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醫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主要領導負責,建立衛生管理網絡,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好各項衛生臺帳。
2、嚴格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持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經營,衛生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積極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監督和監測工作。
4、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凡患有病毒性肝炎、傷寒、痢疾、活動性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公共場所疾病者,及時調離。未能取得健康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新上崗人員未經體檢和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不得上崗工作。
6、建立衛生宣傳制度,加強衛生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換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行上客一換一消毒。消毒換洗臺帳齊全。
8、建立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時向衛生防疫站報告。
9、定期檢查、考核、評比。
篇2:第三醫院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三醫院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管部門)
醫院總務科是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醫院各病區、科室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禁煙場所)
在醫院院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候診室、診療室、病房、食堂、閱覽室、會議室、實驗室,根據實際需要,由醫院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社會宣傳)
各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五條(自身管理)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按本單位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