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女工特殊保護管理制度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5、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6、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7、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8、各級工會、婦聯組織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篇2:建筑公司女工特殊保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女工特殊保護管理制度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5、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6、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7、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8、各級工會、婦聯組織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篇3:女工委員會主任安全責任制
女工委員會主任安全責任制
一、負責做好女職工工作,組織女工參加各項政治活動、文化技術活動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二、做好婚姻、家庭有關知識的宣傳,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四有”教育,協助計生辦搞好晚婚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三、積極組織女職工開展爭當“三八”紅旗手和“五好家庭”的競賽活動。
四、學習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障法》,維護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做好女職工的“五期保護”,協助辦好幼兒園,以解除女職工后顧之憂。
五、搞好安全生產的二道防線,積極開展家屬協管工作,從家庭作起,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推動全礦的安全生產。
六、及時發放女職工衛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