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指揮擋土墻坍塌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3年12月20日,江西省某市中山西路北側擋土墻在施工中坍塌,壓死民工11人。主要責任人基建科干部胡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1983年7月27日,某汽車運輸分公司與福建省某縣三山工程隊翁吉安五小隊簽訂了某市中山西路北側擋土墻施工合同。汽車運輸分公司指派胡某某為負責掌握該工程施工進度和檢查施工質量的甲方代表。同年12月20日11時許,施工隊民工翁某某去接水泵電線抽水時,發(fā)現土坡地表有斷斷續(xù)續(xù)的裂縫,便叫挖溝的全部民工離開了施工地段,并叫小隊長翁某某觀看裂縫,并將裂縫的情況報告了胡某某。胡與翁二人進行了現場觀察,發(fā)現離職工醫(yī)院2米處確有裂縫,長為3—4米,寬一毫米左右。后來又到底層出路上觀察,未發(fā)現土墻斷面上有裂縫。這時,胡某某見挖土方的民工全部站在出路上,就指著翁某某說:“這有什么,不會倒塌,你們大驚小怪,膽小鬼,怕死就不要干,結帳退場,我有人干”。胡又對副隊長薛某某說:“老薛,你也是大驚小怪,還不趕快下去干”。在胡某某的脅迫下,薛某某、楊某某(已壓死)便帶頭下基槽,隨后,其他民工也跟著下去。接著,胡某某叫民工李某某與李某某去量標高,發(fā)現靠東頭有兩米長離標高還差35公分,其余的都已達到設計要求。翁某某提出吃過中飯再干,胡某某說:“吃個屁,基坑挖完回去吃,下午下基礎。”翁某某見此情況,就跑到基建科向茅某某工程師報告,隨茅立即趕到現場,茅觀察裂縫后當即對胡說,“這個裂縫很危險,隨時有倒塌的可能,我去學校實習時,也碰到這樣的情況,發(fā)現頭發(fā)絲大的裂縫,說塌就塌,要趕快采取加固措施。”胡聽后,只叫部分民工去杠木頭支撐,沒有及時撤離在基槽內施工的民工,致使民工一面支撐加固,一面冒險作業(yè)。當扛來的木頭支撐到6、7根時,土方就塌下來了,11名民工來不及逃脫而被壓死在基槽里。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胡某某不熟悉工程安全生產規(guī)則,到施工現場后,只知道瞎指揮搶進度,強迫工人冒險作業(yè),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
2、發(fā)現問題,措施不力。工程師茅某某指出,發(fā)現頭發(fā)絲的裂縫說塌就塌,要趕快采取加固措施。胡只指派幾名民工扛木頭加固,沒有讓槽內施工的民工撤出,導致墻塌壓死的后果。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對于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派出熟悉業(yè)務的干部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施工,不斷進行安全、質量檢查,以確保工程順利完成。
2、尊重科學、尊重實踐。地表層出現的裂縫是地表層出現的壓力和承受能力的科學反映,特別是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應高度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3、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該案處理長達三年之久,其根本一條就發(fā)包方(某汽車運輸分公司)、承包方(福建福清縣三山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規(guī)定:“如發(fā)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關”。按照合同規(guī)定,這起死亡事故由乙方自理,不應追究甲方的責任。我國刑法是國家的實體法,不管誰違犯了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懲處。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與《刑法》規(guī)定的原則相抵觸,因而也就無有法律效力。胡某某違反安全法規(guī)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不管是甲方代表或是乙方代表,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篇2:生產管理15種常見違章指揮表現
生產管理15種常見違章指揮的表現
1、在有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失靈的設備上,強行安排生產任務;明知有事故風險,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
2、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yè),現場無人指揮和監(jiān)護,不制訂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準確,缺乏針對性和嚴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適當的程序,用人不當,指派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應本工種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
4、安排生產任務和技術任務交底時,未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認真。
5、申批簽發(fā)安全作業(yè)票不認真、不把關、走過場;發(fā)現職工違章作業(yè)時不及時制止、糾正。
6、制定檢修計劃時,未同時制定安全措施和檢修方案;安排檢修任務時,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機電設備檢修的同時,沒有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7、對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沒有認真按照“方案、資金、人員、責任、時限”,“五落實”原則及時整改,又不作整改規(guī)劃。
8、為了趕工期、趕進度、趕產量,在無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布置工人拼設備、拼體力、搶時間、爭速度。
9、勞動紀律松馳,生產管理混亂;工作現場臟、亂、差,放任自流,不積極治理,影響安全生產。
10、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項目,不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不履行審批手續(xù);不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設計施工,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11、設備安裝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程序進行施工、檢查、驗收、移交;對在檢查驗收中提出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規(guī)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進行教育;沒有對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工人,進行專業(yè)培訓和考核發(fā)證;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時,操作者未經學習教育;節(jié)假日加班不進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時批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規(guī)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積壓、拒不執(zhí)行者。
14、對安全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已發(fā)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單上的設施,未消除隱患,擅自安排使用。
15、發(fā)生工傷事故,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教訓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繼續(xù)冒險作業(y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篇3: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指揮擋土墻坍塌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違章指揮擋土墻坍塌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3年12月20日,江西省某市中山西路北側擋土墻在施工中坍塌,壓死民工11人。主要責任人基建科干部胡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1983年7月27日,某汽車運輸分公司與福建省某縣三山工程隊翁吉安五小隊簽訂了某市中山西路北側擋土墻施工合同。汽車運輸分公司指派胡某某為負責掌握該工程施工進度和檢查施工質量的甲方代表。同年12月20日11時許,施工隊民工翁某某去接水泵電線抽水時,發(fā)現土坡地表有斷斷續(xù)續(xù)的裂縫,便叫挖溝的全部民工離開了施工地段,并叫小隊長翁某某觀看裂縫,并將裂縫的情況報告了胡某某。胡與翁二人進行了現場觀察,發(fā)現離職工醫(yī)院2米處確有裂縫,長為3—4米,寬一毫米左右。后來又到底層出路上觀察,未發(fā)現土墻斷面上有裂縫。這時,胡某某見挖土方的民工全部站在出路上,就指著翁某某說:“這有什么,不會倒塌,你們大驚小怪,膽小鬼,怕死就不要干,結帳退場,我有人干”。胡又對副隊長薛某某說:“老薛,你也是大驚小怪,還不趕快下去干”。在胡某某的脅迫下,薛某某、楊某某(已壓死)便帶頭下基槽,隨后,其他民工也跟著下去。接著,胡某某叫民工李某某與李某某去量標高,發(fā)現靠東頭有兩米長離標高還差35公分,其余的都已達到設計要求。翁某某提出吃過中飯再干,胡某某說:“吃個屁,基坑挖完回去吃,下午下基礎。”翁某某見此情況,就跑到基建科向茅某某工程師報告,隨茅立即趕到現場,茅觀察裂縫后當即對胡說,“這個裂縫很危險,隨時有倒塌的可能,我去學校實習時,也碰到這樣的情況,發(fā)現頭發(fā)絲大的裂縫,說塌就塌,要趕快采取加固措施。”胡聽后,只叫部分民工去杠木頭支撐,沒有及時撤離在基槽內施工的民工,致使民工一面支撐加固,一面冒險作業(yè)。當扛來的木頭支撐到6、7根時,土方就塌下來了,11名民工來不及逃脫而被壓死在基槽里。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胡某某不熟悉工程安全生產規(guī)則,到施工現場后,只知道瞎指揮搶進度,強迫工人冒險作業(yè),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
2、發(fā)現問題,措施不力。工程師茅某某指出,發(fā)現頭發(fā)絲的裂縫說塌就塌,要趕快采取加固措施。胡只指派幾名民工扛木頭加固,沒有讓槽內施工的民工撤出,導致墻塌壓死的后果。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對于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派出熟悉業(yè)務的干部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施工,不斷進行安全、質量檢查,以確保工程順利完成。
2、尊重科學、尊重實踐。地表層出現的裂縫是地表層出現的壓力和承受能力的科學反映,特別是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應高度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3、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該案處理長達三年之久,其根本一條就發(fā)包方(某汽車運輸分公司)、承包方(福建福清縣三山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規(guī)定:“如發(fā)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關”。按照合同規(guī)定,這起死亡事故由乙方自理,不應追究甲方的責任。我國刑法是國家的實體法,不管誰違犯了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懲處。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與《刑法》規(guī)定的原則相抵觸,因而也就無有法律效力。胡某某違反安全法規(guī)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不管是甲方代表或是乙方代表,都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