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指標,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把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同常住人口一樣管理,為公司經濟的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現將200*年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為指導思想,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責任到人,對人員有變動的及時調整。
二、完善目標管理,實行單位“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以股份公司為主,各單位配合,雙向管理,雙向考核的管理體制。
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公司的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初計劃和年終總結,定期不定期的召開黨委會和行政辦公會議,安排部署階段性的工作,并聽取、反饋員工的意見、建議,解決實際問題。
四、加強各項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計生干部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加強自身的修養,樹立廉潔奉公、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的精神,全心全意為廣大員工服務。*
五、抓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宣傳工作,組織員工學習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知識。
六、組織好元旦、春節、“三八”、“六一”、等重大節假日和“計生協會成立紀念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月”等重要節日的集中性宣傳教育及慰問活動,并做好記錄及小節。因地制宜的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利用板報、宣傳欄等形式宣傳,是計劃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七、做好一年四次的清查登記工作,并做好清查和登記工作的總結。
八、建立健全人口流動人口基礎臺帳、月清季節。帳、卡、表相符,上報及時,有較高質量的報表分析,努力提高統計質量,減少統計水分,確保年內出生物漏報現象。
九、建立已婚育齡婦女統計工作,帳卡填寫規范,并做好用藥人員的隨訪工作及已婚育齡婦女的環、孕情普查工作。
十、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登記造冊率100%,驗證率100%。
十一、對流動人口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
十二、嚴格考評制度,實行一票否決的獎罰制度,做到每半年全面檢查考核一次。
十三、并積極做好上級部門和辦事處臨時安排的各項工作。
篇2:某醫院計劃生育專干工作制度
> 醫院計劃生育專干工作制度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黨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及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
2、向院內職工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及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政策法律法規。
3、負責全院職工包括育齡婦女職工無業子女人數及離退休人員的人數統計、更新上報工作。
4、對新分入人員、調入人員、調出人員、離院人員、院內調動人員、死亡人員、新出生人數隨時統計調整并上報管理我單位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5、凡調入、新分入我院的職工均要建立計劃生育檔案,獨生子女檔案,院內人口檔案,填寫職工基本信息表并錄入微機。
6、負責院內職工有關計劃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的出具、隨時了解掌握職工婚育狀況并進行登記、對育齡婦女生育、節育情況進行跟蹤服務。
7、負責辦理一孩生育指標《生育保健服務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審核、申領工作。符合生育政策申請二孩生育指標《生育保建服務證》辦理職工懷孕情況的審核工作。
8、負責計劃生育m.dewk.cn三冊、一卡、一單、三表、一覽表及流動人口臺帳、匯總表的及時填寫運轉并按要求上報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9、負責院內職工避孕藥具的全天侯發放、管理登記工作。
10、每月參加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例會一次及臨時會議、掌握新信息,外出參加計劃生育的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生育統計月報表,為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
11、根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上級單位的要求對我院新分入人員、調入人員、育齡婦女新生育人員及生育情況有變化職工建立新的蘭州市在職人員生育檔案卡片,負責審核、審批蓋章后,并錄入微機同電子版每季度一并更新上報一次。
12、負責全院職工獨生子女獎勵費造冊、審核、審批工作及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費的造冊、審核、審批發放工作。
13、深入院內科室了解掌握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情況并進行隨訪,隨時解答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等問題。
14、按照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負責對院內職工婚假、產假的休假情況進行審核,審批工作。
15、按照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完成各項任務。
16、每年年底向人事科提交結婚人員及配偶信息名單,提交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人員名單并附領取獨生子女證審批表備案。
17、負責新員工(在編職工、人事代理、后人事代理、聘用制)報到注冊、并詳細填寫個人婚育狀況及信息。
18、人口登記冊隨時將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調入、調出人口進行更新。
19、完成上級政府安排的指令性工作。
篇3:集團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集團總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范本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及《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正式職工(不含試用人員)。
第三條對響應國家號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給予一定的優待與獎勵。
第四條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后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五條結婚符合晚婚條件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內享受獎勵假七天。
第六條晚育(包括雙、多胞胎的)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三十月)外,給予獎勵假30天。
第七條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視為出勤,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可另享受獎勵假三天,一次發營養費50元。
第九條育齡夫婦做絕育手術的(不含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另給獎勵假十天,一次性獎勵100元。
第十條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第十一條凡符合國家有關生育第二胎規定條件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育,未給批準生育者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第十二條對計劃外懷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病假處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十三條對第一次做人流手術者,術后上環或做絕育手術的,一切待遇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各類假期的工資收入發放按《考勤制度》執行。其他相關事宜的規定與《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