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家庭寄養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民政部(20**)144號文《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甲方根據***同志的申請,對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家庭寄養的條件,特與***簽訂本協議書。
一、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自愿接收棄嬰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縣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
5.乙方的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
2.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6.為殘疾的被寄養兒童提供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務。
7、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負責寄養協議的備案審查,監督寄養的履行。
(二)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四)與有關部門協商,及時解決家庭寄養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一)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二)甲方從20**年3月21日認定乙方為寄養家庭。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
(五)家庭寄養經費列入低保范圍,按民政部144號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條執行。
(六)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負責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兒童家庭寄養協議書
兒童家庭寄養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民政部(20**)144號文《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甲方根據***同志的申請,對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家庭寄養的條件,特與***簽訂本協議書。
一、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自愿接收棄嬰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縣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
5.乙方的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
2.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6.為殘疾的被寄養兒童提供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務。
7、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負責寄養協議的備案審查,監督寄養的履行。
(二)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四)與有關部門協商,及時解決家庭寄養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一)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二)甲方從20**年3月21日認定乙方為寄養家庭。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
(五)家庭寄養經費列入低保范圍,按民政部144號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條執行。
(六)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負責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業主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物業服務中心所轄區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次。
3、清運時間:每天在上午8: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元/月。
2、結算方式:每月日,乙方出具等額鄭州市正規稅務發票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如乙方在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甲方有權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桶歸位至指定位置。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桶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