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倉庫物資管理制度7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任何人不能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損害國家集體利益。
二、加強計劃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及正確地反映計劃執行情況。每月報計劃、由領導批準,方可采購。庫存物資額不得超過10萬元,保證全院供應工作,防止積壓。
三、一切物資入庫時,必須在規定時間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入庫前,必須檢驗數量、質量、規格、型號、合格方可入庫。入庫的物資設備、說明書資料不齊全或質量、數量、規格不符時,不得入庫,由采購人員負責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
四、倉庫管理要做到三清、兩齊、四號定位和九不,即①三清:規格清、材質清、數量清;②兩齊:庫容整齊、擺放整齊;③四號定位:按物類或設備的庫號、架號、格號、位號存放;④九不:不銹、不潮、不凍、不腐、不霉、不變質、不壞、不漏、不爆。
五、定期編制倉庫與設備物資庫存情況報表:月、季報倉庫的賬、卡。一切報表應符合規定,賬物相符,并按國家規定的產品目錄順序排列好臺賬。報表要準確,并與財務相符。
六、物資發放須按計劃執行,并且有一定批準手續,不符合手續的不得發放,并保存好原始憑證。
七、各科室使用的一切物資要有專人領取和專人管理,嚴格物資領用制度,物資出入要有一定手續,建立臺賬,做到合理使用,杜絕浪費。
八、及時掌握市場信息,根據醫院臨床、維修等方面的需要和保質、保量、齊全配套、經濟合理、保障供應的原則,做好預測和采購的決策。
九、采購工作必須做到堅持原則,掌握標準、執行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不允許有損公肥私的現象存在,做到無計劃不采購,質量規格不明不采購,價格不合理不采購。采購物資做到及時、準確、質量高。
十、庫存物資必須按國家規定合理損耗。低值易耗物、倉庫報廢物資必須每月或每季度一報。經財務、審計等部門查看、審核報分管院長審批后報廢,由財務科處理賬務。如有損耗,查明原因寫出報告,經院長審批后做財務處理。
十一、嚴格執行倉庫崗位責任制,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內,庫內禁止煙火。因工作玩忽職守造成物資損壞、倉庫被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十二、物資出入庫必須點數、過稱、做到賬、卡、物相符。物資不得出現損壞、變質、短缺等現象。
篇2: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篇3:商務休閑酒店倉庫物資管理制度
商務休閑酒店倉庫物資管理制度
1、酒樓店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并立即向采購人員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必須填制"商品、物料進倉驗收單",倉庫據以記賬。物料經驗收合格、辦理進倉手續后,所發生的一切短缺、變質、霉爛、變形等問題,均由倉庫負責處理。
3、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領料單"或"內部調撥憑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簽名,再交倉庫簽字方可領料。
4、倉管人員必須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后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白條發貨,嚴禁先出貨后補手續。
5、倉庫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作相應的記載,以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6、倉庫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升溢或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財務部會計和總經理批準,據以列帳,并報財務部會計和總經理各一份。
7、為配合采購人員編好采購計劃,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人員應每月終編制"庫存物資余額表",于次月3日前送交總經理、財務部一份。
8、各項材料、物資均應制訂最低儲備量和最高儲備量的定額,由倉管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采購人員提出請購計劃,采購人員根據請購數量進行訂貨,以控制庫存數量。
9、倉管因未能及時提出請購而造成供應短缺,責任由倉管部承擔。如倉庫按最低存量提出請購,而采購人員不能按時到貨,責任則由采購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