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
《遵義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20**)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秉清
20**年9月24日
遵義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組織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制吸煙活動;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幼兒園、中小學、青少年宮(活動中心)室內外區域;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室、實驗室、閱覽室、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通道、辦公和綠化區域;
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會議室及辦公區域;
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加油站、油庫、加氣站等商業營業場所;
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十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室內區域;
(十二)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室內區域;
(十三)旅館、餐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十四)機場、港口、鐵路客運站和汽車客運站的室內區域。
第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制定并執行本單位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做好本單位禁煙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不得在本單位禁煙區內擺放煙具或設置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設立專(兼)職檢查員,管理本單位的禁煙區;
對在本單位禁煙區內的吸煙者,應當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退出禁煙區。
第六條 室外公共場所管理者可在遠離密集人群且非必經通道外設置室外吸煙區,并有明顯的引導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七條 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得較差的單位,由市、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第九條 任何公民個人均可以勸阻他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其職責,并可對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的單位,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執法時必須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拒絕、阻礙衛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997年3月26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減輕公共場所吸煙危害,保障人體健康,保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預防火災,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共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ㄒ唬┯皠≡海ň銟凡浚┑挠^眾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室)、音樂茶座(室);
?。ǘ┦覂润w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ㄋ模h室(廳);
?。ㄎ澹┐蟆⒅?、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變簣@、托兒所園區;
?。ㄆ撸┽t療單位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區;
(八)車站的候車廳(室)、售票廳(室)及公共汽(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ň牛┥痰辏▓觯辍⑧]電局和銀行的營業場所;
?。ㄊ┓伞⒎ㄒ?/a>規定不準吸煙的其它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禁止吸煙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禁煙公共場所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聘任禁煙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公民對違反本規定者有權勸止和舉報。
第五條 各級宣傳、新聞、文化、教育、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大力普及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群眾性戒煙活動,鼓勵創建各種無煙場所。
第六條 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禁止售煙,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龊媒刮鼰熜麄鹘逃ぷ?;
?。ǘ┰诮刮鼰煹膱鏊鶅龋ㄍ猓┰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ㄋ模﹦褡琛⒅浦刮鼰熜袨?。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诒疽幎ǖ诙l所列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禁煙監督員現場處以5元罰款;
?。ǘ┻`反第六條規定售煙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ㄋ模┻`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條 禁煙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須出示執法證件,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 對拒絕、阻礙禁煙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對公民勸止、舉報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08修正)
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修正)
?。?995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5〕71號文件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1997〕111號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二十六個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3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預防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為本市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機關。
各縣(市)區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
教育、商業、體育、交通、文化、城建、公安等部門和民航、鐵路、海港等單位應對本系統或管理范圍內公共場所的禁止吸煙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皠≡汉鸵魳窂d的觀眾廳、俱樂部、會場、禮堂、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網吧、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二)室內體育館(場)、游泳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等的展示廳;
?。ㄋ模?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書店;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船艙、機艙和車廂內及車站、碼頭、民航站的候車(船、機)廳、售票廳等;
?。┬l生、醫療單位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等;
(七)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室、走廊等室內活動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ò耍﹪曳?、法規規定不準吸煙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締挝唤刮鼰煹闹贫?/a>和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者進行監督的相應措施;
?。ǘ┙Y合本單位具體實際,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诮刮鼰煹母黝悎鏊鶅仍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ㄋ模┰诮刮鼰焾鏊鶅炔坏迷O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五)凡有條件的禁止吸煙場所,要為吸煙者提供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區),并設有明顯標志。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組織,可以對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等集體活動場所,設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并參照本規定的要求,自訂制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經常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
每年5月31日為世界無煙日,除停止售煙一天外,凡具有宣傳能力和宣傳工具的單位,要積極地宣傳控制吸煙工作。
工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煙草廣告加強監督管理,查處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四條的第(三)、(四)、(五)項的職責;有權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其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三條,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ǘ`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ㄈ`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之一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世界無煙日”售煙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實施。對處以二十元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