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固定資產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院固定資產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教育系統固定資產審計實施辦法》及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所規定的固定資產。即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資形態的資產;及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審計,是指學院審計部門依法對學院及所屬部門(單位)固定資產增減、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固定資產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審計部門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時根據對固定資產的事業性或經營性兩種不同管理方式,確定審計的內容、方法和重點。
第六條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職務分離控制。是否制訂了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崗位職責;固定資產申購與審批,采購與驗收保管,實物保管與賬務記錄是否適當分離。
2、是否按規定建立了固定資產的增減報批、可行性論證、招投標、合同審查、驗收入庫、登記入賬、使用保養、效益考核、盤點清查、損失賠償、賬物核對等內部控制制度;所建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規,執行是否有效。
3、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資產記錄是否規范、完整,是否設置固定資產目錄、登記簿、實物卡,是否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固定資產憑證控制是否完善、嚴謹,單據、簽章是否齊全;固定資產維修、保養是否有計劃、有安排實施;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是否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是否按照約定及時妥善收回;固定資產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固定資產是否定期盤點,年終是否全面盤點等。
審計部門應當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
第七條固定資產增加審計的主要內容
1、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列入當年預算計劃,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2、大型儀器設備、圖書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購置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規;臨時新增固定資產是否辦有審批手續。
3、固定資產的采購是否依據招標法、采購法和學院規定執行,合同的簽訂是否與學院有關部門審定的結果一致,是否按規定驗收入庫。
4、按照購置、投入、捐贈等不同方式對新增固定資產的確認、計價、賬務處理是否及時合規,計價是否正確。
5、對建筑物和構筑物是否及時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了竣工結算審計,是否及時辦理了房屋資產登記、移交、接收手續和賬務處理。
第八條固定資產減少審計的主要內容
1、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審計的內容:
(1)報廢報損手續是否齊全完備,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會審和學校批準。
(2)報廢固定資產的清理是否屬于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和陳舊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是否屬過時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3)報廢報損固定資產的作價是否合理,殘值變價收入是否如實入賬。
(4)盤虧固定資產是否屬實,盤虧原因是否合理,責任是否明確,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2、對固定資產有償轉讓轉出審計的內容:
(1)有償轉讓轉出的固定資產是否屬于學校閑置、不適用或不需要的(作為投資的除外)。
(2)固定資產有償轉讓轉出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是否經過資產評估鑒定,作價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關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賬物處理。
(3)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協議,是否單獨進行賬務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3、對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轉出審計的內容:
(1)固定資產的無償轉讓轉出,是否符合國家和學校規定,是否報經有關部門及學校審批同意。
(2)經批準轉讓轉出的固定資產調撥清單中所列項目、品名、數量、價值是否與實物相符。
(3)對轉讓轉出的固定資產賬務、賬物是否及時按規定進行了核算處理。
第九條經營性固定資產折舊審計的主要內容、方法
1、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是否合規。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折舊額計提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合規,折舊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無利用折舊額調節利潤現象。
3、固定資產作價投入和轉出等非正常增減過程及累計折舊的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4、折舊賬務的處理是否按相應的會計制度辦理。
第十條固定資產結存審計的主要內容
1、核查固定資產的實存,核實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完整,賬、卡、物是否相符。
2、驗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為學院實際擁有。
3、核定固定資產的數量和價值,審查出售、報廢和毀損固定資產及盤虧、盤盈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
使用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
1、分析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指標,如固定資產產值率(總產值/學生總數或成果數量和質量)、學生人均固定資產占有率(固定資m.dewk.cn產平均總值/學生總數)、固定資產更新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年固定資產平均總值)、儀器設備機時率(實際使用機時數/可用機時數)等。
2、分析固定資產結構,即根據固定資產賬和其它資料,分析統計各類固定資產的比重、結構變化,評價固定資產配置的優劣。
3、對經營部門使用固定資產應分析固定資產產值率(按不變價格所得總產值/原固定資產平均值)、固定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原固定資產平均值)。
4、固定資產是否存在長期閑置等現象。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對固定資產審計的主要方式
1、結合學院及部門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開展。
2、對主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一并開展。
3、根據需要參與固定資產的可行性論證、采購招投標、合同審查、驗收入庫、結算付款、清理報廢等工作。
4、根據工作需要和計劃,對學院及部門固定資產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5、其他適當的方式。
第十三條審計部門在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1、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
2、固定資產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
3、固定資產實物臺賬、卡和增減審批單、合同等;
4、固定資產定期盤存表和變動或調整明細表;
5、與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審計部門在對實行計算機應用系統管理固定資產的單位及部門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其提供審計所需要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硬件設施等技術資料和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院審計部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處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規定
物業處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規定
1.0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過帳登記,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管理處財務室對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運輸工具、機械器具工具等)必須建立臺帳,管理處財務室則是固定資產的實物主管部門。
3.0固定資產由公司財務統一編碼,管理處應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表,依據不同類別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確固定資產使用人,使用人是當然的保管人,對各類固定資產管理處各使用部門應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時做好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5.0對固定資產代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毀損或損失,有關負責人應負擔賠償責任,按情節應賠償原價的10-50%。
篇3: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2)
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固定資產管理權限,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固定資產指的是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只要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屬于本公司的,不論其存放地點、形成方式等因素都須納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圍之內。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購建程序
第一條 購建固定資產作為投資行為,公司應納入年度投資方案并附新增固定資產的明細清單,報董事會審批。
第二條 如果實際購建的固定資產與經董事會審批的投資方案中所附清單上的固定資產的名稱、型號、數量等基本一致(差異不超過10%),視為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處理;如果公司臨時調整投資方案或調整明細清單上的具體項目,當作購建未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處理。
第三條 購建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附原經董事會審批的投資方案,計算機信息投資報萬向集團公司發展部審核后按程序審批;車輛的購置按照《萬向集團車輛購置有關費用列支管理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條 購建未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包括基建購置固定資產),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批準。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驗收程序
第一條 對一些技術成熟、性能穩定的固定資產,應在使用正常并由經辦人和相關技術人員驗收簽字后,資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條 按合同定制的專用機器、機械等重要設備,應由制造單位、采購部門、 使用部門等參加驗收。在設備經調試正常并達到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后,方可轉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基建項目的驗收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應有基建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基建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等參加,驗收應嚴格按建造合同規定的工程標準實施,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參加驗收者的簽字。基建工程經驗收合格后資產管理部門方可列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一條 管理固定資產實物的部門應與管理固定資產帳務的部門嚴格分開,并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保證帳實相符。
第二條 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部門必須設置并登記好固定資產臺帳,應將實物保管的責任按實際情況分配到各相關部門和人員,防止出現資產無人管的現象。
第三條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自然環境的侵蝕及人為的破壞。
第四條 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員,尤其是易損資產的使用人員,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操作培訓以合理利用資產,延長資產的使用壽命。
第五條 公司必須設立小組專門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維修,及時發現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一年內對固定資產須進行1-2次盤點,對余缺數量應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若盤虧資產屬于個人責任的,應追回資產并作出處罰。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挪用公司的固定資產,一經發現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程序
第一條 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由于長期使用而效率低下,運行成本大于其產生的效益的,企業可以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并簽署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董事會核準后予以調帳。
第二條 未使用、不需用、利用率很低的固定資產經資產的使用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分析論證后可以轉讓,轉讓的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固定資產的凈值,轉讓前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轉讓申請單,報公司總經理審核。
第三條 因使用時間較長、磨損過大或不能適應生產經營要求需要報損的固定資產,其審批程序和權限與轉讓固定資產相同。
第六章 罰則
第四條 1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建后,造成閑置的,公司總經理應承擔全額責任。
第五條 在固定資產的驗收過程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甚至收受賄賂的,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并按相關人事制度處理。
第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購建固定資產的,責令返還資產并視責任大小對相關人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第七條 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不當,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由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損失金額的10%--20%。
第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借、轉讓、報損固定資產的,責令將資產返還原狀,由相關責任人全額承擔因資產轉移造成的損失并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財務部。
第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