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市場(中心)保安隊日工作管理辦法
8:00各崗位人員詳細聽取上班匯報,檢查自己接班崗位的設施或周邊環境。打開各樓梯道門。
8:30清洗各樓開水桶并備(燒)好開水。
9:00各樓開啟大門,迎接業主、客商。并及時為業主、客商解決自己能解決的問題,不能解決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車場保安有序的指揮停放車輛嚴防堵塞。
10:00配合本樓層管理員對各商鋪進行考勤。流動崗位對自己轄區巡邏。
11:30對進場經營盒飯、飲料的小販進行驗證檢查,無"交易中心"發放的有效證件者不準入場經營。
12:00午餐
12:30巡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14:00檢查轄區內消防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15:30詳細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對需要交待下一班的事項及本班內發生解決或未解決的問題填寫在交接班記錄上,以后備查。
16:00交接班。聽取上班的匯報,檢查自己接班崗位的設施、設備和周邊環境,對本樓層或轄區巡查一次。關掉開水器。
17:30配合管理員清場并關閉各樓梯道門。只留一至兩個主入口進出并設崗。
18:00以后對進場人員驗證進入,對帶物出場人員驗收出門條。
19:00對轄區內巡視、檢查至交班,如有業主進貨入場,請提供方便,嚴禁卡、拿、要,對自己固定崗周邊清掃一次。
23:10檢查、巡視自己轄區、及轄區內消防設備、設施。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把本班發生及解決的問題詳細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24:00交接班。聽取上班同志的匯報,檢查自己接班崗位的設施、設備及周邊環境。注意一些相對薄弱環節,嚴防偷、盜、搶的發生。加強巡邏。(發現睡崗按曠工論處直至除名)。
7:00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對夜班發生的情況,詳細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檢查轄區的消防設備、設施。
8:00交接班。
篇2:學校保安隊長工作職責范例
> 學校保安隊長工作職責一、熟悉轄區內各種設施、設備的分布位置,各類公共場所的使用性質和服務對象,系統掌握駐點整齊情況;
二、嚴格按照公司的有關制度、工作紀律和崗位職責按月定期考核各保安員的工作成績,上報有關領導;對不合格人員,應建議領導予以辭退、開除處理;
三、組織召開班組長或保安員會議,負責上傳下達,及時將轄區內的治安問題及處理情況綜合整理,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向保安員傳達。負責轄區治安的每月小結、季結、年終總結工作;
四、負責對保安員進行考勤、安排值班和休假等事務;
五、巡視轄區、經常定時、不定時通過對講機或跟蹤檢查各責任區與執勤隊員、固定崗保安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督導工作,協助處理有關情況,加強重點部位和事故多發地段的治安執勤巡邏;
六、加強與顧客的聯系,抓好“群防群治”建設,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
七、調解駐點員工發生的糾紛,協助處理駐點內各種違章行為,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好駐點其他治安事件;
八、組織定期檢查消防系統、報警系統和自動監視系統,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治安保衛有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篇3:初中(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初級中學(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為切實抓好我校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學校工作中的崗位意識,激勵踏實上進的工作態度,規范保安工作,經學校行政會議集體通過,特制定本規定。
一、保安工作基本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依法履行保安工作。
2.按照學校規定和隊內安排,按時到崗,堅守崗位,以主人翁的姿態,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
3.積極參與學校的其他活動,鼓勵保安隊員積極參與學校全員育人工作,鼓勵積極主動地工作。
4.服從學校工作大局,規范值班行為,提倡服務精神。
5.規范著裝,愛護器材,搞好衛生,精神飽滿。
二、獎懲規定
1.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獎勵
為了更好的完成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充分發揮保安作用,特制定保安獎勵條例,有下列應給予精神和每年600元的安全獎(按段發放):
(1)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上級交給的任務,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者;
(2)熱愛本職工作,工作任勞任怨,盡忠職守,多次受到上級表揚者;
(3)遵紀守法,聽從指揮,團結協作,拾金不昧者;
(4)遇有事故和災害,及時匯報,處理得當,避免和減輕損失者;
(5)抓獲盜竊、搶竊、搞破壞行為有功者;
(6)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有突出貢獻者;
(7)檢舉違法犯罪和違反學校制度侵害行為表現突出的;
(8)為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及他人生命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影響較大者;
(9)工作一年內沒有違反學校制度的保安處罰條例,考核評優評先者;
(10)學校財產無被盜,師生進出無失誤,保安員無責任事故,學校每學期對保安隊員發安全獎。
(11)保安員及時發現學生在學校內翻越圍墻、破壞單車等嚴重違規行為,學校將予以獎勵。
(12)其他有功行為。
2.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處罰
嚴重違反紀律,學校將依據規定,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以下情況,將予以罰款:
(1)不服從上級的安排和頂撞上級領導者;
(2)在上班時間內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及擅離崗位者;
(3)消極怠工或謠言惑眾者;
(4)未經允許隨便動用學校的物品者;
(5)不按規定時間上下班、遲到早退等;
(6)招惹、參與或教唆他人打架者;
(7)有意損壞器材設備和學校其他物品者;
(8)不按時參加早訓者;
(9)遇見問題不及時匯報,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10)不能正常完成工作職責,因工作失誤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如違犯本條例者,罰款50-200元,重則辭退,如違反法律法規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以下情況有兩項以上者,將解除合同:
1.兩次以上因違紀被罰款;
2.不服從學校安排,造成重大失誤的
3.違反學校其他規定,造成不利影響的。
以上規定為暫行規定,學校將視情況變化予以修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