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搭設腳手架造成架斷人亡
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單位29號宿舍樓為6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4500m2,開工日期1998年4月,竣工日期1999年4月。
1998年8月28日該工程主體已封頂,上午某公司瓦工于**、陳**等3人站在該宿舍樓3單元6樓兩陽臺中間搭設的毛竹腳手架上澆筑陽臺混凝土,由于沒有專門搭設卸料平臺,吊運的混凝土只好卸在該腳手架上臨時鋪設的鋼模板上,上午8點40分左右,當第三料斗混凝土卸在鋼模上,瓦工于**清理料斗時,腳手架右側內立桿突然斷裂,鋼模板滑落,于**隨模板滑墜地面,腦部、內臟嚴重受傷,經送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5萬。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違反了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 99)表3.0.4—1落地式外腳手架檢查評分表。卸料平臺沒有設計計算;卸料平臺不符合設計要求,直接用毛竹裝修架取代卸料平臺;卸料臺無限定載荷牌。
(2)違反了《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一節“腳手架材料,竹腳手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而該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僅4cm。
(3)違反了建設部JGJ59—99標準條文說明中腳手架的載荷:結構架3000N/m2的規定,而現場作業的架體平面不到 3m2,一只料斗加吊運的混凝土就達700kg,再加上3個人和工具的重量,超過了架子的荷載承受能力。
2.間接原因
(1)違反了建設部JGJ59—99標準落地式腳手架檢查評分表3.0.4.1驗收與交底部分: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辦理驗收手續的規定。
(2)工人缺乏安全教育,不懂得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腳手架缺少水平防護,僅作業面鋪設一層鋼模板(不允許用鋼模板取代木跳板),6層至底部架子無一層腳手板或平網。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1.事故教訓
(1)卸料平臺的搭設必須執行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落地式腳手架部分:卸料平臺的搭設必須進行設計計算。
(2)卸料平臺支撐系統不允許與手腳架連接,更不能用裝修架取代卸料平臺。
(3)卸料平臺必須設置限定荷載標牌。
2.防范措施
(1)卸料平臺不能用毛竹架代替,必須按設計計算書搭設。
(2)卸料平臺必須經設計計算。
(3)卸料平臺應設置限定荷載標牌。
(4)腳手架必須執行搭設規范。
(5)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杜絕違章作業。
篇2: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搭設腳手架造成架斷人亡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搭設腳手架造成架斷人亡
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單位29號宿舍樓為6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4500m2,開工日期1998年4月,竣工日期1999年4月。
1998年8月28日該工程主體已封頂,上午某公司瓦工于**、陳**等3人站在該宿舍樓3單元6樓兩陽臺中間搭設的毛竹腳手架上澆筑陽臺混凝土,由于沒有專門搭設卸料平臺,吊運的混凝土只好卸在該腳手架上臨時鋪設的鋼模板上,上午8點40分左右,當第三料斗混凝土卸在鋼模上,瓦工于**清理料斗時,腳手架右側內立桿突然斷裂,鋼模板滑落,于**隨模板滑墜地面,腦部、內臟嚴重受傷,經送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5萬。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違反了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 99)表3.0.4—1落地式外腳手架檢查評分表。卸料平臺沒有設計計算;卸料平臺不符合設計要求,直接用毛竹裝修架取代卸料平臺;卸料臺無限定載荷牌。
(2)違反了《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一節“腳手架材料,竹腳手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而該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僅4cm。
(3)違反了建設部JGJ59—99標準條文說明中腳手架的載荷:結構架3000N/m2的規定,而現場作業的架體平面不到 3m2,一只料斗加吊運的混凝土就達700kg,再加上3個人和工具的重量,超過了架子的荷載承受能力。
2.間接原因
(1)違反了建設部JGJ59—99標準落地式腳手架檢查評分表3.0.4.1驗收與交底部分: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辦理驗收手續的規定。
(2)工人缺乏安全教育,不懂得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腳手架缺少水平防護,僅作業面鋪設一層鋼模板(不允許用鋼模板取代木跳板),6層至底部架子無一層腳手板或平網。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1.事故教訓
(1)卸料平臺的搭設必須執行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落地式腳手架部分:卸料平臺的搭設必須進行設計計算。
(2)卸料平臺支撐系統不允許與手腳架連接,更不能用裝修架取代卸料平臺。
(3)卸料平臺必須設置限定荷載標牌。
2.防范措施
(1)卸料平臺不能用毛竹架代替,必須按設計計算書搭設。
(2)卸料平臺必須經設計計算。
(3)卸料平臺應設置限定荷載標牌。
(4)腳手架必須執行搭設規范。
(5)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杜絕違章作業。
篇3:電動汽車和充電樁火災事故現場處置預案
電動汽車和充電樁火災事故現場處置預案
01前言
1.目的:制定并實施電動汽車(EV)及充電樁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旨在迅速有效地控制火勢,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并防止環境污染。
2.范圍:本方案適用于電動汽車充電站、停車場、居民小區等涉及電動汽車和充電樁的場所發生的火災事故。
3.責任:明確消防、應急管理、公安、醫療機構、電動車制造商、充電樁運營商等各方的責任與協作機制。
02預案準備
1.風險評估:對電動汽車及充電樁進行定期安全檢查,識別潛在火災風險,制定預防措施。
2.培訓與演練:定期組織消防演練和應急培訓,提高員工應對火災事故的能力。
3.資源準備: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防護裝備、急救器材等,確保隨時可用。
4.通訊聯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絡系統,確保各部門之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火警信息。
03事故發現與報警
1.發現程序:員工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即啟動手動報警裝置,并向消防部門報警。
2.報警內容:報警時應詳細說明火災地點、火勢大小、是否有人員被困等信息。
3.內部通報:同時,向公司內部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04初步應對措施
1.疏散人員:立即啟動疏散程序,引導人員按照疏散指示標志迅速撤離現場。
2.初期滅火:在消防人員到達前,使用現場配備的滅火器材進行初期滅火,控制火勢蔓延。
3.斷電隔離:迅速切斷事故車輛和充電樁的電源,防止電氣火災擴大。
05專業消防介入
1.現場指揮: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后,由消防指揮官接管現場指揮權,統一協調滅火行動。
2.火情評估:消防人員對火勢、風向、火源等進行評估,制定滅火方案。
3.滅火行動:采用合適的滅火器材和戰術,進行滅火作業,確保人員安全。
4.污染控制: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產生的有害氣體和化學物質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
06事故現場安全保障
1.現場警戒:設立警戒區域,禁止非救援人員進入,確保救援行動順利進行。
2.人員防護:救援人員應佩戴必要的防護裝備,確保自身安全。
3.證據保全:在滅火過程中,注意保護現場證據,為后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07事后處理
1.傷員救治: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2.現場清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現場進行清理,恢復秩序。
3.事故調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08復原與恢復
1.系統檢查:對受損的電動汽車和充電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安全性。
2.業務恢復:制定恢復計劃,逐步恢復受影響的服務和運營。
3.心理輔導:為受事故影響的員工和周邊居民提供心理支持和輔導。
09總結與改進
1.事故報告:編寫詳細的事故報告,記錄事故經過、應對措施和救援效果。
2.經驗教訓:總結事故應對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3.預案修訂:根據事故應對的實際情況和新的風險點,修訂完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