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規范投資廣場內助力車、摩托車出入控制管理,預防失竊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所有進出投資廣場的助力車、摩托車均按本程序進行管理。
3、工作職責:
3.1保安隊主管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程序并進行督導,對助力車、摩托車出入管理負主要責任。
發生車輛失竊或人為損壞事故按公司瀆職行為處罰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2保安隊領班在主管領導下負責本程序具體實施安排,并負責經常性檢查當值保安員工作,進行日常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或逐級上報,處理失當或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后果由其負全部責任。
3.3西大門保安員負責執行本程序,按本程序所述要求認真做好登記、發牌、核對、放行等各程序的工作,確保萬無一失。屬當值保安失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其負全部責任。
4、工作程序與制度
4.1助力車、摩托車一律從西大門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其他各門崗保安負責及時杜絕無序通行現象,對臨時停放于主樓前或廣場外的車輛,南門崗保安及大堂崗保安,巡值保安均有責任進行提醒、指引其統一由西大門進入專用車場停放;對拒不進場停放的,應當即口頭申明不對失竊和損壞負任何責任,對亂停亂放的車輛,當值保安有權禁止其停放或強制搬離現場,確保整個廣場車輛停放有序、整齊、安全。
4.2助力車、摩托車經由西大門進入時,當值門崗保安應提前示意其減速緩駛并在非機動車出入口停下,接受登記后當值保安發放停車牌,當值保安應詳細記錄存車牌號及對應車型、顏色等資料后方可放行。
4.3肋力車、摩托車經由西大門出門時,門崗保安應提前示意其減速緩駛停靠在非機動車出入口,出示并交還與存車牌。當值保安認真核對登記資料,情況一致后方收回存車牌予以放行。
4.4車輛出門經核對資料與原始記錄不符合,當值保安應拒絕放行并報告領班處理,領班應立即要求原記錄人到現場核實,屬記錄錯誤的由領班、原記錄人、當值保安認真仔細核對并簽字后放行;屬與原始記錄不符的,應暫扣其車輛,明顯有誤或無存車牌的,應扣押其車輛及駕乘人員,報告主管。
4.5對確屬丟失存車牌的車輛,當值保安無權放行,應報告主管處理。主管應要求車主提供其單位或所在部門有效證明(或原始購車發票),在登記資料上簽字,并賠償存車牌工本費后方可予以放行。
4.6對無任何正當理由,存車牌與原登記資料不符或無存車牌,車載物品來源不明的,當值保安一律按本程序及《貨物出入作業程序》予以扣押,交領班或主管處理。強行沖卡的以盜竊行為處理,當值保安應立即制止并報主管處理。
5.0支持文件
5.1車輛出入登記表
5.2貨物出入控制標準作業程序
5.3西大門保安崗位責任
篇2:商務大酒店員工出入門管理制度
商務酒店員工出入門管理制度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防止酒店員工隨意外出,確保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員工外出一律持出門證,出門證由部門主管簽字,方可放行。
第二條.外出休假或外出辦事的員工,一律走員工通道,將出門證交門衛備案。
第三條.外出人員所提的包裹、提兜等均需門衛檢查,一經查出帶有公司
用品者,一次罰款100元。如因門衛檢查不認真,造成公司損失的,將對門衛當班人員罰款200元。
第四條.對乘坐通勤車下班的員工,如有包裹、提兜者應在下班前2分鐘進入門衛接受檢查,違者罰款10元。
第五條.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內乘坐通勤車,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在下班前將個人物品事先放在通勤車上,否則雙方各罰50元。
第七條.對所有進入公司的員工,一律走員工通道,違者一次罰款10元。
第八條.對騎車上班的員工,經員工通道進入后,將自行車推進指定地點。
第九條.對已經離職的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司,一次對門衛值班人員處以20元罰款。
第十條.對前來探親訪友或辦事的人員,門衛打電話通知所要會見的員工,得到允許后方可有本人帶入離開時,須由員工送至門衛,不能讓其自行出入。
篇3: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大學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落實國家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維護高校穩定工作的通知》(教黨<20**>9號)文件精神,維護校園內的正常秩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流量,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停放歸口學院保衛處管理。
2、機動車輛通行
因我院校園內道路狹小、人口密集,人、車流動量大,本著盡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停放和流動的原則,對個人和外單位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加以限制。
1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進、出校門及在校園內停放(通行證必須放在擋風玻璃前)。
2出租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送病人或給校內單位送貨等特殊情況除外)。
3外單位來院臨時辦事的機動車輛,到門衛處登記并領取通行證方可進入停放。校內舉辦大型活動、大型會議請來的領導、來賓、或者來校聯系工作需進入的車輛,由院辦公室和保衛處統一安排停放。
4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禁止超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與師生爭道。
5禁止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3、機動車輛停放
1院內停放的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在統一劃定的車位內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2臨時停放的外來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
3租房戶及校外機動車輛原則上不能進校停放,特殊情況必須經保衛處批準方可停放。
二、辦證對象
1、需經常進出校園的教職工及家屬的私人機動車輛;
2、在院內購房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輛;
3、教職工憑行駛證、駕駛證,校外人員憑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保衛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證及停放證,并與保衛處簽訂停放協議。
三、違規處理
1、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凡違反者,保衛處有權沒收通行證。
2、在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直接撥打122報警電話,同時報保衛處,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拒不執行本規定者,保衛處將視其情節輕重采取必要的措施強制執行。對無理取鬧、故意滋事的人員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