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承接查驗辦法(20**)
關于印發《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通知
建房[20**]16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告知我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一)物業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
(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 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 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交接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回執
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回執
編號:
(物業服務企業名稱):
你單位提交的關于 (項目名稱)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材料收悉,現同意給予備案,備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委托方名稱:
三、項目地止:
四、總建筑面積:
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六、物業管理項目交接日期:
七、附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查驗記錄、交接記錄、其他承接查驗有關文件。
備案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篇3: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營造公平、上進、獎懲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使公司的經營與管理體系在穩定有序的環境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
為了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明確責任與義務,公司制定各種規定是實現企業目標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有良好的遵守規定的自覺性,但規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訂立的規定與制度使員工了解行為規范以及違反導致的后果。
第三條 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二級公司。
第四條 獎懲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有功必賞、有錯必糾、賞罰分明。
第五條 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通報表楊、嘉獎、小功、大功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小過、大過、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第六條 獎懲形式
一、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步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賞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奮敬業,勇于爭先。公司獎勵采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報表揚
員工有下列良好表現,將會被予“通報表揚”,表揚可采取內部通報、當眾表揚等形式。被授予表揚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項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為。
2)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等行為。
3)遵章守紀、忠于職守、任勞任怨堪為員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貫自覺主動積極肯干表現良好有書面表揚者。
5)熱心服務,并有書面表揚者。
6)團結同事,領導有力,較好提高部門業績的管理人員。
7)較好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如月度銷售任務、崗位工作管理任務等)。
8)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者。
9)關心企業和他人,無私奉獻愛心,受到員工一致好評者。
10)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崗位工作,又能不斷堅持繼續學習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崗位工作的良好表現行為,并有書面表揚者。
2、嘉獎
員工若有下列行為或表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嘉獎”,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工作盡責成績優異者(如季度連續達標、年度達標者);
(2)忠于職守、技能優異、對本身職務具有特殊表現者;
(3)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取得較好成效者;
(4)對災害預防措施妥當或災害后修復工作勤勉,得以減少損失者。
(5)維護企業利益,挽回公司損失或維護企業利益者。
(6)勇于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
(7)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并取得較好實際效果的員工。
(8)忠于職守、見義勇為者。
(9)好人好事較好的提高公司美譽度者(如好人好事獲見報等)
(10)其他類似表現出色行為或業績。
(1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1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1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3、記小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小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制訂工作方案計劃確實可取,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并執行認真,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效率優異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管理得當,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節省使用原物料,減低成本,獲得優良效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體建議,經采用后確有顯著之優良效果者。
(4)遇緊急及非常事故,應變得當,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者。
(5)對員工糾紛事務處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6)拒受賄賂或饋贈,盡心盡守,謙潔作風者。
(7)控制成本、節約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8)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挽回公司重大損失者。
(9)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譽度者(如獲好人好事獲地區主流煤體報道表揚,使公司形象及美譽度極大提高等)
(10)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及時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損害者。
(11)其他類似維護公司利益優異表現和取得優異成績的行為。
(1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13)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4、記大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大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或技術上之困難處理得宜,致久積之惡習得排除者。
(2)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及節省使用辦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3)遇重大災等重大事故時,不顧個人安危,奮勇搶救,致使公司之損失得以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4)舉報、防治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5)對公司各項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顯收益者。
(6)有益于公司發展的重大創新,并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成績和經濟效益者。
(7)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
(8)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9)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10)其他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的行為。
5、年終評獎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二、處罰:是對犯錯誤員工的教育和指導,公司奉行有錯必糾的原則,鼓勵知錯必改,公司愿意幫助員工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50-100元;小過:200-300元;大過:400-1000元;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1、通報批評
員工若初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被處以通報批評:
(1)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的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上網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戲、玩耍、運動、閑聊、打私人電話等。
(2)上班時間,未經上司許可撤離工作崗位、串崗、空崗。
(3)未按時完成或虛假完成任務、需提交方案、工作報告等。
(4)對同事、訪客不禮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態度冷漠、語言生硬、頂撞、推卸責任等現象。
(5)不愛護公物的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
(6)不按規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請事、病假、出差等。
(7)工作疏忽或不認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損失者。
(8)續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請者。
(9)未準時出席會議,屢教不改或無故缺席者。
(10)文件或工作任務傳達不及時、不到位者。
(11)其他違反公司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未按時完成工作報表的。
2、警告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警告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在工作時間睡覺,大聲喧嘩、爭吵,擾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輕微者。
(2)沒有正當理由,初次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
(3)怠慢業務,經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4)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6)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
(7)浪費財物,情節輕微者;
(8)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同事之間的團結。
(9)品行不正,無禮、辱罵他人者;
(10)調崗、請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亂或延誤工作者。
(11)不按時歸還公司借款或結算手續。
(12)違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
(13)破壞環境衛生者。
(14)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5)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16)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1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1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1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2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21)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22)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23)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24)其他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節一般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
3、記小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記小過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半年內已接受警告處罰二次者。
(2)管理監督方面松弛,致下屬工作散漫、怠情、推諉或回避責任者。
(3)涂改或撕毀考勤記錄、識別證、涂墻壁或機器設備者。
(4)未經公司批準在其他單位兼職或上班者。
(5)投機取巧、隱瞞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6)任意浪費使用原料或損壞公物者,價值500元以下。
(7)不遵循主管指導,影響工作或業務之推行,為公司帶來損失者。
(8)托代簽或偽造考勤記錄者。
(9)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者。
(10)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
(11)知情不報、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12)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者。
(13)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嚴重者。
(14)挪用公款者。
(15)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1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17)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18)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19)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2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21)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4、記大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予以記大過,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一年內已接受兩次記小過處罰者。
(2)忽視職責,違反正確工作方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導致公司財務損失者。
(3)行為粗暴或不檢,破壞紀律,屢誡不改者。
(4)疏于監督或錯誤指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5)利用職務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護私人物件者;
(6)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工具者;
(7)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8)不利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9)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10)員工評論其他同事薪資福利情況。
(11)造謠生事,散播不實謠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13)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嚴重者。
(14)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極為嚴重者。
(15)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
(16)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7)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8)故意撕毀公文者。
(19)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0)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21)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2)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23)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4)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5)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5、降級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降級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疏忽工作引發事故或因其行為導致公司遭受較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3)行為頑抗或輕蔑主管或類似之行為者。
(4)未具正當理由對其主管指派之任務屢次拒絕執行者。
(5)對公司授予之職務無法勝任者。
(6)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釀成重大災害,致公司受損不菲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7)員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資者,降低一級基本工資。
(8)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財務部門員工泄露他人薪資者,當事人工資降低一級基本工資,人力資源行政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工資統一降半級。
(9)背后辱罵老板經證實者。
(10)有意損害公司形象經證實者。
(11)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情節嚴重、惡劣者。
6、辭退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辭退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1)在工作上供詞謊騙、隱瞞過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2)犯有偷竊行為;未經許可攜帶或企圖攜帶公司貴重物品離開;攜帶或企圖攜帶國家法規或公司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公司。
(3)因重大過失導致公司的建筑、設備、器具及其它貴重物品丟失或嚴重損壞等,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4)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機密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權利。
(5)貪污、侵占、挪用公司財物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收受不當錢財、受賄、串通外來人員監守自盜公司財物或在業務往來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無論金額多少)。
(6)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勞教、監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會廣泛譴責之行為。
(7)對上司、同事或下級施加暴行、恐嚇、打擊報復。
(8)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如*組織、恐怖組織、傳銷組織等)
(9)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吸毒。
(10)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惡劣者。
(11)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為)
a.在求職時提供假資料,偽造個人經歷或為達到讓公司雇傭而采取不正當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報告自己所得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將影響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問題。
c.以欺騙性理由請假、休假、續假。
d.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極端嚴重者。
e.員工在長病假期間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機構工作。
f.向外散布對公司污蔑性言論。
(12)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13)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14)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1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16)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7)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18)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20)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21)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22)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23)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2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25)年度內累計六次記大過行為者。
(26)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7)其它應給予除名。
第七條 獎懲關系
1、通報表揚三次等嘉獎一次,嘉獎二次等于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二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通報批評三次給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二次等于記大過一次,連續三次記大過辭退處理;
3、記大過二次基本工資下調一級,崗位補貼下調一級;記大過三次辭退處理,此累計不做獎金、罰款僅做為年終考評依據。
4、獎懲事項將作為年終考核及升遷之依據。
5、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50元,小功獎勵100元,大功獎勵200元;大過罰扣2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6、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操作細則
1、獎懲事實由各部門負責人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或審批,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小過(含小過)、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資源行政總監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過(含大過)以上者,由副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審核,總經理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審批后人力資源行政部將以發文形式于公司內部通報,發文后生效。
2、《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功或過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3、獎懲款項由公司人力資源行政部依獎懲通報文于員工當月工資中計入或扣減。
4、各部門負責記錄并存檔各員工的獎懲事實及相關通報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匯總交人力資源行政部。獎懲記錄將對員工的年終評估、晉升、降級及個人職業發展產生影響。
1、人力資源行政部作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獎懲制度的擬定、審核、培訓、推廣、解釋,并負責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饋和研究修改。
2、原則上,所有獎懲均以通報形式公布,特殊情況可由公司負責人酌情靈活處理。
第九條 其他
實際工作中,遇到無依據的獎懲條例,則以總經理臨時批復為準,并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