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的決定
(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條后,增加一條:“經審核,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復。”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20**年修正本)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 20**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保障展覽展銷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和商品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舉辦下列各類展覽展銷,主辦單位(含外地及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來展的接待單位,下同)應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經單位負責人簽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將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公安機關審核,公安機關應在5日內作出答復。
(一)國際性的、全國性的、地區性的、全市性的展覽展銷;
(二)展出場所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同時參觀人員日流量在2萬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館舉辦文物展覽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級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單位舉辦的各種文物展覽;
(五)應予治安安全審核的其他展覽展銷。
第四條 治安保衛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內容、參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數量,參觀人員日流量和入場券
發售辦法; (二)參加治安保衛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
(三)展區布局圖紙和新設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及消防設施的安裝圖紙;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運行路線和停靠場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處置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經審核,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復。
第六條 展覽展銷的安全保衛工作,可由主辦單位自行承擔,也可由主辦單位委托的保安服務單位承擔。
第七條 主辦單位自行承擔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確定一名領導人負責,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實行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參展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協助主辦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務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覽展銷場所面積嚴格控制參觀人員數量;
(二)發(售)票處、出入口等主要通道應保持暢通;
(三)搭蓋臨時展棚、安裝電器設備以及布展或展出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落實各項有關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宣傳品、說明書及其他贈品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發贈。參展單位要求自行發贈的,應負責維持現場秩序。
第十條 參觀展覽展銷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疏導,不得故意擁擠。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對展覽展銷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展覽展銷存在重大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停止舉辦活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的決定
(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條后,增加一條:“經審核,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復。”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20**年修正本)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 20**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保障展覽展銷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和商品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舉辦下列各類展覽展銷,主辦單位(含外地及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來展的接待單位,下同)應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經單位負責人簽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將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公安機關審核,公安機關應在5日內作出答復。
(一)國際性的、全國性的、地區性的、全市性的展覽展銷;
(二)展出場所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同時參觀人員日流量在2萬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館舉辦文物展覽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級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單位舉辦的各種文物展覽;
(五)應予治安安全審核的其他展覽展銷。
第四條 治安保衛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內容、參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數量,參觀人員日流量和入場券
發售辦法; (二)參加治安保衛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
(三)展區布局圖紙和新設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及消防設施的安裝圖紙;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運行路線和停靠場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處置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經審核,治安保衛工作方案能夠確保展覽展銷活動安全舉辦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同意答復。
第六條 展覽展銷的安全保衛工作,可由主辦單位自行承擔,也可由主辦單位委托的保安服務單位承擔。
第七條 主辦單位自行承擔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確定一名領導人負責,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實行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參展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協助主辦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務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覽展銷場所面積嚴格控制參觀人員數量;
(二)發(售)票處、出入口等主要通道應保持暢通;
(三)搭蓋臨時展棚、安裝電器設備以及布展或展出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落實各項有關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宣傳品、說明書及其他贈品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發贈。參展單位要求自行發贈的,應負責維持現場秩序。
第十條 參觀展覽展銷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疏導,不得故意擁擠。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對展覽展銷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對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的第(一)、(二)、(四)項,或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展覽展銷存在重大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停止舉辦活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治安保衛管理制度范本
1、公共區域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物業公司保安部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園區內的業主(住戶)要積極配合保安人員做好園區的聯防保衛工作。
3、嚴禁各業主(住戶)遮蓋,損壞公共區域安防監控系統,否則視情節輕重處以賠償并追究相應措施的法律責任。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業主(住戶)應立即向保安人員報告。
5、一旦發生偷盜等惡性案件,業主(住戶)應立即向保安人員報告。
6、園區嚴禁下列妨礙公共安全和擾亂園區秩序行為:
①在園區內打架,斗毆,無理取鬧等事件,保安人員有權制止。
②制造噪音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保安人員有權制止。
③撬開他人信箱,賠償修復費每戶100元,并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④在園區內擺攤叫賣,發放傳單者,請出園區并視情況支付擾民費清潔賠償費300元至500元。
⑤在園區內使用汽槍,予以沒收,并上交公安部門。
⑥動用,損壞消防器材,標志按消防管理規定處理。
⑦損壞園區各種公共設施,按重建(購)價的10賠償造成后果者視具體情況處理。
以上各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