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臨時用電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1 一般規定
1.1 施工用電投入運行前,要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員對現場施工用電要有技術交底。
1.2 電工作業必須由經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的人員來操作。
1.3 項目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1.4 電工作業時,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1.5 維修電工應定時對配電箱及供電線路進行檢查。發現開關不靈、缺相、誤動作、電纜裸露等,應及時更換與維修。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臨時用電的接地、設備絕緣和漏電保護開關進行檢測維修,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實施檢查作業時,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1.6 電氣維修時,必須是兩人操作,其中一人專門負責監護。檢修或接電時,必須切斷電源,相關配電箱應上鎖或專人監護,以防止誤合閘;送電時,必須檢查線路是否正確、是否缺相,并通知所有有關人員。
1.7 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明原因的停電及跳閘,嚴禁硬合閘,必須查明原因并確認安全后,方可送電。送電順序為:先總配電箱,后分配電箱,再開關箱;需停電時,順序則相反。
1.8 接電時,要查明負荷大小及開關、線路的承受能力;要考慮線路的三相平衡。
1.9 維修電工應熟悉施工現場、配電箱和線路的設置情況。遇惡劣天氣應及時奔赴現場檢查,并切斷不用的線路和設備的電源。
1.10 現場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都要固定、配鎖,專人負責。
1.11 所有接地接零處,必須保證可靠電氣連接。
1.12 保護線PE必須采用綠/黃雙色線,嚴格與相線、工作零線相區別,不得混用。
1.13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
1.14 電氣設備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框架、部件、管道、金屬操作臺和移動式碘鎢燈的金屬架,均應作保護接零。
1.15 工程竣工后,拆除臨時用電工程時,應按順序先斷電源,后拆除。
2 三級配電和兩級保護
2.1 總配電箱是控制施工現場全部供電的集中點,已設置在靠近電源地區。施工現場用電需要設置總配電箱或柜,不得直接在供電局或建設單位提供的電源系統上向各分配電箱供電。總配電箱內的開關均應采用自動空氣開關;引入引出線應穿管并有防水彎。
2.2 二級配電-----分配電箱(移動式配電箱):分配電箱是總配電箱的分支,應設在用電設備負荷相對集中的地方。箱內應設總開關和分開關。總開關應采用自動空氣開關,分開關可采用漏電開關或刀閘開關并配備熔斷器。
2.3 三級配電-----開關箱:開關箱與所控制的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5m,與分配電箱(二級電箱)的距離不得大于30m。開關箱內安裝漏電開關、熔斷器及插座。電源線采用橡套軟電纜線。
2.4 配電箱內的開關、電器,應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不帶電的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作保護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通過端子板連接。
2.5 配電箱內應有線路圖。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鎖好箱門。
2.6 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嚴禁同一開關直接控制2臺或2臺以上的用電設備。
2.7 配電箱2m周圍內不得堆有雜物。
2.8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應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2.9 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即分為總電箱,分電箱和開關箱三級。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配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定,開關電器要注明用途。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內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2.10 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標準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器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設兩極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必須符合規定。
2.11 隨時掌握現場所有供電線路、用電設備的絕緣程度和使用運行情況,設備增減情況,開關箱、流動箱及用電設備的熔絲匹配情況。插座及開關的保護蓋齊全完好,如有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2.12 現場使用的配電箱、線路、用電設備、零配件齊全無損,無裸露,標記無脫落,外觀清潔,擺放整齊。
2.13 各類配電箱中的RC熔斷器內嚴禁使用銅絲作保護,必須使用專用的銅熔片,并做到與實際使用相匹配。
2.14 開關箱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箱內漏電開關不得大于30mA/0.1S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要求。
2.15 開關箱必須固定掛設,不得隨地放置,嚴禁箱體傾斜15°以上使用。
2.16 現場值班電工每天要全面細致的對所有供電線路、用電設備、各類配電箱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2.17 值班人員按規范的要求定期對配電室低壓柜進行檢查清掃,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2.18 用電設備在安裝使用前,必須先搖測絕緣電阻,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19 現場電工必須做好漏電保護開關的動作記錄,如動作時間、動作原因、動作次數等,查清動作原因處理恢復后,才能繼續投入使用。
2.20 現場所有用電設備必須另接三級配電箱,否則不準使用。箱內必須配有開關及漏電保護器,三級箱與二級箱距離不得大于30m,三級箱至用電設備距離不得大于5m。
2.21 在雨季施工每月必須對漏電開關進行末端試驗,發現不動作立即更換,如實記錄。
2.22 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應專人負責。
3 施工現場照明
3.1 施工照明燈具露天裝設時,應采用防水式燈具,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m。
3.2 對于大面積照明場所,應采用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燈頭與易燃物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00mm。
3.3 移動式碘鎢燈采用金屬支架時,支架應穩固,燈具與金屬支架之間必須用不小于200mm的絕緣材料隔離。
3.4 室內照明燈距地面不得低于2.4m,當照明燈具的距地高度不能保證大于2.4m時,應采用低于36V的安全電壓。
3.5 不得使用帶開關的燈頭。應選用螺口燈頭。相線接在與燈頭中心觸頭相連的一端,零線接在與螺紋口相連的一端。
3.6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
3.7 單相回路的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開關。
3.8 現場局部使用的工作燈,室內抹灰等潮濕作業環境,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3.9 照明線路不得附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嚴禁在地面上亂拉、亂拖。
3.10 燈具需要裝在金屬腳手架上時,線路和燈具必須用絕緣物與其隔離開,且距離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閘應配有熔斷器和防雨措施。
3.11 凡在一般場所采用220V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實用行燈照明,其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膠電纜線,不得使用塑膠線。行燈變壓器應有防潮防雨水措施。
3.12 一般照明應裝設漏電保護器,并應有分路開關和熔斷器。移動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必須作保護接零。金屬支架的手持部位必須包纏絕緣材料。
4 施工用電線路
4.1 架空線路的干線架設(380/220V)應采用鐵橫擔、瓷瓶水平架設,檔距不大于35m,線間距離不小于0.3m。
4.2 架空線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過路線不低于6m。多層排列時,上下層的間距不小于0.6m。高壓線在上方,低壓線在中間,電話線在下方。
4.3 干線的架空零線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2。導線截面積在10mm2以下時,零線和相線截面積相同。
5 電纜線路
5.1 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架設,嚴禁地面敷設。
5.2 電纜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設時,應砌磚槽防護,埋設深度不小于0.6m。電纜的上下各均勻鋪設不小于50mm厚的細砂,上蓋電纜蓋板或紅機磚作為電纜的保護層。
5.3 地面上應有埋設電纜的標志。
5.4 有接頭的電纜不準埋入地下,接頭處應露出地面,并配有電纜接線盒。電纜盒應防雨、防機械損傷。
5.5 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引出地面處,必須架設防護套管。
5.6 橡套電纜架空架設時,應沿著墻壁或電桿設置,并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
篇2:中石化集團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團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海上平臺獨立發電設備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一) 在運行時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 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三) 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
(一)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二)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
(三)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一)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三)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 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八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
篇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了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控制和管理,預防因臨時用電而引發災害事故。
二、范圍
非正常范圍內的供電和用電均屬臨時用電管理范圍。
三、職責
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和監督。
四、要求
1.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3. 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4.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部門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電工辦理“臨時用電作業 許可證”。
(2) 電工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施工部門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部門應及時通知負責電工停電,施工部門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5.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應越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電工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工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部門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6.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電工,施工部門持第三聯。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電工注銷。
(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7. 管理職責
(1)電工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和審批。
(2)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施工部門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五、 附件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AQ-BZH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