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行政事務制度:合同管理實施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現公司對合同的規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據《合同法》、《集團合同管理制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合同的管理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接受集團合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對合同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在本公司范圍內,凡涉及到提供服務項目、計價收費、設備和物質采購、工程外包等經營活動的均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協議)后方可實施;各部門、管理處不得擅自簽訂合同(協議),所有合同(協議)需上報公司,按ISO9001:2000的有關程序及有關制度要求進行評審, 經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請總經理批準。凡以公司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一律需請律師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
二、 合同管理組織
第四條 合同管理由公司辦歸口管理,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審查公司各類合同是否合法、明確、完整、規范,并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2、為公司其它人員簽訂合同提供法律咨詢、業務指導,必要時參加合同的簽訂工作;
3、負責建立公司的合同統計臺帳和合同評審臺帳。
4、提出有關合同管理的培訓方案并實施,宣傳有關合同及合同法知識。
5、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并督促各部門落實、執行好。
6、根據需要依法參加對公司重大合同糾紛的協商、調整、仲裁、訴訟;
三、 合同評審管理的內容
第六條 合同類型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增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糾紛合同,居間合同等涉及企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合同及協議。
第七條 合同主要條款包括: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 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質而要求必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要求在合同中必須約定的條款;
第八條 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必須做好合同涉及事項的詳細調查工作,如對對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商業信譽及履約能力進行認真的審查,不可盲目草率。
1、 對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參加簽訂合同的人是否是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權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出示法人代表證明書等身份證明,后者除授權委托書外,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注重審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權限范圍、有效期限。對方是其他經濟組織,要看是否有工商機關核準登記的證明材料。
2、 要審查簽約對方的注冊資金、生產經濟能力,以保證公司合同的履行率。
3、 在簽訂前,還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與合同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簽訂,簽訂時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并對公司負責;有關經辦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以委托人名義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否則應當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條 合同經辦人應對簽訂合同所要達到的目標有明確有認識,合同的主要、必要條款不能遺留,語義要具體、明確、完整,條款要講求邏輯性和嚴密性。
在審查由對方草擬的合同時,要從合同共同必備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有關制度等方面審查,并可提出本方認為須增加的條款以使本方權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另外,要特別注意分析制約性條款,避免因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簽訂合同或協議,必須經合同管理員審議,并經辦公室、財務部審核后,呈總經理審批,有必要據相關制度報董事長核準。
四、合同的臺帳、歸檔
第十一條 合同管理員必須建立合同評審臺賬,以便于及時收回蓋章后的文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或協議簽章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印鑒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經審查、審批和未經合法程序簽訂的合同,一律不得蓋章;并嚴格登記備案。
合同文本要合法化,即使用統一文本和經工商部門監制的規范文本,也可使用經批準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標準文本。
第十三條 合同、協議簽訂后合同管理員分類設立臺帳,要求臺帳內容完備,數據正確,能確切反映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
臺帳設立應包括合同編號、類別、標的、價款、簽約單位和人員、履行期限、簽約時間及地點、履行情況、備注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合同管理員應對合同正本統一管理并歸檔,合同履行過程中往來的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等能反映合同簽訂、履行等狀態的有效憑證,須經登記編號后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歸檔。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管理員應認真整理合同文本及所有有效憑證按規定歸檔。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其職責,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如果合同履行出現異常現象,應依照有關程序提出法律建議或上報合同主管部門。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異常現象是由于簽訂或審查合同時相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則要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五、合同的執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第十六條 重大合同簽訂后生效前,簽約人可召集經辦、審議人員對合同條款審查的基礎上,預測合同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整理后作為合同的附件下發,以便具體執行合同部門找出最佳對策。如有失誤,上述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由經辦部門或經辦人負責,根據合同要求,把具體條款分解落實到當月計劃,開始工作以確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經辦人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過程中,應及時掌握履行情況,以便發現隱患并盡早想辦法排除;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或集團法務辦匯報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以求與另一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在不損害國家、社會、企業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過錯責任,造成合同不完全履行,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應及早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須權責分明,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對方當事人轉讓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責關系的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加以識別或糾正,從而對生產經營作相應調整,相應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須告知合同管理員。
第二十條 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進行。
2、協商、調解由經辦人出面,如達不成一致意見,由經辦人所在部門或公司出面再行協商。
3、合同糾紛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確定使用仲裁或起訴方式解決糾紛的,須由經辦人所在部門報辦公室審核,總經理核準。同時報集團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細則與此有沖突之處,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篇2:房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同簽定前的調查、論證
第三章 合同的審核、簽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簽定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有序運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先行原則。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應先對擬簽定的合同進行調查、論證,并形成合同草本,在經過本辦法規定的審核程序后,方可正式簽定。
第三條 合同簽定遵循部門負責、法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的程序。
第四條 合同的審核、簽定、履行、變更、解除應當形成書面材料。
第二章 合同簽定前的調查、論證
第五條 需要簽定合同時,由擬簽定合同的部門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簽約前的調查、論證、談判等準備工作。必要時,法務部人員可參與合同簽定的前期工作。
第六條 在簽定合同前,具體負責人應充分調查市場行情、了解市場動態、供求關系、行業慣例,并就擬簽定的合同在技術上、專業上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技術條款、經濟條款、法律條款。涉及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事項訂立的合同,工程部門技術人員應對合同的技術條款負責;涉及工程費用等方面的事項訂立的合同,財務、費控部門人員應對合同的經濟條款負責;涉及工程法律方面的問題,法務人員應對合同的法律條款負責。
第七條 合同簽定前的調查、論證、談判等工作主要以擬簽定合同的部門牽頭負責,其他部門予以配合。
第八條 調查、論證、談判等工作結束后,由具體負責人將擬簽定合同的草本及相關背景資料報送公司,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安排法務人員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評審,或直接簽定。
第三章 合同的審核、簽定
第九條 合同簽定實行簽字負責制度。
第十條 擬簽定合同時,具體負責人應填寫簽約申請單,并將擬簽定的合同草本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交法務處審核,法務人員審核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核批準。
合同審核涉及財務問題的,總經理可要求財務人員參與合同的審核。
第十一條 合同審核、簽定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簽約各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方法;
1、名稱規范。合同文本上應使用公司的法定名稱(不能用簡稱):成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名稱前后一致;
3、對方單位的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4、對方主體資格的信息概況。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許可證、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5、對方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對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聯系電話;
(二)合同標的。如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
(三)質量及技術標準要求。如產品的生產廠、品牌及圖片(照片)、樣品(樣板)等技術資料;
(四)價款或報酬;
(五)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如交貨時間、地點、驗收方式、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付款條件等;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七)解決爭議的辦法;
(八)合同生效約定;
(九)合同編號及簽定時間(注明合同簽定的具體日期)。
第十二條 擬簽定合同的具體負責人,在簽定合同前,應向公司報送下列資料的復印件:
(一)對方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許可證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等主體資格信息情況的資料;
(二)對方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對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三)擬簽定的合同有樣品(樣板)、圖片(照片)的,應將樣品(樣板)、圖片(照片)等交公司存檔;
(四)擬簽定的合同附有圖紙資料的,應同時報送公司。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中,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在各自的專業范圍內,就合同的簽定進行解釋、說明、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總經理批準簽定正式合同后,由具體負責人代表公司與對方簽定正式合同。
擬簽定的合同有政府推行的示范文本者,可直接采用示范文本,或參照示范文本進行擬訂。
第十五條 合同簽定完畢后,應將合同及相關審核單等資料交檔案室存檔備查并將合同復印件交法務部一份。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內容或解除合同的,由具體負責人提出相關變更申請,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規定的合同審核、簽定程序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達成書面協議,簽定完成后應及時歸檔備查并將形成
的書面協議復印件交法務部一份。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產生糾紛,相關部門應及時報告公司。公司根據糾紛情況,可責成相關部門負責人會同法務部人員負責糾紛處理工作。涉及訴訟或仲裁的,由法務部配合顧問律師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應互相配合、積極協商,盡量縮小影響范圍,妥善處理,化解糾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項目建設和管理中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事項。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營銷(策劃)、行政管理等事項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的簽定及編號管理主要要求如下:
(一)施工類合同(S類),是指就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等事項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安合同(J)、門窗工程合同(M)、水電氣等配套工程合同(S)、園林景觀合同(Y)、道路總平施工合同(D)、消防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合同(Zm.dewk.cn)、其他施工合同(Q)等。此類合同金額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二)技術服務類合同(J類),是指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技術和其他技術服務事項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勘察合同(K)、設計合同(S)、監理合同(J)、圖審合同(T)和各類咨詢(勞務)合同(Z)等。此類合同金額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三)材料(設備)采購類合同(C類),是指就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設施等物品的采購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土建材料購銷合同(T)、水電材料購銷合同(S)、裝飾材料購銷合同(Z)、消防材料購銷合同(*)和設備購銷合同(S)等。此類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四)營銷(策劃)類合同(Y類),是指就建設項目的策劃、定位、包裝、宣傳、廣告設計、營銷代理等事項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策劃、定位合同(C)、廣告、宣傳、包裝合同(G)、營銷代理合同(Y)等。此類合同金額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五)綜合類及其他合同(Z類),是指為公司進行行政管理以及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而采購或者委托加工、承攬、租賃等事項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辦公用品采購合同(B)、辦公設備采購合同(S)、租賃合同(Z)、拆遷合同(C)及其他合同(Q)等。此類合同金額在2千元以上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合同的不同類別,合同分別由下列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負責部門
經營部
工程部
財務部
費控部
綜合部
合同類別
1:JK、JS、JT;
2、Y類。
1:S類;
2:JJ、JZ。
JZ、ZQ。
1:JZ;
2:C類。
Z類
合同簽定、履行、變更、解除的過程中,涉及各部門職責交叉的時候,各部門人員都有義務配合主要負責部門的工作,不得推委拖延,懈怠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相關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作出匯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簽約申請單
附件二:簽約變更申請單
附件三:通用合同審核意見單
篇3:物業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3)
物業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三)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現公司對合同的規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據《合同法》、《集團合同管理制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合同的管理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接受集團合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對合同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在本公司范圍內,凡涉及到提供服務項目、計價收費、設備和物質采購、工程外包等經營活動的均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協議)后方可實施;各部門、管理處不得擅自簽訂合同(協議),所有合同(協議)需上報公司,按ISO9001:2000的有關程序及有關制度要求進行評審, 經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請總經理批準。凡以公司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一律需請律師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
二、合同管理組織
第四條合同管理由公司辦歸口管理,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五條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審查公司各類合同是否合法、明確、完整、規范,并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2、為公司其它人員簽訂合同提供法律咨詢、業務指導,必要時參加合同的簽訂工作;
3、負責建立公司的合同統計臺帳和合同評審臺帳。
4、提出有關合同管理的培訓方案并實施,宣傳有關合同及合同法知識。
5、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并督促各部門落實、執行好。
6、根據需要依法參加對公司重大合同糾紛的協商、調整、仲裁、訴訟;
三、合同評審管理的內容
第六條合同類型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增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糾紛合同,居間合同等涉及企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合同及協議。
第七條合同主要條款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質而要求必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要求在合同中必須約定的條款;
第八條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必須做好合同涉及事項的詳細調查工作,
如對對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商業信譽及履約能力進行認真的審查,不可盲目草率。
1、對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參加簽訂合同的人是否
是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權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出示法人代表證明書等身份證明,后者除授權委托書外,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注重審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權限范圍、有效期限。對方是其他經濟組織,要看是否有工商機關核準登記的證明材料。
2、要審查簽約對方的注冊資金、生產經濟能力,以保證公司合同的履行率。
3、在簽訂前,還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與合同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簽訂,簽訂時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并對公司負責;有關經辦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以委托人名義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否則應當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條合同經辦人應對簽訂合同所要達到的目標有明確有認識,合同的主要、必要條款不能遺留,語義要具體、明確、完整,條款要講求邏輯性和嚴密性。
在審查由對方草擬的合同時,要從合同共同必備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有關制度等方面審查,并可提出本方認為須增加的條款以使本方權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另外,要特別注意分析制約性條款,避免因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簽訂合同或協議,必須經合同管理員審議,并經辦公室、財務部審核后,呈總經理審批,有必要據相關制度報董事長核準。
四、合同的臺帳、歸檔
第十一條 合同管理員必須建立合同評審臺賬,以便于及時收回蓋章后的文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或協議簽章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印鑒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經審查、審批和未經合法程序簽訂的合同,一律不得蓋章;并嚴格登記備案。
合同文本要合法化,即使用統一文本和經工商部門監制的規范文本,也可使用經批準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標準文本。
第十三條 合同、協議簽訂后合同管理員分類設立臺帳,要求臺帳內容完備,數據正確,能確切反映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
臺帳設立應包括合同編號、類別、標的、價款、簽約單位和人員、履行期限、簽約時間及地點、履行情況、備注等內容。
第十四條合同管理員應對合同正本統一管理并歸檔,合同履行過程中往
來的
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等能反映合同簽訂、履行等狀態的有效憑證,須經登記編號后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歸檔。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管理員應認真整理合同文本及所有有效憑證按規定歸檔。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其職責,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如果合同履行出現異常現象,應依照有關程序提出法律建議或上報合同主管部門。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異常現象是由于簽訂或審查合同時相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則要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五、合同的執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第十六條重大合同簽訂后生效前,簽約人可召集經辦、審議人員對合同條款審查的基礎上,預測合同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整理后作為合同的附件下發,以便具體執行合同部門找出最佳對策。如有失誤,上述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合同生效后,由經辦部門或經辦人負責,根據合同要求,把具體條款分解落實到當月計劃,開始工作以確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辦人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過程中,應及時掌握履行情況,以便發現隱患并盡早想辦法排除;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或集團法務辦匯報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以求與另一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在不損害國家、社會、企業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過錯責任,造成合同不完全履行,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應及早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須權責分明,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對方當事人轉讓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責關系的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加以識別或糾正,從而對生產經營作相應調整,相應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須告知合同管理員。
第二十條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進行。
2、協商、調解由經辦人出面,如達不成一致意見,由經辦人所在部門或公司出面再行協商。
3、合同糾紛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確定使用仲裁或起訴方式解決糾紛的,須由經辦人所在部門報辦公室審核,總經理核準。同時報集團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細則與此有沖突之處,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