢測的施工機具、儀器儀表投入本工程,實行動態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根據資金需求計劃,保證資金投入,確保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實行目標管理,落實工期目標責任制:
根據業主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本標段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報業主審批后,制定施組目標網絡計劃及月、旬、周作業計劃,將工期目標橫向分解到各部門,縱向分解到各班組、個人,并建立考核體系,落實目標責任制,并與獎罰掛鉤,充分調動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性,保證工期目標的實現。
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開工前做好施工調查,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對于工程中的施工難點、重點和關鍵項目,成立攻關小組研究施工方案。摸清施工現場地下設施情況,及時與產權單位協調配合。施工機械設備按計劃限期進場,并保證機械設備狀態完好。按計劃實施技術準備工作,關鍵是審核圖紙、現場初測、施工前定測、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及各工序的施工工藝標準、作業指導書,同時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教育、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等工作。
優化施組設計:
在施工中,優化施組,加大平行作業力度,安排好季節性施工項目,開展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加快各環節進度,加大關鍵工序的控制和投入。根據各工序的技術條件,處理好工序之間的施工銜接,減少干擾,避免不必要的窩工和返工。
保證物資供應:
根據施工進度安排制定物資的供應計劃,及時與業主聯系,聯系甲供物資的供貨時間和地點;組織好自購物資的采購工作;把好進貨和驗收質量關,收貨時對物資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查、驗收,使本工程所需物資按計劃分期分批及時供應,滿足施工生產的需要。
搞好經濟管理工作:
在施工中,加強成本核算工作,開展勞動競賽,以勞動、材料、機械定額為依據開展經濟承包責任制,把個人收入分配與質量、安全、進度掛鉤,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施工機械設備的利用率。
搞好各專業交叉施工的協調配合措施:
同期施工的單位、專業比較多,各專業同期交叉施工,切實做好與各單位部門、專業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是確保本工程按期順利完成的關鍵。在單位內部強調統一指揮;對外提倡協作、奉獻精神,并組成以項目經理為首的配合協調組,負責配合協調工作,確保工期目標的順利實現。
4)關鍵工序進度保證措施
本標段影響進度的關鍵在支架安裝,經常與土建施工單位保持聯系,掌握進度情況,條件具備一段,集中施工人員和施工機具組織施工一段,保證電纜敷設順利進行,實現階段性進度目標。
5)冬季施工保證工期的主要措施
冬季來臨前,做好施工設備的換季保養工作(如作業車輛更換冬季機油、防凍液等)。
冬季施工作業人員配齊防寒用品,高空作業時輪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