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傷亡事故快報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施工現場職工(含臨時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
2、施工發生傷亡事故以后,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經理(負責人)報告。
3、施工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凡發生重傷和傷亡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和安監處報告,然后公司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一般輕傷事故應在月報中作詳細填報。
4、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項目,應按國家規定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圖。傷亡事故現場清理,如無特殊原因,應經事故調查機關同意。
5、事故快報內容:(1)項目名稱;(2)地址及電話;(3)發生事故時間(年、月、日、時、分);(4)發生事故地點;(5)事故類別(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邦、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它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6)傷亡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傷害程度、受過何種教育、直接經濟損失等);(7)事故經過和主要原因。
6、事故調查處理。輕傷事故由施工項目組織調查,在對事故分析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分公司配合調查,施工項目配合調查。發生死亡事故,接受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做好善后工作,落實防范措施等。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1)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2)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2)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3)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4)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
篇3: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1997)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分為:
(一)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或輕傷事故;
(二)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恰當。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會和其他有關機關,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原因分析)報告前述有關部門。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及1次死亡12人的事故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