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5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通信的安全、暢通,維護國家利益、郵政用戶和郵政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郵政服務,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管理和接受郵政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事業是社會公用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郵政局經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建設、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工商、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郵政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在確保普遍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其他服務性經營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安全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和郵政網點建設要求,將郵政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政主管部門、郵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村郵政事業的發展,對邊遠、貧困地區的郵政服務網點建設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扶持。
篇2:山東省郵政條例(2019)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8號)
20**-01-31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以及與郵政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郵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做好郵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扶持和政策優惠。
第五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來自:m.dewk.c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郵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并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郵政局(所)、郵件處理中心、郵件轉運站、國際郵件互換局、郵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郵政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劃撥,并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減征、緩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
第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區、工礦區和商業區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將郵政局(所)和郵政設施納入配套建設范圍,統一設計、同步建設。郵政局(所)和郵政設施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應當有郵政管理部門參加。
第九條 機場、港口以及較大的車站、醫院、大專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