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與驗收評價標準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全面提高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
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對項目實施定期檢查和重點作業部位巡檢制度。
(2)項目經理部每月由現場經理組織,安全總監配合,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3)區域責任工程師每半個月組織專業責任工程師(工長)、分包商(專業公司)、行政、技術負責人、工長對所管轄的區域進行安全大檢查。
(4)專業責任工程師(工長)實行日巡檢制度。
(5)項目安全總監對上述人員的活動情況實施監督與檢查。
(6)項目分包單位必須建立各自的安全檢查制度,除參加總包組織的檢查外,必須堅持自檢,及時發現,糾正,整改本責任區的聲音隱患。對危險和重點部位要跟蹤檢查,做到預防為主。
(7)施工(生產)班組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自檢工作,尤其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環境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身邊無隱患,班組不聲音。
各級檢查都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驗收人,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安全生產檢查評價標準
為了科學地評價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應用工程安全系統原理,結合建筑施工中傷亡事故規律,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建筑施工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的主要環節、部位和工藝等的完成情況進行安全檢查評價。此評價為定性評價,采用檢查評分表的形式,分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和施工機具共十個分項檢查表和一張檢查評分匯總表。匯總表對十個分項內容檢查結果進行匯總,利用匯總表所得分值,來確定和評價施工項目總體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機吊裝和施工機具等十項分項檢查評分表中,各分項檢查評分表滿分為100分。表中各檢查項目得分為按規定檢查內容所得分數之和,每張表總得分為各自表內各檢查項目實得分數之和。
(2)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和起重裝等八項檢查評分表中,設立了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保證項目應是安全檢查的重點和關鍵。在檢查評分中,當保證項目中有一項不得分或保證項目小計得分不足40分時,此檢查評分表不應得分。
(3)在檢查評分中,遇有多個腳手架、塔吊、龍門架與井字架等時,則該項得分應為各單項實得分數的算術平均值。
(4)檢查評分不得采用負值。各檢查項目所扣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項應得分數。
(5)匯總表滿分為100分,各分項檢查表在匯總表中所占的滿分分值應分別為:
安全管理10分;
文明施工20分;
腳手架10分;
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10分;
"三寶","四口"防護10分;
施工用電10分;
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10分;
塔吊10分;
起重吊裝5分;;
施工機具5分。
(6)匯總表中,各分項目實得分數按下式計算:
(7)檢查中遇有缺項時,匯總表得分按下式計算:
(8)多人對同一項目檢查評分時,應按加權評分方法確定分值,權數的分配原則為:
①專職安全人員和其他人員:專職安全人員為0.6,其他人員為0.2.
②專職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專職安全人員為0.4,技術人員為0.4,其他人員為0.2。
篇2:食堂供應原料質量合格驗收檢查制度
食堂供應原料質量合格驗收檢查制度
一、學校采買的食用物品,必須到有上級相關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合格證等供應商處購買。
二、必須與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分清責任,定點采購。
三、每次所購買物品到校后,必須請有關人員驗收后方可入庫。
四、驗收檢查人員必須本著替學校,自己負責,工作需認真負責,不賣人情,有問題的物品堅決予以退回,還要給購買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上報學校給予嚴重處分。
篇3: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 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 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